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论钓鱼岛的归属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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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论钓鱼岛的归属透析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

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且其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因此日本一直对其虎视眈眈。

近年来,日本的侵占行为愈演愈烈,日本政府和学术界从国际法上提出了很多钓鱼岛归属日本的根据。

本文将从钓鱼岛的历史和相关国际法原则对日本政府提出的所谓的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根据进行客观分析。

一、先占原则一日本的主张及根据根据1971年3月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领土权问题的统一见解》及翌年外务省情报文化据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尖阁列岛,即钓鱼群岛主权归属日本。

日本主张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确认该地是无人岛,且没有清朝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且日本认为明治政府曾将尖阁列岛中的4个岛屿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30年,即日本通过民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二中国的驳斥与根据国际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须以无主地为客体。

所谓无主地,是指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

因此,钓鱼群岛于1895年被日本占领之时是否是无主地,乃是日本上述立论的基础和前提所在。

从众多历史资料可以看出,钓鱼岛自古就属于中国而非无主地,
不能成为日本先占的对象。

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隋炀帝在位期间曾四次派遣水军赴琉球诏谕,途经今钓鱼岛海域并作深入探查,正式命名该岛为高华屿;宋代以后中国东南沿海的渔民们称之为钓鱼岛;在宋代典籍中则被通称为薛婆兰。

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书中最早提到钓鱼岛,作为航路指标地之一。

日本所称最早发现钓鱼岛,是日本吞并琉球后的1884年,相距我国明朝就已落后了三四百年。

并且日本自己的官方文件中有很多权威史书证明,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

二、国际条约一日本所依据的二战后日美之间签订的条约及协定日本到现在仍认为钓鱼岛属于它的一个根据就是1951年美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

这主要包括两点1日方认为《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于1971年归还冲绳时一并交于日本,自然是日本的领土;2中国对《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将钓鱼岛置于美国托管之下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而且并未指出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二日美之间条约或协议的非法性日本所依据的《旧金山和约》是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

根据国际法的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一般的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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