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论钓鱼岛的归属透析
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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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一、钓鱼岛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钓鱼岛确切的说叫“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八个岛屿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位于台湾省东北,距基隆港约190公里,距日本冲绳岛西南约420公里。
清末甲午战争时期,由于中国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但是条约未对台湾附属岛屿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在条约中直接写入与钓鱼岛有关的文字,钓鱼岛就这样以“附属台湾的地位”而被悄悄本文由收集整理吞并。
历史发展证明钓鱼岛的祸根由此埋下。
钓鱼岛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末被激化,1971年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议将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交给日本,至此钓鱼岛问题被完整制造出来。
二、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的权利主张及法律依据日本官方声明其对钓鱼岛的权利建立有三项法律基础:一是1895年,因为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通过发现和先占取得所有权;二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因为不是《马关条约》中台湾领土的一部分,所以钓鱼岛没有跟随台湾交返中国,而是跟琉球一起由美军委托管理,然后由美国返还日本;三是中国未在日美根据《旧金山和约》移交琉球和处理钓鱼岛问题时提出抗议,证明中国未将该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
简历大全/html/jianli/针对日本对钓鱼岛享有主权的上述三项法理依据,中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之上,对日本的非法主张进行有针对性的驳斥,并从中表明中国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一)钓鱼岛不是无主地甲午战争前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形成了大一统帝国的朝代,在对外关系上同样奉行传统的中国儒家王制制度的藩属体系。
明太祖朱元璋曾令闽南的三十六姓善于造船航海者移居琉球,带去了先进的文化技术,琉球也仿效明朝制度建立起了琉球国。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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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一)日本窃取我国钓鱼岛,根本不是所谓的“无主地”。
日本政府关于对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是没有史实和法律依据的。
所谓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非外来之物,而钓鱼岛则分明是被当年的日本帝国窃取的,所以根本谈不上“固有”二字。
日本政府称,“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的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然而,本文已经引述的大量史实充分证明,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钓鱼列岛从明朝时起便已不是“无主地”,而已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
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这些无人岛并非无主岛,况且这些岛最先是由中国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的,是由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约10年间便已深悉以上事实,其对钓鱼岛并非“先占”,而是后来暗劫。
因为日本当年在决定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并建标,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
即便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钓鱼岛或“尖阁列岛”。
(二)美日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提出拥有钓鱼岛主权问题。
这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便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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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问题钓鱼岛问题由来已久,从上世纪70 年代起,关于中日钓鱼岛争端就已经兴起。
追本溯源,可以追溯到甲午战争之前。
甲午战争之前,明治维新运动推动了日本的西化改革道路,并且奉行对外扩张的殖民政策。
因此,日本以无清政府统治痕迹为由将钓鱼岛秘密据为已有。
1894 年甲午战争爆发,中国战败,清政府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
一直到中国二战胜利,《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剥夺日本自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但从上世纪70 年代,由于日本发现钓鱼岛周围海域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及其他海洋资源,①就开始一系列争夺钓鱼岛主权的活动,先后通过1951 年《旧金山合约》和1971 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私自将钓鱼岛的行政权“托管”和“归还”给日本,成为中日领土之争的根源。
进入现代社会,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中日双方经过五年数十轮的谈判,终于于2008 年6 月18 日在东海海域共同开发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同时互相承诺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钓鱼岛问题至此得以缓和。
但好景不长,2010年钓鱼岛撞船事件引发了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又一轮争端,而去年日本野田政府购岛事件更是将争端白热化,引发了中日民众之间的激烈冲突。
钓鱼岛主权争端再一次使中日的外交关系持续降温。
我们不能只呐喊敲响着“钓鱼岛是中国的”,而应该从问题的实质出发,寻找一条能够附合大多数人利益的解决之道,那我们就应该先来研究一下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第一,“无主地先占”的分歧。
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行为。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成立:一是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明确抛弃。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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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群岛,日本称之为尖阁列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由钓鱼岛(4.3km2)、黄尾屿(1.08km2)、赤尾屿(0.154km2)、南小岛(0.463km2)、北小岛(0.302km2)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组成,总面积约6.344km2,其位置在中国台湾省基隆东北约102海里处,距中国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从地质上看是中国最大的岛屿———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钓鱼岛以东即为东海大陆架边缘,也是冲绳海槽区所在。
冲绳海槽南北走向,大部分深度超过1000m且坡度很陡,分别构成西部大陆架和东部岛架的陆坡,海槽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
因此,冲绳海槽也就成为我国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架的自然分界线,这也是确定钓鱼岛群岛属于台湾岛屿而不是琉球群岛一部分的重要客观证据。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但从20世纪60年代起,中日围绕钓鱼岛的主权发生一系列争执,两国均称对此岛拥有主权。
1972年中国政府在与日本恢复邦交正常化谈判中,提议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将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解决,日本政府予以接受。
但后来日本政府却反言称从未与中国达成“搁置主权争议”的承诺,纵容右翼分子登上钓鱼岛,加剧了纷争。
通过分析,中日钓鱼岛之争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埃默里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量的乐观估计引发了日方对钓鱼岛的垂涎。
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
由此受资源短缺、石油缺乏困扰的日本政府才在战后首次正式提出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要求。
第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剧了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
1992年联合国公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有“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而钓鱼岛的实际价值便在于以钓鱼岛为中心,直径为400海里的辽阔海域以及此海域内的海洋资源。
从国际法的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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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摘要:钓鱼岛群岛的归属问题,是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的重大领土争端,直接影响到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归属。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关键词:钓鱼岛领土争端国际法正文: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台湾基隆东北约9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南隔一条海沟,距日本八重山列岛约100海里。
钓鱼岛又称钓鱼列岛、钓鱼群岛、钓鱼诸岛,由主岛钓鱼岛和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飞濑岛、赤尼礁等8个小岛及一些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
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约4.3平方公里,最高峰海拔362米,南北窄而东西长,远远望去就像海面突起的一座小山。
钓鱼岛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钓鱼岛地处我国东海大陆架南侧边缘地带,其西北侧与我国台湾岛属于同一地质构造,其南侧则是一条深1000—2700米的地质断层,将其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割开来,彼此并没有相同的地质联系。
钓鱼岛本来属于中国,但是由于近代中国的积贫积弱,在甲午战争失败之后,中国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包括了钓鱼岛,虽然二战之后日本将台湾其澎湖列岛等岛屿归还给了中国,但是日本以私自窃取、转移回收、武力强占等各种非法手段将钓鱼岛占领至今。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一、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见证根据中国史藉记载,钓鱼岛的发现和命名最早可见于明朝永乐年间(1402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
而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有主权,是在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之后日本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
日本方面将钓鱼岛称作“尖阁列岛”,根据日本京都大学井上清先生1972年撰写的《“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专着中考证,这是1900年根据英国人的取名而意译的。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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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日本之所以觊觎我国的钓鱼岛,无非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钓鱼岛有着丰富的经济资源。
东海海域蕴藏着鱼类资源达3000余种,天然气储量达14万平方公里。
其二,钓鱼岛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
从国土防卫角度来说,钓鱼岛位于我国和日本琉球之间,其具有重要的屏障功能。
如许明春在其著述中所说:“钓鱼岛是中国走向海洋的大门,日本控制了这扇大门,就相当于在中国家门口安装了定时炸弹!” 这些促使中日两国钓鱼岛争端愈趋激烈,甚至在2022年出现拘留中国渔船船长的事件。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在钓鱼岛主权归属这个问题上,日本提出了以下几个主张来证明其所谓的合法性。
(一)从先占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日本政府认为钓鱼岛是其通过先占方式取得的。
何为先占?先占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用先占方式取得领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第二,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一方面,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也就是在占领之前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地方。
如果一块土地曾经属于一个国家而后来被放弃的,也可能成为无主地。
另一方面,何谓占领是有效的,即有效占领的判断标准。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占领是由于以取得国的名义并为该国而占有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而实现的。
也就是说有效占领包括占有和行政管理这两个方面。
行政管理是指占有国占有土地之后,必须在该土地上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土地是真正由新占领者统治的。
中国对钓鱼岛的先占一直都有史籍记载为证。
据记载,早在1372年,中国人杨载便发现并登陆了钓鱼岛。
1582年钓鱼岛被正式纳入中国的版图,这说明了钓鱼岛并非无主地。
另外,根据先占的原则,国家也要对先占的土地进行有效占领,但日本方面找不出任何进行有效占领的根据。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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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日本声称拥有该岛主权在国际法上不能成立,所谓的“先占”和“时效取得”以及美日之间的协定都不能成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合法依据,中国应早作准备、增强国防力量来解决钓鱼岛争端。
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中日两国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
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政府和民间没有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持有异议。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道路,日本将侵略的眼光瞄准钓鱼岛。
甲午战争清政府惨败,清政府割让钓鱼岛给日本。
二战后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将战前窃取我国之领土归还。
1951年美、日签署《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私自交由美国托管,美国由此设立托管当局,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和琉球治权一并移交日本。
二、中日双方的主张及根据关于钓鱼岛争端中方一贯坚持:钓鱼岛自古为中国领土,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并进行了适度、有效的管辖。
1943 年《开罗宣言》“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等,归还中国。
”1945《波茨坦公告》重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日本签署投降书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
日方认为: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属于先占。
1884年日军渔军最先发现,通过日本政府确认该岛是无主地后,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随后通过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的方式30 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此外钓鱼岛原为琉球所属,不是甲午战争中被占有的领土,因此,不属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范围。
三、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对于钓鱼岛争端,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1895年前,钓鱼岛是否为“无主地”,日方是否通过先占理领论取得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
从国际法视角来看钓鱼岛问题和南海争端-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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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来看钓鱼岛问题和南海争端一、钓鱼岛问题和南海争端概述(一)钓鱼岛位于位于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190千米处,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但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中国战败后,清政府同日本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而割让了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
后来通过在二战中签订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将窃取于中国的东北,台湾及其澎湖列岛归还中国,包括后来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又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但由于种种历史和地理原因,日本却将钓鱼岛等岛屿交予美军占领,1971年美日签订协定,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分给日本管理。
至此钓鱼岛问题就成为中日领土问题上的一个焦点。
(二)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
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伴随的全球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利益驱使,以及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南海沿岸各国都加快占领南海各岛屿并且有的进行开发。
这样就导致中国的国家主权受到侵犯,导致中国和南海沿岸一些国家产生争端,主要包括中越之争,中马之争以及闹的最凶的中菲南海之争。
同时美日印各怀意图插手中国南海问题。
二、基于国际法对于钓鱼岛问题和南海争端的若干理论分析(一)中国享有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是基于先占原则和时效原则。
先占原则指的是是指先占人以支配和管领之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历史文献记载,中国在明朝时期就把钓鱼岛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
1971年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领土主权问题的统一见解》及其根据“无主地先占”的原则主张钓鱼岛的主权属于日本。
并且日本通过民间组织对钓鱼岛已经统治了30年之久。
国际法中领土的先占原则首先客体必须是无主地,日本称在1884年发现钓鱼岛,中国则从明朝就对其统治。
所以日本基于这样一个原则宣称其享有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日本还援引“时效取得”来主张对钓鱼岛享有主权。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最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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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争端的由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 5.69平方千米。
①钓鱼岛列屿由于面积狭小,加上本身资源十分匮乏,并不具有多大的价值,自古以来极少有人居住,虽然也不乏有人对该列屿的访问与利用,却从来没有过永久居民。
但是,二战之后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新规定,使得钓鱼岛的经济价值大大增大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得到了确立②以及联合国亚洲暨远东经济委员会发表的一份报告断定,钓鱼岛列屿附近丰富的石油资源可依据"大陆架制度"③而获得,钓鱼岛列屿经济利益上重要地位便浮现出来。
此外钓鱼岛也具有很重要的军事地位。
钓鱼岛面积约4 平方公里,在该岛上可以修建机场与导弹基地,进而控制整个东海。
同时,美国处于其在亚太地区的政治地位,帮助日本控制住钓鱼岛也能够更好地牵制中国,在亚太谋取更大的利益。
[1]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的归属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中国和日本所持的立场是相反的,我们需要对这些观点背后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分析其合法性。
一)两国的观点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及港台学者的论述中心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有四: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
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
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
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 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 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丝毫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2]与此相对,日本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为:(1)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确认其不单是无人岛,也没有其他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不是包含在基于《马关条约》第2 条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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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其解决前景。
本文阐述了钓鱼岛争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接着分析了该争端的法律问题和挑战,然后提出了通过国际仲裁解决该争端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总结了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呼吁双方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
中日钓鱼岛争端是涉及两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敏感问题,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日双方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一直存在分歧。
尽管双方曾多次进行谈判和磋商,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目前,该争端已对两国的经贸关系和地区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国际法框架下,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侵犯他国领土主权。
然而,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双方都主张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这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和困境。
该争端还涉及到海域划界、海洋权益等复杂问题,给国际仲裁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解决中日钓鱼岛争端,国际社会普遍倡导通过国际仲裁方式来解决。
国际仲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涉及多国利益的问题进行裁决的一种机制。
它具有公正性、透明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可以有效地化解国家之间的分歧和矛盾。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国际仲裁:一是建立中日双边对话机制;二是借助多边调解平台(如联合国等)。
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和协商,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同时,双方也应该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准则,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行为。
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将是最佳的选择。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前景。
通过国际仲裁将是解决该争端的最佳途径之一。
我们相信,在中日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个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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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为您整理了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希望和您⼀起探讨!钓鱼岛群岛亦称钓鱼台,依主岛名称为钓鱼岛⽽得名。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北纬2540-2600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尾屿、南⼩岛、北⼩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积约平⽅千⽶。
〔1 〕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等⼈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特征》〔2 〕⼀⽂发表,提出在东海中⽇韩⼤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潜⼒的尚未勘探的海底⽯油资源。
由于上述未经证实的东海蕴藏巨⼤⽯油储量的假设,从那时起,中⽇两国之间围绕东海⼤陆架划界展开了持续较量,由于钓鱼岛主权归属可能对东海⼤陆架划界产⽣影响,因此,围绕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也⽇趋激烈。
进⼊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两极格局的终结和⼤规模开发利⽤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中⽇两国围绕钓鱼岛的⽃争更加尖锐。
⼀、中⽇双⽅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不同⽴场(⼀)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场和依据中国坚持对钓鱼岛的主权,主要理由包括:⾸先,从地理位置讲,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陆和台湾地区的东南沿海⼤陆架边缘,附属于台湾岛;其次,从历史上讲,中国⼈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再次,从使⽤⾓度讲,中国渔民长期在该海域捕鱼,利⽤岛屿避风,明清两代的册封使都利⽤这些岛屿作为航标;最后,从国际条约⾓度讲,钓鱼岛群岛属于1895年中⽇《马关条约》〔3 〕中割让给⽇本的领⼟。
根据《开罗宣⾔》〔4 〕和《波茨坦公告》〔5 〕的有关条款,战后⽇本应予以归还。
《旧⾦⼭和约》〔6 〕和美⽇《归还冲绳协定》〔7 〕是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签订的,且遭到中国政府持续反对,不应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产⽣影响。
(⼆)⽇本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场和依据与之相对,⽇本官⽅和部分学者坚持钓鱼岛是⽇本领⼟的主要依据包括:⾸先,从先占⾓度讲,⽇本依据国际法中⽆主地先占原则获得对钓鱼岛(⽇本称尖阁列岛) 〔8 〕的主权。
国际法分析钓鱼岛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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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分析钓鱼岛问题及其解决方式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日本不断对钓鱼岛提出主权要求,引发了钓鱼岛争端。
本文从国际法角度证明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结合钓鱼岛问题形成的原因,找出争端可能的解决方式。
钓鱼岛(日称尖阁群岛),约在台湾东北120海里,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及大北小岛、大南小岛等8个无人岛礁。
钓鱼岛是最大的岛屿,面积约4.3平方公里。
一、中国对钓鱼诸岛拥有主权(一)从历史角度分析,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并且进行了有效管辖。
最早记载隋朝将钓鱼岛命名为高华屿,宋以后称钓鱼岛。
明朝时,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戚继光等抗击倭寇时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
明朝的《筹海图编》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列入中国福建省海防区内。
(二)从地理角度分析,中国200海里的等深线从台湾基隆海边小岛通过钓鱼台列岛向东北延伸,形成中国大陆架,而钓鱼岛正好位于其边缘,是“大陆型”岛屿,附属于台湾岛。
(三) 从国际条约角度分析,1943年的《开罗宣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和1945年的《日本投降书》明文规定,日本从中国侵占和攫取的所有领土,均归还中国。
1946年的《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二、钓鱼岛问题形成原因(一)钓鱼岛重要的军事战略位置。
日本是地形狭窄的岛国,防御纵深短浅。
而日本一旦取得了钓鱼岛主权,就可以扩大其军事防御范围,这也是为了配合美国遏制中国的亚洲战略,以阻止中国崛起的需要。
(二)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和渔业资源。
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经勘查得出结论: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富的油田之一,石油储量约140亿吨,钓鱼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太平洋黑潮流经钓鱼岛附近海域,带来大批鱼群,由此形成我国东海靖鱼场。
(三)国际海洋法的缺陷。
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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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作者:范永强2011-09-27 10:27:19钓鱼岛的归属问题长期困扰着中日关系。
近年来,日本在此问题上频频发难,企图将侵占该岛的行为合法化,进而谋求东海海域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2010年9月7日,发生在钓鱼岛海域的“撞船”事件,使这一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如何运用国际法规则,应对东海地区复杂的国际局势,积极有效地维护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钓鱼岛问题的由来钓鱼岛,是钓鱼岛群岛的简称,日本将其称之为尖阁列岛。
它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组成,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东北约10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约174海里,从地质上看是台湾岛的附属岛,总面积6.32平方公里。
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这方面的争执呈愈演愈烈之势。
在1972年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中,中方提议,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将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解决,日本政府也接受了这一提议。
但到后来,日本政府却称从未与中国达成“搁置主权争议”的承诺,并纵容右翼分子登岛,人为制造摩擦。
那么,这个面积不足7平方公里的小岛群,日本为何要如此拼命抢夺呢?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埃默里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量的乐观估计引发了日方对钓鱼岛的垂涎。
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并称之为“第二中东”。
此言一出,为资源短缺、石油匮乏困扰的日本当局在二战后首次正式提出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要求。
第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剧了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
1992年联合国公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作为其经济专属区。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一直存有争议。
国际法视野下钓鱼岛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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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钓鱼岛争端:自古为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位于东海海域,在福建省的正东,台湾省的东北,是我国最东端的岛屿。
钓鱼岛距中国福建省东山岛约190海里,距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0海里,距琉球群岛的与那国岛约78海里。
钓鱼岛指的是一组岛屿,除主岛钓鱼岛外,还有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岩礁濑)等岛礁,散布在东经123°20′—124°45′,北纬25°44′—26°00′的海域中,陆地面积共计6.5平方公里。
钓鱼岛周边海域渔业资源丰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闽台渔民的重要渔场。
人所共知的“埃默里报告”认为,东海陆架盆地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
一、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
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等活动的场所。
至晚到明代就已经被中国人民发现、利用和命名。
《更路簿》、《顺风相送》等中国古籍完整记载了中国渔民在此海域的航线。
限于当时的海况等自然条件和造船等技术条件,只有中国军民可以利用季风前往钓鱼岛,从事航行、避风、在附近海域捕鱼、在岛上采集等经济性开发利用活动。
在1895年前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一直在平稳地行使这些权利。
提到钓鱼岛,就不得不提及琉球国。
琉球原是明、清两朝的藩属国,向明、清朝贡,明、清两朝均派遣使臣对琉球诸王进行册封。
钓鱼岛位于前往琉球必经的航路上,册封使臣前往册封琉球诸王,均以这些岛屿为航海标志,所记《使琉球录》等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前往琉球途经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的航海经历,反复确认了中琉边界,史实说明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的范围。
中国的史籍和官方文件均证明,中国人最早发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
根据当时的国际法,发现即先占,先占即意味着取得领土主权。
因此,中国通过先占取得了钓鱼岛的主权。
中国政府有效统治和管理钓鱼岛,巩固了主权。
历代中国政府都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采取开发、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权,进行有效统治。
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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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土木学院地理082班2008011141张再侠论钓鱼岛主权归属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
去年以来,由于日本右翼团体多次登上钓鱼岛,修建非法设施和标记,并在钓鱼岛海域非法抓扣中国15名渔民和渔船,并将船长扣押,再次挑起两国间这一争端。
本文拟从历史及国际法的角度论述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
一、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深的海槽。
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
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里,海拔约362米。
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中国早在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记载。
日本称钓鱼岛属其冲绳县管辖,但日本的冲绳县在距今约125年前曾是独立的琉球国。
在日本1871年开始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
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便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
中国从明太祖开始向琉球派遣册封使,即专门代表当时中国政府册封琉球王的使节。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
清朝第二次册封史汪楫1683年赴琉球,并写下《使琉球杂录》。
该书第五卷中记载了他途经钓鱼岛、赤尾屿后为避海难而祭祀时,船上人告诉他船所经过的海槽(当时称为“过郊”或“过沟”)即是“中外之界”。
此后,1756年赴琉的周煌在其《琉球国志略》第十六卷中也提到汪楫“问沟之意,曰中外之界也。
”证实了“黑水沟”是“与闽海界”,以海槽相隔,赤尾屿以西的钓鱼岛各岛皆为中国领土。
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当时对日本及琉球影响极大。
上述说明,明清两朝政府一直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
直至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
[国际法钓鱼岛论文]钓鱼岛争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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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钓鱼岛论文]钓鱼岛争端国际法国际法钓鱼岛论文篇1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解读[摘要]中日钓鱼岛争端有深厚的历史背景,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敏感的领土争端问题之一。
本文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了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中国,并提出了我国如何应对此争端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钓鱼岛;国际法;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
[1]2022年9月11日,日本政府与钓鱼岛“岛主”签署了“购岛”合同,实现所谓的钓鱼岛“国有化”的过程。
自此,严重威胁中日关系的这颗隐形炸弹终于炸开,中日不仅在外交上唇枪舌剑,更在行政和军事上频繁擦边,一个小小的岛屿引得两国紧张局势频现。
一、钓鱼岛之争的实质中日钓鱼岛争端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敏感的领土争端问题之一。
(一)历史原因从现存的大量历史文献中,我们都可以查证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我国最早于1372年发现钓鱼岛列屿并命名,由于钓鱼岛山势海拔相对较高,其在历史上一直被我国作为从福州或泉州出航到琉球中间航道上的一个地标。
由于钓鱼岛山势较高,英国人将它命名为PinnacleIland,这个名字又被日本人翻译成了“尖阁”(即尖阁群岛SenkakuGuntou)。
1556年,在明抗倭名将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等人编写的《筹海图编》中,钓鱼岛三岛被列入其附图《沿海山沙图》,这说明钓鱼岛在当时已被列入我国的海防范围。
在清朝御史黄淑�`1722年撰写的《台湾史槎录》里,曾提及钓鱼岛,根据他的记载,清朝政府巡视大员在1722年之前就实地考察过钓鱼岛列岛,并曾在此建设港口,停泊船舶。
直至清朝末年,钓鱼岛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的。
1879年,日本借清政府衰败之机吞并琉球并改称其冲绳县,此后开始觊觎钓鱼岛。
1895年甲午战败后,清政府迫于日本压力,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给日本,其中就包括钓鱼岛列屿。
国际法视阈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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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阈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分析一、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分析(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其理由大致如下:一,地理上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二,历史上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中、日、琉的一些图志中载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
三,使用角度上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在该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
四,从国际条约(国际法)角度上讲,日本通过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岛列岛,战后日本应当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相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日本政府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
其历史和法律依据为:一,1885以后,日本政府通过实地调查,确定钓鱼岛不仅是无人岛,而且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故于1895年一月的内阁会议上决定在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符合“无主地先占”原则。
二,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不是包含在通过1895年的《马关条约》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日本认为1971年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也把钓鱼岛群岛包括在归还范围之内。
四,日本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并通过民间行为实现了有效统治。
(二)通过国际法对日本观点的驳斥1.按时效法原则,1895年之前钓鱼岛已是中国领土。
根据时际法,法律不溯既往。
一种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
1928年休伯尔首次明确阐述了这一思想,并将其作为国际法原则。
他推导出时际法原则所包含的两个要素: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权利的存在必须根据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的法律予以确定。
根据休伯尔推导出的时际法原则的第一个要素,即“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则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应适用的法律只能是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岛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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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岛主权问题【内容提要】中国在明朝时最先发现钓鱼群岛并根据“先占”原则将其纳入领土范围。
此后数百年间,中国政府和民间对钓鱼群岛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开发,使对该岛的主权得以有效存续,直至清朝时因《马关条约》钓鱼岛被日本侵占。
二战后日本理当将其归还,但因各种因素日本妄图吞并它,并提出“无主地先占”、“时效取得”等理由。
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在国际法上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
【关键词】钓鱼群岛;无主地;主权归属;先占原则;时效取得引言钓鱼群岛位于中国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及几个岩礁组成,其陆地面积共计 6.5平方公里。
钓鱼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然而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被日本占领,二战后根据《开罗宣言》日本理应将其归还给中国,但由于外来因素的干扰,钓鱼群岛一直未归还中国。
现在依据国际法和平解决钓鱼群岛主权问题已是大势所趋。
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对钓鱼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进行客观的探讨,以期对解决钓鱼群岛问题有所裨益。
一、日本依据“无主地先占”原则拥有钓鱼群岛主权的主张不成立日本政府主张依据“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尖阁列岛”(即钓鱼群岛,下同)主权归属日本,其主要理由是: (一)日本明治政府于明治十八年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地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在明治二十八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建标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所以,不应将其包括在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由清国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二)《旧金山和约》也未将“尖阁列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之中。
(三)对于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处于美国施政地区内包括上述各岛,中国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将“尖阁列岛”领土权作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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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论钓鱼岛的归属透析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
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且其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因此日本一直对其虎视眈眈。
近年来,日本的侵占行为愈演愈烈,日本政府和学术界从国际法上提出了很多钓鱼岛归属日本的根据。
本文将从钓鱼岛的历史和相关国际法原则对日本政府提出的所谓的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根据进行客观分析。
一、先占原则一日本的主张及根据根据1971年3月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领土权问题的统一见解》及翌年外务省情报文化据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尖阁列岛,即钓鱼群岛主权归属日本。
日本主张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确认该地是无人岛,且没有清朝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且日本认为明治政府曾将尖阁列岛中的4个岛屿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30年,即日本通过民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二中国的驳斥与根据国际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须以无主地为客体。
所谓无主地,是指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
因此,钓鱼群岛于1895年被日本占领之时是否是无主地,乃是日本上述立论的基础和前提所在。
从众多历史资料可以看出,钓鱼岛自古就属于中国而非无主地,
不能成为日本先占的对象。
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隋炀帝在位期间曾四次派遣水军赴琉球诏谕,途经今钓鱼岛海域并作深入探查,正式命名该岛为高华屿;宋代以后中国东南沿海的渔民们称之为钓鱼岛;在宋代典籍中则被通称为薛婆兰。
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书中最早提到钓鱼岛,作为航路指标地之一。
日本所称最早发现钓鱼岛,是日本吞并琉球后的1884年,相距我国明朝就已落后了三四百年。
并且日本自己的官方文件中有很多权威史书证明,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
二、国际条约一日本所依据的二战后日美之间签订的条约及协定日本到现在仍认为钓鱼岛属于它的一个根据就是1951年美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
这主要包括两点1日方认为《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于1971年归还冲绳时一并交于日本,自然是日本的领土;2中国对《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将钓鱼岛置于美国托管之下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而且并未指出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二日美之间条约或协议的非法性日本所依据的《旧金山和约》是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
根据国际法的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一般的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