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康复,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3、引用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
4、职责
4.1 总部安全生产部
事故伤害发生后,负责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负责将工伤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等材料转至总部人力资源部、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本人。
4.2 总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负责处理区域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后续工作;负责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伤职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负责将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将工伤事故处理的材料备份至科技与安全管理部。
4.3 二级公司
负责参照程序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后续工作;
负责在事故伤害发生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负责在事故伤害发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部安全生产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负责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负责将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将工伤事故处理备案至总部科技与安全管理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
5、定义
5.1 工伤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 视同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进入本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3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5.3.1 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5.3.2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管理程序
6.1 工伤保险缴费
6.1.1 企业以职工当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及规定比例2%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1%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6.1.2 每月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向总部财务管理部提供各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金额,各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将工伤保险费用上缴总部财务管理部。
6.2 工伤认定程序
6.2.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直属项目部/区域分公司主管职能部门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同时上报总部科技与安全管理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总部科技与安全管理部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后,应在10日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转交至总部人力资源部。
6.2.2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直属项目部/区域分公司主管职能部门应在15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报至总部人力资源部。逾期不报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6.2.3 工伤认定需提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报表、呈报表
——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手写并加盖手印,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伤者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伤者单位作息时间表及伤者出勤记录
——伤者诊断证明书、病历本、出院记录(原件、复印件)——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和职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卡(表)、居住地社区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的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6.2.4 总部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报至市政府行政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窗口申请工伤认定。
6.2.5 所在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事故发生之日至工伤认定之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关待遇,全部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6.3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6.3.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或者按照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其工伤治疗期结
束或医疗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直属项目部/区域分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职工申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报送总部人力资源部。
6.3.2 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收文回执,工伤保险受理告知书
——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伤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工伤治疗期间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病历本原件(复印件)、出院记录原件(复印件);
——鉴定费300元。
6.3.3 总部人力资源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组织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6.3.4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职工劳动能力等级后,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转达至总部科技与安全管理部、伤残职工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及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6.3.5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仍维持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