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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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不予批准: • 有损于中国主权的; • 违反中国法律; •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 造成环境污染的; • 签订的协定、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的, 损害一方合营者权益的;
(二)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
鼓励类 a. 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 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b. 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 c. 适用市场需求,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 市场 d. 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节约能源、防治环 境污染 e. 发挥中西部人力和资源优势
• • • • (一)收益分配 1、利润分配 2、产品分配 3、其他分配方式
(二)回收投资
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 (1)合作期限届满,固定资产(对合作企业 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算并偿还企业债务 后剩余的部分)归中方合营者 (2)税前收回投资需要税务部门的审批 (3)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合作企业亏损为弥补之前,不得提前收 回投资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了 解):
2、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3、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方全部或部 分地转让其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 意并报审批,合营他方由优先购买 权 4、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25%
5、各方在法定或约定地时间内缴清 出资
(二)出资方式
• 1、现金出资: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 取得贷款为投资 • 2、实物出资:出具所有权和处分权 证明 •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为合营者 合法所有,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 4、场地使用权出资
2、解散
原因: • 合营期限届满 •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 章程 • 因不可抗力严重损失 • 达不到经营目的
• 提前终止的,董事会提出解散申 请书,报审批部门批准 • 合营一方违约的导致解散的,应 付赔偿责任 • 清算委员会清算,注销登记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1、定义: 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的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由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照 各自出资比例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的企 业。
2、特征: (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企业、 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另一方为 中国合营者(不包括个人)。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 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保护。
2、类别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股权 式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的企业法人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契约 式企业, • 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性公司,以投资为目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
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 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1979年7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 业法》 1988年4月1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
二、出资
1、出资方式 实物、技术、货币 2、出资期限 一次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90天 内 分期出资,第一期不得少于注册资金 15%,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 缴清,3年内全部缴清
三、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合伙:共同管理或全体合伙人 选定一人或数人 独资:有主要负责人
四、终止
原因: • 合营期限届满 •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 因不可抗力严重损失 • 破产 • 违法 • 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四、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 • • • • •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二)组织结构 不设立股东会 1、最高权利机构—来自百度文库董事会 董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名额分配由合营各 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由各方委派、撤换
董事会会议: • 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 • 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重大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一致 同意方可有效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共同 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二)特点 1、合作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公司、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一方为中国合 作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权利、义务在合同中确定 3、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 4、外国合作者可先行收回投资 5、管理机构多样化(董事会、联合管理委 员会、委托管理)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述和特征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1、概念: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 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境内直 接投资举办的企业,性质为中国企业, 适用中国法律
(二)特征: • (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利润、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 立享有和承担 • (2)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区分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 • (3)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包括外国 分公司
(三)设立程序
1、提交报告 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 告 2、提出申请 通过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 料 3、审查批准 4、注册登记
限制类:
a.技术水平落后
b.不利于节约能源、改善生态环境
c.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的特定矿种勘探
d.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
禁止类: • 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造成环境污染 •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的 •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三)设立合资企业程序 1、设立申请 中外合营者共同将申请材料报审批机关 批准 2、设立审批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 机关 3、登记 设立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 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 记,发给营业执照,合营企业即告成 立。
(三)与合营企业比较
• 1、合营方式不同 股权式——契约式 • 2、组织形式不同 •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 4、经济管理机构不同 •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二、设立和出资
1、设立条件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类型 (1)出口产品生产型; (2)技术先进生产型 2、设立程序 (1)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 件; (2)审批; (3)登记;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结构
1.董事会制: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联合管理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 业其管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 理委员会由合作各方的代表组成,他是合 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3.委托管理制: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 他方不参加管理;委托合作各方之外的第 三方
四、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四)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 协议双方同意可修改,合同和章程 经批准后可修改 • 协议不是合营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 合同和章程是必备条件 • 协议和合同是内部文件,章程对外 公开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是双方认缴的出资额总和
投资总额是由注册资金和借款构成。
2、经济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 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设总工程师、审计师、 总会计师,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认。
四、合营企业的期限、变更和解散
• 1、合营企业的期限 • 应当约定期限:服务业,房地产,资源 开发等 • 可以不约定:鼓励类和允许投资类项目 • 一般10~30年 • 投资大,可延长至50年 • 经批准可延长至50年以上, • 期满可延长申请,应在届满前6个月提 出
终止处理: • 公告债权人 • 成立清算组, • 分得财产利润,缴纳所得税 • 缴销营业执照
先行收回投资的方法: (1) 税后利润,在合同中约定扩大 外国合作者收益分配的比例; (2)税前利润,经税务部门审批, (3)其他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 一、外资企业设立 (一)定义: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 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 律并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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