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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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法律精神
张友杰
摘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蓬勃发展的最有效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法律精神应该包括正义、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权利本位以及契约精神等。本文即是从以上五个方面简析了现代法律精神的内涵。一家之言,期望得到大方之家的指正。
关键词:市场经济现代法律精神权利本位契约精神
法律精神是指包含在法律制度中的有关法的最本质的观念。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法律精神作为一种最本质的观念,在经过历史的沉淀后,深深扎根于国民性之中,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不仅突破了僵化的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模式,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也为我国民族由传统法律精神向现代法律精神的转换提供了一个契机。一方面,市场经济以其强大的利益驱动力诱使人们冲破封闭的宗法伦常秩序的束缚,去努力寻找和驾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同样,它也以无以伦比的力量给现代法律注入新的精神。另一方面,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忠实反映,则是规范市场秩序,使人们的利益得以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它的法治精神。深刻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的法治精神,是确立现代法律精神的前提。
诚然,在我国这样一个有数千年德治传统的国家里,要完成由道德神圣精神向法律神圣精神的转换,其过程必然是长期的、艰难曲折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尽管传统的道德整合机制业已出现松动,但在另一方面,一种全面有效的法律整合机制却还尚未建立起来。当人们不能切实依靠法律机制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时,又会转向迷恋和依赖传统的道德机制。甚至有可能诱发一部分社会成员钻法律的“空子”,引起社会秩序的失衡。由此可见,加强法制建设培养人民具备现代法律精神意义深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塑造现代法律精神,确立经济行为的秩序原则,奠定法治之国的价值基础,已成为中国当代法哲学的崇高使命。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法律精神应该具有哪些内容呢?这里,本人谈谈一些看法,期盼大方之家予以指正。
一、正义精神
正义作为法律的追求目标之一,已成为现代社会衡量其制度是否完善、政治
是否开明、经济运行是否有序、社会生活是否健康的价值标准。社会正义的实现,在很大程度取决于社会主体的状况。当社会正义的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社会成员身上时,个体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便成了正义实现的基本依托。在社会主体的政治行为中,人民和国家的最高利益如果被融于个体的理想、追求与实践中,正义就会在个体的政治生命中注入恒久的基因,从而生产出个体的最大价值。在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中,由于运作过程呈现阶段性和变化性,所以正义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从社会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原则上看,社会正义要求经济主体要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公平合理、保持道德自律的基础上追逐经济利益,将经济活动置于有序范围之内;从社会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目的上看,经济主体本着效益原则,以最少的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符合市场经济的共同法则,但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必须是合理的、正当的,合乎法律规限的;从社会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结果上看,社会正义要求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一致,要求经济主体不仅要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社会利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统驭经济行为的全过程,自觉地用法律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国家,中国当代法律应当承担起历史的职责,全面而合理地设定社会主体的平等权利,强化法律对社会与个体利益的调控功能,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活质量,消除政治行为中的非正义现象,制止经济活动中的不公平行为,建立起一个运作有序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利益制衡系统,推动当代中国向法治化方向迈进。
二、平等与自由
作为现代法律精神的价值目标之一。然而,当我们深入研究社会现实时,就会发现,平等和不平等总是不分彼此地交织于一起,社会主体的平权地位很难完全实现,即使是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决不是一个“绝对平等的王国”。这是因为“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社会的痕迹。”[1]尽管如此,人类却从未放弃过对公平的追求。社会主义的中国,就以富强、民主、文明作为实现平等的可靠保障,着力发展经济生产,积极创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真正的平等。这可以说是消除不平等的基本途径,也是现代法律精神的真实体现。政治、经济因素的变
化,是平等能否实现的根本,然而社会成员的个人素质和思想水平以及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很难想象,在国民素质低下、秩序混乱、道德沦丧、文明不存、人性堕落的社会中,能有公正、平等可言。文明,作为平等的支撑点和生长点,任何社会都不可忽视。
自由同样是人类永恒追求价值之一。正如罗尔斯所说,自由只能为了自由自身缘故而受到限制[2]。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至今仍发人深省。笔者赞成其观点,坚信在社会主义市场以济下现代法律仍然应该体现自由的追求。主体的自主和自由精神应得到张扬。过去,由于高度集权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经济生活实行了一元化的全面直接控制并主要诉诸于直接的行政命令控制手段,个人或企业丧失了独立自主、平等自由的法律权能,从而导致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社会主体(尤其是公民和企业)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被严重压抑,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下,资源配置以市场为中介,以价格(价值规律的外显)为标准来进行。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要参与市场竞争,都应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的自治权力,以及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和实现这种经济利益的高度自主性。也就是说,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决定投资规模,自主调整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自主决定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等。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首先是社会主体自身的飞跃,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自治和自由地位的明显提高。他们既能平等而自由地做出这种或那种选择,又能自主地采取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行动,以实现其选择。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因此,在市场经济下,现代法律的首要精神趣旨,就是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来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赋予全体以广泛的自主和自由的法律权利,允许主体在具体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行动方案的选择自由,保障主体的自主地位和合法权益。这一精神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以公民和企业为代表的法律主体能够自主地主宰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去谋求自己的利益和承担自己的责任。法律上的意思自治制度、物权制度、等价交换制度、责任制度等皆渊源于并服务于这一精神。传统法律突出地强调了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和阶级性,因而把控制人、约束人、限制人作为内在要求;而现代法律以主体的自主和自由精神为核心,则把尊重人、关心人、满足人和成就人作为最高旨求。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柯·庞德指出的:“我们以为它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