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强化讲义-第15节三国法国际私法-民商事争议解决(1)-王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考区三 民商事争议解决
(仲裁+诉讼+区际法律问题)
一、国际商事仲裁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1.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仲裁法》第17条、18条
2.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的处理:《〈仲裁法〉解释》第3—7条
3.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法》第20条
4.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涉外司法解释(一)》第14条 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3-15条)
(1)
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 约定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作出明确表示;
(2)根据第18条,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与仲裁地法律中,应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目的:促成仲裁协议的成立);
(3)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应当认定为第18条规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

5.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
★2017年《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10条)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自收到法院通知15日内提出→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报核
★2017年最高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报核问题规定》)
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法院报核→高级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法院报核→待最高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般: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
所地的中院/专门法院
海事纠纷:同上,海事法院;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管辖法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