日本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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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
(2000年6月2日生效,第110号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确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职责,规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规划以及其他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政策的基本事项,有计划和综合性地实施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确保现在及未来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保证公众的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条定义
1.本法所称“循环型社会”是指,通过抑制产品成为废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则促进产品的适当循环,并确保不可循环的回收资源得到适当处置,从而使自然资源的消耗受到抑制,环境负荷得到削减的社会形态。
2.本法所指“废弃物”,是指下列物质:
(1)废弃物;
(2)曾被使用过、或者虽未使用但被收集或者被废弃的物品(目前正在使用的物品除外),或者是在产品的制造、加工、修理或者销售、能源供应、建筑施工、农畜产品的生产及其他人类活动过程中得到的附带品(前项中所列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受其污染的物质除外)。
3.本法所称“可循环资源”,是指废弃物中有用的物质。
4.本法所称“循环”,是指再利用、再生利用以及热回收。
5.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下列行为:
(1)将可循环资源直接作为产品予以使用(包括对可循环资源
进行维修后的使用);
(2)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
部件予以使用。
6.本法所称“再生利用”,是指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原材料予以使用。
7.本法所称“热回收”,是指将可循环资源中可用于燃烧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或者可循环资源中有可能燃烧的资源,用于获取热能。
8.本法所称“环境负荷”是指,《环境基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负荷。
第三条循环型社会的建立
循环型社会的建立,必须遵照以下宗旨,即根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鼓励采取主动而积极的行动,减少环境负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合理分担责任
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防止原材料和产品变成废弃物
对原材料和产品,必须通过原材料的有效利用和使产品尽可能长期使用,并在原材料和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需要进行循环或者处置时,尽可能降低环境负荷,从而尽可能使其不致变成环境中的废弃物。第六条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
1.鉴于减少废物处置总量可以有效降低环境负荷,因而对可循环资源必须尽可能予以循环利用。
2.对可循环资源进行循环和处置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以免对环境保护造成障碍。
第七条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的基本原则
对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必须在技术和经济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应当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在不采取以下措施对降低环境负荷更为有效时,则应考虑不采取以下措施:
1.对可循环资源中可再利用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必须进行再利用。
2.对可循环资源中不能进行前项规定的再利用,但可进行再生利用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必进行再生利用。
3.对可循环资源中不能进行本条第1项规定的再利用,也不能进行本条第2项规定的再生利用,但可进行热回收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必须进行热回收。
4.对可循环资源中不能根据本条前3项规定进行循环的全部或者
部分资源,必须进行最终处置。
第八条加强政策的有机结合
在制定建立循环性社会的相关政策时,必须对其与其他环境保护政策(如确保物质在自然界合理循环的政策)相互间的有机结合,予以必要考虑。
第九条国家的责任
国家有责任根据第三条至第七条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以下称“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而且综合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地方政府的职责
地方政府有责任根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和处置;并有责任在建立循环型社会方面与国家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自然和社会条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地方性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的责任
1.企业有责任在其经营活动中,根据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抑制原材料变成废弃物;并有责任在原材料成为可循环资源时,由本企业自行进行适当的循环;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由本企业承担相关费用,使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并使不可循环者得到适当的处置。
2.产品和容器的制造和销售企业,有责任在其经营活动中,根据
基本原则,提高产品和容器的耐久性,完善产品和容器的维修体系,抑制该产品和容器变成废弃物;并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改进产品和容器的设计,标明其材料和成分,并在产品和容器成为可循环资源时,使其易于得到适当的处置。
3.除前款规定外,当产品和容器成为可循环资源时,为了对其进行适当而顺利的循环利用,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需要合理地承担各自的责任。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进程中,如果从产品和容器的设计、原材料的选择以及产品和容器成为可循环资源时的收集的角度考虑,任何特定企业的作用被认为更为重要时,该企业就应当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对已经成为可循环资源的该产品和容器,自行负责收集、递交或者适当的循环利用。
4.对可循环资源而言,如果对其循环利用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可行的,促进其循环利用对建立循环型社会也是至为重要,可以对这些可循环资源进行循环利用的企业,有责任在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中,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对可循环资源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
5.除以上各款外,企业有责任在其经营活动中,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通过使用循环物品等方式,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并有责任协助国家和地方政府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条公众的责任
1.根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公众有责任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有责任促进产品适当地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