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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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制度1
XX 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产品安全质量带来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协调、统一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保证产品安全质量信息的真实、全面、及时、准确,促进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学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品安全质量信息是指有关部门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获得的信息和监管动态,主要包括产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估信息、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国家、省、市有关统计报表和其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等。
第三条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
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授权县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县政府发布全县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各产品监管部门独立发布其不涉及其他部门交叉管理的产品安全质量信息,应在发布该信息前三天,将信息内容向县
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特殊情况应及
时通报);
(三)涉及部门交叉监管的环节,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产品,监督结果不一致的发布内容,应通过县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内容和发布方式协调、评议后,统一协调。(四)涉及部门交叉监管的环节,在不同期间、对不同产品的质量监督结果,可由各监管部门独立发布信息。但应在发布该信息前三天,将信息内容向县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五条根据具体情况,县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发布或独立发布的方式。
第六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单位建立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第七条县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产品安全信息队伍和制度管理建设,建立信息评估、报送审核制度,完善信息发布程序。并确定1 名信息联络员负责产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第八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发布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产品监督检查(含抽验)信息还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九条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保证内容准确,促进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的工作原则。县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
位应当及时将本部门产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将有关部门发布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情况纳入产品质量安全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产品安全监管目标年度责任考核内容。第十- 条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的,在查明情况后,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