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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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引经决狱”
春秋决狱:旨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 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 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 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引经决狱:引用《春秋》以外的其他儒家 经典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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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两汉的主要立法活动 (二)汉代主要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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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除了继承《法经》和秦律的盗律、 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外,还增加 了户律(户籍、婚姻、赋税等方面的规定)、兴 律(徭役、防备等方面的规定)、厩律(畜牧、 驿传等方面的规定)3篇。
《傍章律》,18篇,叔孙通制定,是有关朝仪 的专门法律。
《越宫律》,27篇,张汤制定。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 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 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
黄老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陆贾、刘安、 曹参、汉文帝、窦皇后、吕后等人。
汉初的“无为而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两 个方面:重德轻刑;与民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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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进奏《天人三 策》,提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 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这 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该建 议被汉武帝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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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机构的设置
(1)中央设三公九卿制。(P81) 汉武帝时期,把丞相改为大司空(主 管土木工程);三公互不隶属,而是 全部隶属于皇帝;原来作为丞相下属 的九卿也改为由三公分属。
(2)地方。西汉时设立郡、县两级行 政体制。东汉时设立州、郡、县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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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官吏的选拔和任用
(1)汉初开始实行察举制,由中央与地方的 各级官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二、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三、汉代的刑事法律制度 四、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五、汉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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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 (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三)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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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
汉元帝继位后,废“霸道”,专任 “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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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的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即作为儒家核心原则的“亲亲”、“尊尊” 成为法律的指导思想。
董仲舒“春秋决狱”、“引经决狱”。 律章句学: 随着法律的儒家化和引经注律的发展,学 者们开始采用分章析句的方式解释汉代的 法律,从而形成了“律章句学”。
文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为
后来确立封建制五刑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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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原则的发展
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 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归 罪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 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 护。
(2)选官还采用:
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官称“征召”, 大臣任命士人为官称“辟召”;
上书拜官:指士人因上书得到皇帝的赏识 而得官;
任子:指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满三年可 保举一人为官;
纳赀:即用钱或用谷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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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三种方法: (P81)
“上计”;
“积劳”之官;
“明达法令”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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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汉代的行政、民事、经 济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三)经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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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法律规范。 2.行政机构的设置。 3.官吏的选拔和任用。 4.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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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有: 《附益律》、《尚方律》、《史 律》、《上计律》、《汉官旧议》 等。(P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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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法律制度。 2.家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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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律制度
(1)女子在15岁到30岁期间若不出嫁,则 对其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五 算”:即出5倍的算赋。
(2)一夫一妻多妾制。 (3)“七弃”制:即婚后女子若有不孝、
无子、淫乱、嫉妒、多言、恶疾和盗窃诸 行为之一,即可被丈夫休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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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汉的主要立法活动
1.汉初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罪”。
(2)汉律六十篇。
(3)单行法规:《左官律》、《沈命法》等。
2.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东汉主要继承了西汉的法律,并自此基础上
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造。改造主要体现在两
个方面:其一,多次颁布释奴法令;其二, 多次颁布减刑法令。
4.罚金刑。是判处范人缴纳一定数目钱财的 刑罚。只适用于轻微犯罪者。
5.徙边刑。出现于东汉,是一种减死罪一等 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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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代的罪名
汉代的罪名也多承秦制,另外也新增了一 些罪名。主要有: (P75-79) ★大逆无道罪 ★不孝罪 ★不敬罪 ★见知故纵罪 ★欺谩罪 ★不直罪 ★选举不实罪等。
《朝律》,6篇,赵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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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代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具有适
用的普遍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是汉代最主 要的法律形式。
2.令。是由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法 律规范,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法律形式,有 时它的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取代 “律”的有关规定。汉代令涉及的内容较 为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3.比。比即判例。是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
判例。又称为“决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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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汉代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汉代的刑名 (二)汉代的罪名 (三)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四)法律原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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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代的刑名
1.死刑。基本沿袭秦代,另外增加“殊死” 这一新的刑名,即斩首。
2.肉刑。基本沿用秦代。
3.徒刑。继承了秦代的城旦舂、鬼薪、白粲、 司寇、罚作等,还增加了“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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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1.文帝的刑罚改革。其一:汉文帝于公元前 167年下诏废肉刑,用其他刑罚手段来代替肉 刑;其二:明确规定了刑期,无期刑变为有 期刑;其三: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及诽谤罪 等。
2.景帝的刑罚改革。其一:两次下诏减少笞 数;其二,制定了《箠令》。
3.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使刑罚从野蛮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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