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征地拆迁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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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征地拆迁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

作者:上官晨南发布时间:2013-12-05 08:36:47

【论文提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加大,国有土地中可供建设用地使用的数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特别是党的18大召开后,新型城镇化已成为我国的重大战略,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各地政府会不断加大征地拆迁的规模,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会被征为国有,越来越多的农民会失去土地和房屋,成为失地农民。由于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使得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权益受损的状况普遍存在。从近几年法院审理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看,因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争议居高不下,且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暴露出我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总结现行征地拆迁制度的基础上,指出目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四大主要问题,并结合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就如何推进征地拆迁领域的措施创新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实现对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全文共4500个字)

【正文】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民问题是我国的根本问题。

我国是一个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的农业大国,这是最重要的国情。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当前,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已经成为各地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城镇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农用地的征用,大量农民会失去自己祖祖辈辈耐以生存的土地,成为失地农民。而由于我国目前征地拆迁中存在四大问题,一些地方在城镇

化建设中,出现了大量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而大拆大建后又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予保障,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突出问题,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和群众的关系,也危害了社会稳定的实现。地方政府如何合理补偿失地农民使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还有生活的向往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三农问题能否顺利解决,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我国能否实现顺利构建。同时,也只有不断地在实践和探索中正确处理好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才能不断提高,社会也才会越来越稳定、和谐。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在处理因推进地方城镇化进程而出现的征地问题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的损益补偿问题。

(二)我国现行征地拆迁制度的不足所导致的社会矛盾决定了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去强制性征收大量土地,但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却出现不公平、不到位的情况,从而导致农民合法利益受损,以致生活水平下降。这一问题在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的情况下显得尤为突出,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部分尚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失地农民可能因一次拆迁就陷入生活的绝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社会矛盾产生甚至不断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对公平补偿的诉求问题,已经成为维持地方社会稳定、保障地方城镇化顺利推进的关键问题。因此,在城乡二元制结构的情况下,进一步研究关于失地农民的公平补偿问题,完善我国的征地拆迁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这不仅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所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更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违法强制征收土地。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手续不齐全甚至在没有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为了所谓的城镇化目标,违法采取强制手段征占农民的土地,造成一些农民失去了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加之公平合理的补偿又跟不上,失地农民最终都联合在一起走上了一级一级的上访之路,而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二)、补偿标准不公平合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补偿标准低,不能体现土地的未来价值,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据相关资料显示,耕地转为商业用地时,政府与农民所得收益比最高可达49:l,与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相比,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款仅为很少一部分,甚至出现“用不到一年的收入买断农民的生存之本”的不正常现象。”

(三)、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得不到保障。在现实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对城镇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往往都愿意采取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方式,在货币补偿后对农民以后的生活都不予帮扶,然后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农民除了知道种地之外,缺乏其他的就业技能,在征地之后,失地农民往往都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的人员,成为当今社会新的弱势群体,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新型城镇化不是传统的大搞、特搞房地产开发,它是一种和谐有序的城市化状态,但一些地方政府在错误观念的指引下,未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规划就违背农民意愿搞强制大征地、大拆迁、大建设,而在没有科学合理规划下的征地中,农民难已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就成为必然,这也极大地加重了农民家庭尤其是低收入农民家庭的经济负担。

(五)、评估和分配土地补偿款中存在一些腐败行为。农民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加之缺乏有效的土地补偿款监管措施,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会为了各种目的与民争利,使失地农民本来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多的补偿款变得更少。

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补偿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

(一)、对新型城镇化的内涵认识不足

城镇化具有周期长、系统性、人性化的特点,它更多的是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和谐状态和文明化程度,其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使城镇的新老居民能共享发展的成果。而房地产开发仅仅是城镇化建设的一个点或者仅仅是一种手段。 新型城镇化是一种和谐有序的城市化状态,我们不能以传统的房地产开发思维和规则来认识或者指导,否则就很容易走入误区,现在征

地拆迁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主要就是因为各地政府把房地产开发作为城镇化的核心内容,大搞、特搞、乱搞城市化建设,在这种思维指导下的城镇化建设往往都有着急于求成的特点,往往都缺乏科学合理的征地拆迁预案,往往都导致农民的不理解和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然而,新型城镇化和房地产开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新型城镇化包括四大方式的转变,即引进新的生产方式,创造新的生活方式,倡导新的思维方式,提倡新的行为方式。最终实现社会功能完备,商务交通便捷,绿色低碳智能,安全安定和谐,居民就业充分,充满激情活力的新城镇。”

(二)、土地补偿制度有很大缺陷

这种征地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严重偏低、没有考虑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未来用途、质量等综合因素,是严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引发各种矛盾。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计算方式通常称为“产值倍数法”,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农村征地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数额一般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两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农民被征用土地的劳务补贴,青苗指的是被征用土地上经过人工耕作而生长的各类庄稼、蔬菜、苗木等;附着物则指的是被征用土地上人工形成的与土地不可分离的不动产物,如房屋、树木、鱼塘等。”

(三)、城乡二元制结构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的限制

目前,我国对城市居民和农民在养老、医疗、就业等保障体系上采取“双轨制”,对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他们的职业基础,而且承载着他们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城乡二元制结构导致失地农民在丧失原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又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普货币补偿完成拆迁后,失地农民需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这使得他们的生活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四、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补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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