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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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 •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
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
•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第4天,苏维埃政权就颁 布了由列宁签署的关于8小时工作日的法令,这 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个劳动法令
• 1918年《苏俄宪法》规定实行普遍义务劳动制, 以保障公民的劳动权
各国劳动法的发展
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 1
• 各国工厂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英国开始进行 了工会立法,英、法、美等开始了解决劳动争议 的立法,德开始进行社会保险的立法。
• 德国1883年至1889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 《工伤保险法》、《老年和残疾保险法》,是历 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
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 2
标准 ; • 5.工人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
日作为休息日 ;
《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 2
• 6.工商业不得雇佣14岁以内的童工,并限制1418岁男女青年的劳动;
• 7.男女工人做同等工作应得到同等的报酬; • 8.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状况标准, 应给合法居住
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同样的待遇 ; • 9.各国应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立法的实施,
• 进入20世纪,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 1.工时立法:8小时工作制、40小时工作周、非
全时工作、弹性工作时间、信息网络家内工作 • 2.带薪年休假立法:很少国家没有实行 • 3.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包括矿山安全立法、对
女工的特殊保护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 • 4.最低工资立法:保障劳工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律,
最低标准; • 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
中国劳动立法简史
旧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
• 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 动
• 2.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 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法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
• 1927年后,革命根据地公布了劳动法令。 • 如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关
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 1940年的《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 • 1948年全国劳动大会决议中提出“关于解放区职
工运动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后的劳动立法
• 1.新中国成立后至2007年的劳动立法 • (1)1949-1966 • (2)1966-1978 • (3)1978以后:《劳动法》 • 2.2007年以后我国劳动法的最新发展 • 三部重要的劳动法律的颁布 • 国务院还制定了两个重要的条例:《职工带薪年
健康与道德法》,规定了英国纺织厂18岁以下工 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18岁以下 工人晚上9时至翌日5时之前夜班工作。 • 欧洲国家开始立法限制工时、改善童工劳动条件。
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 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 现:改善劳工条件,限制剥削。
• 2.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 求:资本主义机械工业的发展、提高客观上要求 有一定的劳动条件,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改善条件。
• 1918年制定的《苏俄劳动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 义劳动法典,从法律上巩固了工人阶级的权利, 确立了劳动关系的一些具体原则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 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企业、事业 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与职 工之间根据劳动法各自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
•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 大工业生产时期,各国工人运动在发展,为了改
善劳工条件,缓解劳资冲突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竞 争的需要,社会改良的主张陆续提出,包括在劳 动上进行国际间的约束 • 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被工人组 织、社会团体接受,提出了制定国际标准等主张
• 由于3项原批准的公约因1999年批准《准予就业 最低年龄公约》而失效,现正生效的公约22项。
中国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1
• 1.第7号 1920年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 公约(失效)
• 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 2.第11号 1921年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 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 中国是1919年参加巴黎和会的国家,也是国际劳 工组织的创始国;1949年前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 劳工公约,并于1944年成为常任理事国;
• 新中国1983年重新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 续承认并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1984年中 国政府对14个国际劳工公约予以重新承认, 1983-2008年,新批准了11项国际劳工公约。
Chapter 3 劳动法的历史沿革
History of Labor Law
知识结构
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 • 人们在劳动中必然形成一定形式的社会劳动关系 • 只有社会劳动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劳动法 • 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劳工法规”,其主要内容
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2
• 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的原因是: • 1.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 • 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 • 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 • 国际劳动立法虽然有了开端,但其发展进程很慢 • 当时的劳动立法受到了一些阻力
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 1919年,一战战胜国在巴黎和会上讨论国际劳工 问题,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个 包括9项原则的宣言,当年提交巴黎和会讨论通过
休假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际劳工立法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起源 1
• 在劳动问题上进行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以及通过 国际协商进行约束,是伴随各国经济的发展,国 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而提出的
•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主要包括: • 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 • 国际劳工组织是重要的国际劳动立法机构 • 上述国际劳动立法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如果
•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需经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 二代表通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 如果经过会员国国家批准,该国即受该公约约束
•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为公约被会员 国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而建议书不需批准, 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2
• 截至2008年底,国际劳工组织已通过188个公约, 199个建议书
• 3.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 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各国工人阶级为 争取自身的生存权利,要求国家立法保护工人。
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 劳动法的形成:兼有当事人平等协商和国家干预 特点,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的独立法律部门
•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 立法开始。
• 2.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 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 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作出决定,以协 调劳动关系
• 3.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 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1
•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 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经其所属会员国批准即对该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起源 2
• 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 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等所涉及劳工 问题的相关内容,也是国际劳工立法的组成部分 • 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是指国际劳工组织 章程、公约和建议书,后两者合称国际劳工标准
监察人员应有妇女参加。
《费城宣言》提出的10项目标 1
• 1.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 • 2.使工人受雇于他们得以最充分地发挥技能和成
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做出最大贡献的职业; •
保证的情况下,提供训练和包括易地就业和易地居 住在内的迁移和调动劳动力的方便; • 4.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 其拟订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一切人;
• 从公约内容来讲,从最初关于保护女工童工、工 作时间、最低就业年龄、职业安全等内容,逐步 发展到包括有关劳工问题的各个方面,大体分为 10类:基本政策、民主权利、就业与失业、工作 时间与休息时间、女工、未成年工、职业安全与 卫生、工资、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其他
《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 1
• 1.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 ; • 2.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权利,只要其宗旨合法 ; • 3.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水平的工资 ; • 4.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为
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1
• 1890年德国在柏林召开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 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有15个国家参加
• 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 • 1906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瑞士召开了有15个国
家参加的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 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 磷公约》;1913年,又起草了《关于女工童工工 作时间公约》、《关于禁止童工夜间工作时间公 约》两个公约,因一战爆发而未能如期通过。
包括公平劳动标准法和保护工资报酬平等权利法
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 3
• 5.社会保险法:疾病、伤害、老年、残疾等保险 法律以及失业保险法、遗属保险法等
• 6.劳动合同立法:各国普遍实行,法、德、日等 颁布了关于解雇工人程序、禁止非法解雇的法律
• 7.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建 立了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确立了工会的法 律地位,设立了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三种机制
• 后来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即《国际 劳动宪章》,并于1919年6月成立国际劳工组织
• 国际劳工组织1919-1939年是国际联盟的附设机 构;1940-1945年由于国际联盟解体而成为独立 组织;二战结束后至今,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 1.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 动立法组织,其成员国必须是独立的国家
• 8.原苏联及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及20 世纪90年代以后的变化
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
• 1.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 •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 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 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
纷的机构; • 5.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
《费城宣言》提出的10项目标 2
• 5.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在不断提高生产率 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制订与 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
• 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 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
• 7.充分地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 • 8.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 • 9.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 • 10.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均等。
是强迫劳工接受雇主苛刻的劳动条件,其形式上 似乎是劳动法,但实质上不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 • 尽管各个历史时期有劳动、有劳动关系,发展到 一定阶段时,也出现对当时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
劳动法的产生
• 劳动法的产生——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 19世纪初,为稳定社会秩序,在一些国家,开始
颁布劳动法规——工厂立法,标志着劳动法产生。 • 历史上出现最早的劳动法规:1802年英国《学徒
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 其他规定。
• 各成员国真正批准的公约数目,各国有所不同, 多则几十个,少则只有几个
• 成员国对一个公约履行了批准手续后,便要承担 该公约在本国实施的义务
• 对一个公约的批准不能有所保留,即不能只接受 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3
•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二 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规定的9项原则;二战后 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公约》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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