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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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经信发[2014]6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4〕69号)
两江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市管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特色工业园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大功能区发展战略,加快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我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的意见》(渝府发〔2014〕25号)制定了《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4年9月24日
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大功能区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引导产业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根据国家工信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的意见》(渝府发〔2014〕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是指以工业园区为载体,以企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产业特色鲜明为主要特征,在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中起建设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产业集聚区。

特色产业基地分为建设基地和示范基地两类。

建设基地是指符合所在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已启动建设,经过5-10年培育发展,销售产值能够达到50亿元以上的特色产业集聚区。

示范基地是指发展水平和规模居全市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利用等方面处于全市前列的特色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特色产业基地的创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的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四条鼓励园区创建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特色产业基地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资源,有序推进。

同一产业建设基地数量不超过5个,同一园区建设基地数量不超过3个,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予以授牌。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本市特色产业基地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本区县特色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工作,配合市经济信息委对特色产业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报建设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园区已得到国家或市政府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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