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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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

第9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

偷窃提货不着险
锈损险
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
包装破裂险
附加险
混杂、玷污险
钩损险
渗漏险
受热、受潮险
串味险
碰损、破碎险
(四)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二)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风险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
全损
实际损失 推定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单独费用
(三)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
基本险别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2.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的履行 1.交付保险费。2.出险通知。3.保险金的核定与赔付。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节 货物运输保险
一、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海洋运输保险 (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三)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四)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五)国内水路、陆路运输保险 (六)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第九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了解物流保险的含义,物流过程中涉及的保险种类,保险 法基本原则。熟悉国内物流运输保险种类及国际物流运输保险种类 。掌握国际海运保险范围,国际海运保险险别。

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思维导图) (1)

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思维导图) (1)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概述社会保险概念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历史演进我国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劳动者为保护对象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制度的作用/功能1.维护社会秩序稳定2.促进社会发展进步3.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4.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险法概念、性质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强调对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调整对象、覆盖范围调整对象:社会保险关系1.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全覆盖)2.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单位及其职工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4.在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我国社会保险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原则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则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要素主体指依法参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享受其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客体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资金或给付行为等内容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义在各项社会保险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概念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以政府财政补贴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个人缴费、单位缴费、政府补贴、保险金的收入和罚款征缴制度1.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2.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3.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4.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经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征收机构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单位划拨此费用的决定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费用的,征收机构可要求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单位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征收机构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金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运营除了支付当期应支付的社会保险金之外,有相当部门要延期支付,延期部分面临贬值压力,需运营监管国家授权专门的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增值等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社火保险基金正常稳定运行的制度和规则体系的总称我国《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方面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规定)1.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2.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做了原则规定3.规定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随本人转移,累计缴费年限注:工伤、生育无转移接续手续,因个人不缴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随本人转移,累计缴费年限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概念年金保险,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岗位后,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特点强制性、补偿性、广泛性、社会性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1.基本养老保险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渠道:国家财政补贴、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缴纳保险费企业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职工不得超过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给付条件/依据劳动风险包括退休年龄条件和丧失劳动能力工龄条件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缴费年限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待遇项目1.退休金或退职生活费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3.其他待遇主要指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异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均按规定标准执行待遇标准的调整一般以劳动者在职工资收入为基础,再辅之以工龄或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进行计算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收支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按规定对其支付管理运营进行监督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概念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通常报疾病保险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的服务和物质帮助成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的特点这两种保险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之间的交叉性较大与上一点特征相联系,这两种保险具有一定补充保险的特点,其他保险形式不能涵盖的风险,只有通过这两种实现保障这两种保险范围是整个社会公民立法概况社会保险制度开端的立法是1883年《德国劳动疾病保险法》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缴费办法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职工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2%单位缴纳保险费分两部分建立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新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费用依法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无法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保险法第一章规定了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其中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有效性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投保等内容。

这章的规定为后续章节提供了基础。

保险法第二章对保险业务的准入和退出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注销和解散的程序和条件,同时还规定了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条件和限制。

这些规定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保险法第三章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求,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金额的确定等内容。

这些规定保障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保险法第四章对被保险人义务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如告知义务和理赔申请义务。

同时还限制了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拒绝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金额的行为。

这些规定平衡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法第五章对保险金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以及保险人在赔偿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金的转让和受益人的指定等事项。

这些规定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保险法第六章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承担责任和义务。

明确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行为上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法第七章对保险监督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范了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内容。

保险法第八章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明确了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式,规定了保险合同争议仲裁的程序和效力。

这章的规定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保险法第九章对保险专业社团组织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保险专业社团组织的设立和管理的要求,以及社团组织的权益和义务。

这些规定为保险行业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参考。

《社会保障学》第9章 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学》第9章 工伤保险

Part 6
9.6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 改革和发展
9.6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我 国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经 历 了 如 下 几 个 阶 段 : 1.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阶段 2.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阶段(1996-2003) 3.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阶段(2004-2010) 4.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阶段(2011至今)
9.2.3工伤社会保险阶段
具 体 而 言 ,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通 过 立 法 颁 布 , 强 制 实 施 , 要 求 用 人 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履行职责和义务;
通 过 统 一 费 率 或 差 别 费 率 , 设 立 基 金 , 统 筹 使 用 , 建 立 风 险 分 散机制;
长 期 待 遇 与 短 期 待 遇 相 结 合 , 保 险 与 补 偿 相 结 合 ; 政 府 行 为 , 注 重 社 会 效 益 , 实 行 工 伤 补 偿 和 工 伤 预 防 、 职 业 康
Part 5
9.5 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9.5.1 工伤预防
工 伤 预 防 的 概 念 工伤预防(Work-related injury prevention)是指采取积极 的措施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 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 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9.4.3 劳动能力鉴定
一般需要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由医疗卫生专家提出鉴定结论。 虽然非因工是从其他途径获取补偿,但它同样也需要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
国际上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有两种评价体系,一种是劳动能力测试, 另一种是致残程度测试。国际上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有两种评价体 系,一种是劳动能力测试,另一种是致残程度测试。

人身保险第九章 人身保险核保与理赔_OK

人身保险第九章  人身保险核保与理赔_OK
一人身保险核保的概述1核保的概念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需要确定是否接受一个人身保险的投保申请并且在接受投保人申请的同时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基础这一过程就被称为核保核保包括选择和分类两个要素核保的关键是衡量申请人的预期损失2核保的意义11有利于贯彻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33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合理利润22维护公平增强公司的竞争地位3核保的产生与发展理论基础来源于风险的同质性和公平合理的经营原则人身保险的核保随着保险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1706年美国长期保险公司限定被保险人年龄1762年英国公平人寿采用均衡费率1794年美国北美保险公司采用体检1919年纽约人寿推出了数理查定法二人身保险核保的程序接受投保单接受投保单第一次风险选择体格检查体格检查第二次风险选择核保调查核保调查第三次风险选择核保决定核保决定第四次风险选择三人身保险核保的内容对人的选择对物的选择投保人保险利益道德风险被保险人1危险因素有可能对死亡率造成影响生理因素年龄性别健康状况非生理因素职业嗜好环境经济状况投保动机保费缴纳方式2信息收集投保单第一手资料补充调查问卷体检报告以往病历生存调查财务报告行业支持数据库3风险评估也称为危险测算即通过对收集的现有的核保信息进行风险状况评估并将保户依据一定标准将其划入某一风险等级其实质是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风险评估方法判断法数字评级系统电脑核保10当只有一个不利因素需要考虑或当所做的决定只是简单的是否以标准费率承保或完全拒保时该方法比较有效11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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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理赔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1、重约守信 2、实事求是 3、主动、迅速、准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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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保险的理赔机构
保险代理人 公司理赔员 理赔服务机构 独立的理赔人 检验机构 保险公证行 律师行
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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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身保险理赔的程序和内容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章 保险监管

第九章 保险监管
它包括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和实际偿付能 力额度的确认。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 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 差额。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资本额和盈 余要求、定价和产品、投资、再保险、准备 金、资产负债匹配、与子公司、分支公司的 交易、公司管理
中国保监会规定了各项法定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办法和精算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 障被保险人利益、保障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 各项准备金。
组织监管
保险监管的内容 业务监管
财务监管
一、组织监管
组织监管


破产




清算



企 业
整顿
人 员
保 险







二、业务监管
业务监管

保险




条款

和 保险
保 险 业
险 中 介
算 制 度

费率


三、财务监管
财务监管











/










1、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 立,简称保监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 监管地位。
(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1.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含义 ❖ 是指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中从事活动的非官方
组织,是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 简称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性质 (1)是一种民间社团组织,不经营保险业务; (2)致力于促进、发展和保护成员的利益; (3)通过各种形式约束会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第一节建立和使用第一条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费的缴纳- 国家财政补助-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第九章 人身保险

第九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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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 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 但是, –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 率中包括了各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 给受益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而且,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 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 2年之后思想 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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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自杀条款 1. 含义: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退还所交保费,并 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自合同订立两年后自杀的, 保险人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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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1. 含义: 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
若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保单此时的现 金价值足以垫缴应交保费及利息时,除非投保人 事先另以书面做反对申明,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 应交保费及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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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丧失价值条款 1. 含义: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 值不会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它 永远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以财产的客观价值为 基础确定
价值补偿性 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 物之间的关系,强调 在出险时要存在 多为短期性
6. 风险特性不同
7. 购买目的不同

第九章保险监管《保险学》PPT课件

第九章保险监管《保险学》PPT课件
管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靠其自身资源或雇用外部审计师(或精算师)对 其财务报告中的特定项目进行审核。
§9.1 保险监管概述
❖ (2)现场检查 ❖ 与非现场检查不同,现场检查(on-spot
inspection)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日常监管所无 法获得的信息,发现日常监管所无法发现的问题, 特别是当公司存在资产方面的问题、会计违规现象 或管理不善时,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公 司的问题。 ❖现场检查既可以是全面检查,也可以是专项检查。
§9.1 保险监管概述
❖ 2)保险监管的内容 ❖ (1)偿付能力监管 ❖ (2)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 (3)市场行为监管
§9.1 保险监管概述
(1)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solvency)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 力。
(2)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①公司治理监管(governance regulation) ②内部控制监管(regulation on internal control)
§9.1 保险监管概述
❖9.1.2 保险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2)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 ❖ (1)依法监管原则 ❖ (2)独立监管原则 ❖ (3)公正监管原则 ❖ (4)引领发展原则 ❖ (5)防范风险原则 ❖ (6)间接监管原则 ❖ (7)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原则
§9.1 保险监管概述
❖9.1.3 保险监管的方式和内容 ❖ 1)保险监管的方式 ❖ (1)非现场监管 ❖规定保险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统计报告、精算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审批保险机构的设立 (2)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
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 (3)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 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及对其他保险险种的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 (6)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 (7)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 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此文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的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救助第八章社会福利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会保障,是指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满足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风险发生时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经济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第四条工人、职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条国家应当维护和发展公共社会保障事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障事业。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向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七条具有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享有权利,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全民参保。

第九条凡在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和其他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并随经济和物价变动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帮助。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按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失业服务机构登记,参加职业介绍和求职培训,按时申请并参加失业保险待遇审查。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保险学

保险学

•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 我国《保险法》 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定值保单
• 定值保单,指当完全损失发生后,保险 人按保险单的面额支付保险金的保单。 • 多用于承保古董、珍贵艺术品、稀有画 作以及家传珍宝。 • 保单面额可能超过实际损失。
定值保单法
• 定值保单法存在于部分州中,它规定: 如果该法中的特定风险造成不动产发生 全部损失,被保险人将获得相当于保单 面额的赔偿额。 • 特定风险
• 防止赌博 • 减少道德风险 • 确定财产保险中的损失额
可保利益的示例
• 财产与责任保险
• • • • 财产所有权 潜在的法律责任 担保债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契约权
• 问题 北京某保险公司曾经发生过一件真实 的事,一位游客要为故宫买保险。你 认为他能如愿么?
分析: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 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 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 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 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 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 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 险利益。
分析: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 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 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九章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章社会保险制度

• 5、福利性。社会保险以帮助劳动者摆 脱生活困难为目的,属于公益性的非 营利服务事业,国家对保险所需资金 负有一定的支持责任。
• 6、差别性。社会保险待遇不是对所有 劳动者采取平均支付的办法,而是和 劳动者的劳动联系在一起,劳动者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水平往往由于劳动 者个人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 原因、缴纳保险费的多少等因素不同 而有所差别。
(五)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
• 1、退休待遇的主要内容包括: • (1)退休金,从劳动者退休的第二个月起
停发工资,根据劳动者退休的原因和规定 的相应标准每月发给退休金; • (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 (3)其他待遇,易地安家补助费、易地安 置车旅费、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取暖补 贴等,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 (3)可预见性。由于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由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 情况预计出自己将来的待遇水平,具有可预见性。
(二)养老保险的主要类型和结构
• 1、类型 • (1)深化城保 • (2)推进镇保:以征用地人员为重点,继
续扩大“镇保”的覆盖面 。无地、无业、 无保障”的失地农民有了基本保障。 • (3)完善农保:将“农保”统筹层次从乡 镇提升到区县的相关工作 • (4)扩大综保:扩大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 险的覆盖面 。工伤、医疗、养老。
•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 户解决,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全部 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 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 部分医疗费用。
第二节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失业保险
(一)失业和失业保险
• 结论
• 社保经办机构为俞某核定养老金的行为是 正确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维持。

关于购买保险的管理规定(3篇)

关于购买保险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第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保险产品销售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符合保险市场规律和保险需求;3. 产品条款清晰、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4. 保障范围合理,保险费率公平合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包括:1. 保险产品开发流程;2. 保险产品审批流程;3. 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4. 保险产品销售渠道管理。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2. 不得隐瞒保险产品的风险和费用;3. 不得强迫或者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4. 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保险合同签订第九条保险合同签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双方自愿;2. 明确权利义务;3. 诚信履行。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并对其内容进行充分解释。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资料:1. 保险条款;2. 保险单;3. 保险费率表;4. 保险产品说明书。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1. 保险责任;2. 保险期间;3. 保险金额;4. 保险费;5.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第四章保险费收取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保险费率应当公平合理;2. 保险费收取方式应当明确、便捷;3.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收取保险费。

第9章 旅游安全与保险 《旅游法规》PPT课件

第9章 旅游安全与保险 《旅游法规》PPT课件
由当地外事部门或国家旅游局负责通知外方。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若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还必须立即将发生特大事故
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
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特大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外国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发生伤亡情况的处理
➢旅游安全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 告归口管理部门。
2.要会同有关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这是对有关单位 负责人的要求。
5.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 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2.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 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 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责任。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 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 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 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权利义务关系(第三者行为引起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旅游客车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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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906年 1923年 1966年 1975年 1958年 1969年
法规名称 颁布《海上保险法》 颁布《简易人身保险法》 颁布《道路交通法》 颁布《投保人保护法》 颁布《保险公司法》 颁布《公司法》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2、美国的保险立法
在美国,商事立法权属于各州,而不属于联邦议 会,所以保险法由各州制定。在美国各州的保险 立法中,纽约州的保险法最为完整。
2、保险法的法律效力
何时生效
保险法 时间效力
何时失效
有无 溯及力
公布当日 公布之后 宣布失效 废除 冲突失效 适用 不适用
➢ 我国保险法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不明确失效时间, 不具备溯及力。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二)保险法的空间效力
1、法律空间效力的含义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约束力。
使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人的各自 权利、义务和权益得到保障。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二)保险的发展会使保险法不断完善
• 保险法也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 济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
• 以海上保险的发展及海上保险法律为例 ,资本主 义的产生和发展使海上贸易空前扩大,海上保险 也随之迅速发展。有关保险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海上贸易较发达的国家认为有必 要制定相关的法令,以调整关系,统一规范。
• 日本的保险立法出现于19世纪末。明治维新之后,大量 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和技术,保险事业随之兴 旺起来。
• 1879年,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成立,保险事业的兴起 必然要求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见下页)。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日本保险法的制定和调整
时间
1890年 1900年 1912年 1948年 1948年 1949年 1951年 1966年
(三)保险法对人的效力
1、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含义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由于各 国立法的原则不同,对人的效力的规定也不同。主要的立法 原则有:
原则类型 划分标准 属人主义 国籍
适用对象 只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
属地主义 地域
凡居住于本国领土上的一律适用。
保护主义 本国利益 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就适用。
1993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出台《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颁布《保险法》,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意大利 意大利 意大利
1942年 颁布《航海法典》, 规定海上保险内容 意大利
1923年 颁行《民营保险业法》
意大利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在《盎格鲁-萨克逊 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体系。
•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包括澳 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使用英语 的国家和地区。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第三节 国内外保险立法
一、国外保险立法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一、国外保险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40
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法 律制度体系。 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又可分为法国式和德国式两个体系: 法国法系国家 法国、西班牙、比利时、葡萄牙、土耳其等。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二、保险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保险法的定义
• 保险法是以保险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其定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 狭义的保险法指商业保险法。 • 广义的保险法指一切以保险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既包括商业保险法,也包括社会保险法。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2020/12/8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第九章 保险与相关法律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第二节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 第三节 国内外保险立法 第四节 保险法与相关法律 本章参考文献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一、保险法律关系的内涵 二、保险法及其调整对象 三、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
1981.12.13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3.9.1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续上表
时间
1992.11.7
1985.3.3
1985.3. 1979.7 1986.4 1994.7 1980.8 1995.6.30 2003.1.1
法规名称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并且国家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设立特别 行政区。
2、保险法的空间效力 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按照这一规定, 《保险法》的空间效力是除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 区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施行《私营保险公司和住房建造储蓄协会监督法》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2)瑞士和意大利的保险立法
时间
法规内 容
1908年 出台《保险合同法》, 规范保险内容
国名 瑞士
1532年 1882年 1942年
颁布《佛罗伦萨法令》,规定海上保险 的内容
颁布《1882年商法》, 对保险作了较为 全面的规定
制定了《民法典》, 把保险纳入之中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涵
• (一)保险与保险法 ➢ 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 • 关系。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具有确保经 • 济生活的安定作用。 ➢ 保险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关系作为一种法 • 律关系,具体表现为四种社会关系(见下页)。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保险体现的四种社会关系
法规名称 制定《日本商法典》 颁布《保险业法》 颁布《保险业法施细则》 颁布《保险募集取缔法》 颁布《保险募集取缔法实施细则》 颁布《外国保险人法》 颁布《外国保险人法实施细则》 颁布《地震保险法》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四)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的保险立法
• 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立法最早产生于前苏联。受其影响, 原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实行“国家保险制度”,并 制定了相应的保险法。1989年后,前苏联解体,各国的 保险立法也随之发生变化,新的保险法律体系正在建设之 中。下表为前苏联保险立法情况: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二) 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
• 第1章 总则 第3章 保险公司
第5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7章 法律责任
第2章 保险合同 • 第4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6章 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第8章 附则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二、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即效力范围具体包括三类: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国外相关保险立法的时间
时间
法规内 容
1468年 保险单义务和防止欺诈的法令
国家 意大利
1523年 颁布一部完全的海上保险条例
意大利
1543年 1556年 1563年 1681年 1701年 1906年
颁布海上保险的承保和赔偿原则 颁布保险经纪人法令 通过了海上航运法令 颁布海事法,规定了海上保险 颁布海损和保险条例 颁布《1906年海上保险法》
德国法系国家 德国、瑞士、奥地利、瑞典、丹麦、挪威、 意大利等。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1、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时间
法规内 容
1681年 颁布《海事条例》,以航海贸易为对象
颁布者
路易14
1804年 《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射幸合同的规定 1807年 制定《商法典》,规定海上保险的内容 拿破仑 1904年 起草《保险合同法》,1930年公布实施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险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简称保 险关系。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两种经营性质不同的保险,需要 不同的保险法加以调整。
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为:
•商业保险法
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为:来自•社会保险法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三、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 (一)保险法是保险的直接法律基础和依据。 • 保险需要由法律来规范保险当事人的行为,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2、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1)德国的保险立法。 ➢ 德国的保险立法未对保险合同加以规定。
时间
1701年 1900年 1908年 1901年 1913年 1931年
法规内 容 颁布《汉堡海损及保险条例》 公布实施《德国商法典》 颁布陆上保险方面的法律 制定《民营保险业监督法》 颁布《再保险监督条例》
1921年 1925年 1989年 以后
列宁签署《关于国家财产保险的法令》
颁布《苏联国家保险条例》
由于政局的变化,原苏联和东欧各国的保险立 法随之发生了变化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 我国解放前的立法我国最早的保险立法活动始于 清朝末。
1903年 1908年 1929年 1935年
1937年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一)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1、法律时间效力的含义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时候生效,在什么时候 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 题。
何时生效
法律 时间效力
何时失效
有无溯及力
公布当日 公布之后 宣布失效 自动失效 届满失效 适用 不适用
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1951.3.11
政务院财经会《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船舶强制保 险条例》《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 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飞机旅 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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