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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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研究展望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 值和功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需 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和变化,因此需要不断研究和
探索新的完善路径和方法。
此外,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人民陪审员制 度的运行和实践,可以开展更加细致和深入的比 较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发展,陪审员队伍也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 愿意担任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程序。
03
人民陪审员制度缺陷分析
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不完善
01

选任程序不规范
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选任过程中
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02
选任范围狭窄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集中在社会各阶层,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一定
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对人民陪审员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 核结果作为续任、晋升的依据。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协调
协调性
应当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之间的协调性,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能 够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适应性
应当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和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使其 更好地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监督司法权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对司法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陪审员可以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和司法决 策进行独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法官滥用职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已 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
陪审员队伍不断扩大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 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民主参与,深受国内外关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群体相对较窄。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由法院从社会各界公民中选聘而来,但其选拔范围较窄,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法院的任命,缺乏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

另一方面,当前选聘人民陪审员主要依赖于罪犯家属和群众信访举报等途径,导致参与群体偏向于特定群体,难以形成真正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度相对较低。

虽然在制度规定上,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实际上,陪审员往往只能作为旁观者出席庭审,参与程度不够深入。

一方面,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有限,其真正发挥作用的空间被限制。

另一方面,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认知不足,往往未能最大程度地倾听和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起到的作用较小。

再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权威缺失问题。

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的普通公民,他们在法庭上与法官同场活动,往往面临法官专业素养、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权威压力。

这种权威压力可能导致陪审员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丧失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更加广泛、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机制。

可以通过公开选拔、自荐推荐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重陪审员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真正形成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普及和理论学习,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陪审员的案例分析、实践演练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其在庭审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清朝末年引入以来,历经风雨,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它不仅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和积极的探索。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现状与问题1. 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公正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全面和公正。

一些地方甚至存在陪审员被干扰、操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也过于严格,如要求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 参审程度和权力受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只起到“辅助”作用,而非独立决策的角色。

他们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较为受限,无法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种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了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3. 素质与培训不足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理解和审理案件。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学习和专业培训的机会,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4. 立法与监督缺失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引申出来。

这导致该制度在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陪审员的行为和决策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难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1. 司法价值的重新审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和防止司法腐败。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广实施。

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保障公正司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感。

本文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做出如下探讨。

一、制度不足之一:人员结构单一人民陪审员是由社会各界公民普遍担任,但是在实践中,人员结构单一,大多数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和知识分子,缺乏普通群众、企业家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等。

这样的人员结构,不仅在某些案件中缺乏对民间生产、生活和思想的理解,也难以反映社会广泛的意见和愿望。

对策建议:积极联系和组织民间组织代表、企业家、农民工和普通居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同时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中。

案例一:某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陪审员没有体验过该案涉及到的情况,无法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思考定罪量刑问题,最终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二、制度不足之二:审前培训不到位培训和选拔环节不到位,许多人民陪审员由于从未接受过相关法律培训,对诉讼程序、证据调查和法律定义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

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缺乏法律知识储备,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最终也难以确保审判公正。

对策建议: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资源,并且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案例二:某案中,陪审员对于涉案物品、涉案金额和法律定性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和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偏差明显。

三、制度不足之三:政治干预流弊一些地方或单位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资源配置,将陪审员的职位作为一种政治操控的工具,导致陪审员缺乏独立思考和倾向于支持某个利益集团。

对策建议: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评价、任期、回避和违纪处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杜绝政治操控等不正当干预的情况,并且对于对公正审判有明显影响的违章违法行为,要坚决惩处。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第一篇:××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近日,****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法院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一、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方面、陪审制的建设方面及陪审员职业特点等方面重视不够、研究不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陪而不审,基本上是陪衬,发挥作用不大。

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时,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在审判台上只是形式上的陪审,成了“陪衬”,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

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地同意或否定,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任审判。

(二)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则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样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也违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历史赋予的责任,没有真正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使人民法院的邀请常出现尴尬的局面,被委婉推辞。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

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够了解,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这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现粗略谈谈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从实际运作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突显的几个问题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一)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够了解,时常会有陪而不审的现象。

由于过去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重视不够,所以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笔者通过对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了解,发现存在很多这种现象。

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在审判中难以发挥陪审员陪审的作用,因此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价值作用。

(二)陪审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现实中有的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要求,并且对其专业知识的欠缺。

对一般案件来说,法官愿意请陪审员参加,而对于疑难案件,法官就不愿意请陪审员,因为没法商量,陪审员大多只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因此公正审判权就很难得到实现。

当然对于陪审员来说,不应当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但是原则上应考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上的有关规定应当熟悉掌握,否则,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二、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制度,综观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它存在这诸多的问题与不足。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措施3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措施3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措施【内容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体现人民群众行使参与司法活动权利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结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开展情况,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此制度进行浅薄分析。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存在问题完善措施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了途径;为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审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进行了监督;同时也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

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其中规定了陪审员职责,遴选程序等具体事项。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也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活动,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1、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构成该院现有人民陪审员5名,女性4人,男性1人,大专学历3人,本科学历1人,研究生学历1人。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

全会中就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了不少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障公民陪审权、扩大参审范围,提高陪审制度公信度。

逐步实现陪审员只参与案件事实审理,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目的。

最高院院长周强也曾多次强调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扩大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雖然陪审员制度十分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许多问题。

为了保障公民的陪审权利,监督司法,国家就有必要完善这一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通过一定程序随机选取符合条件的普通群众与法官一起参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并将人民陪审员依据是非观念得出的对案件的看法引入审判过程,以增强案件审理的说服力的一种司法制度。

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司法,而且有利于监督司法,保证案件公正。

我国最早的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可见于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该草案首次引进近代的陪审制度,但在当时是无法实施的。

直到新中国成立前期,人民陪审制度在边区和解放区得到实行,对推动司法公正起着重要作用。

至此,陪审制度在我国才真正得到发展。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新的发展是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始的。

这一决定颁布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但从司法审判实践中可以了解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运用。

首先,缺乏理论支持。

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在宪法中,根本没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任何规定。

虽然,《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规范,但如果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在宪法中得到规定,其作用将很难发挥。

此外,在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也不统一。

例如,这几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称谓各不相同,且都没有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的权利义务做出详尽的规定。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对审判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陪审员适用的任意性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该规定明确了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但什么是“社会影响较大”至今没有法律明确进行界定。

在实践中造成了两种现象:其一,一些法院因为担心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案件的水平不高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或者认为对人民陪审员无法控制,在审理有些案件时往往以“案件影响不大”为借口,不适用陪审程序;其二,目前经济日益发达,法院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民事案件,但法院办案法官有限,大量的案件积压,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因为各种原因被随意组成合议庭,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达到增长审限的目的。

表面上看是利用人民陪审员加强案件的审理效果,实际上是浪费司法资源,使简单案件复杂化,增加了诉讼费用和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使案件久而不决,令当事人反响很大。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求过高及“专职陪审员”的出现无法实现人民陪审的根本目的1、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意化,造就了一批专职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中一部分系在职人员,由于他们从事人民陪审员只是兼职行为。

当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发生冲突时,有些人往往会牺牲兼职工作,对于法院的邀请以各种理由予以推却,或者是事先定好的合议庭时间无法准时到庭,造成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很被动。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落实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同时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大众思维模式也是对法官职业思维的理性监督和制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有效落实人民陪审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但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人民陪审工作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的发挥。

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

笔者认真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措施提出一点尝试性的建议,抛砖引玉。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近年来,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

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二、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

另外,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也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篇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陪而不审”的尴尬》咱就说这人民陪审员工作啊,本来是个挺好的事儿,能让老百姓也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来,可实际操作起来,有些问题还真挺让人哭笑不得的。

就拿我一个朋友小李的经历来说吧。

小李前段时间被选上做人民陪审员,那一开始啊,他可激动了,觉得自己终于能为司法公正出份力了。

结果呢,第一次参与案件审理的时候,他就感觉有点不对劲。

开庭前,他就像个无头苍蝇似的,对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了解得那叫一个模糊。

虽然法院给了一些材料,但那些材料啊,又多又复杂,专业术语一堆,他看得是一头雾水。

等开庭了,他就坐在那儿,听着法官、律师还有双方当事人你一言我一语的,有的时候啊,那些术语和逻辑复杂得就像一团乱麻,他越听越懵。

然后到了讨论环节,本来这是他该发挥作用的时候了吧。

可是他心里没底啊,又怕说错了,就憋在那儿一句话都不敢说。

其他陪审员呢,有的也和他差不多,懵懵懂懂的;有的可能有自己的想法,但也不敢轻易开口。

最后啊,讨论来讨论去,基本就是听法官的意见为主,他就感觉自己跟个“摆设”似的,明明坐在那儿,却好像没什么实际作用,这“陪而不审”的感觉可真让他郁闷。

而且啊,这事儿还没完。

后来他又参与了几个案子,发现这种情况不是个例。

很多陪审员和他一样,因为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培训,在审理过程中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就只能干陪着。

篇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小建议——让“陪”与“审”都落到实处》前面说了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陪而不审”的问题,那咱也得想想办法解决不是?根据小李的这些经历啊,我倒是有几点小建议。

首先呢,得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

不能就给一堆看不懂的材料就了事啊,得组织一些通俗易懂的培训课程。

比如说搞个案例分析讲座,拿一些简单明了的真实案例讲讲,把那些法律术语都解释解释,让陪审员们能明白是怎么回事儿。

就像做菜得先把食材准备好、调料放对了,才能做出好菜一样,陪审员得先把基础的知识搞清楚,才能在审理案子的时候发挥作用啊。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之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之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之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作为一种民主参与的方式,旨在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而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并未得到广泛运用。

这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范围过窄,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应该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覆盖更多类型的案件,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人员选拔不公和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目前的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和法院的推荐,这种方式容易导致人员选拔不公。

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其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判断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起科学、公正、透明的人民陪审员选拔机制,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第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由于人民陪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的判断往往受到其他法官和检察官的影响。

这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其决策结果可能与专业法官和检察官相悖。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并提高他们在案件审理中的权威性。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着保密性不足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案情和证据材料,这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案件保密。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泄密问题,这对案件的公正和权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应该建立起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保密意识的培养和教育。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案件审理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存在一定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并不能直接参与到案件的裁决过程中。

这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作用的局限性。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是司法公正、科学、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践。

但是,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一、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1、制度安排不合理当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选拔和监督机制并不是十分完善。

目前,陪审员的选拔由司法机关来负责,但是,其选拔程序、标准等并不是十分透明和公正。

此外,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很难保证陪审员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2、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已经实行多年,但是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一方面,很多陪审员对自己的职责和权利并不十分清楚,并且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导致很难有效地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很多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并不重视,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支持。

3、司法公正性问题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设立了,但是由于民主监督和公正表决机制不够健全,导致案件判决结果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陪审员的作用,进而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1、优化选拔机制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可以加强公开透明,并且在区域设立选民考试中心,进行所有参选者的统一考试。

同时,在考试瑕疵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选拔程序及标准,确保司法质量。

还可以建立区域性的陪审员候选名单,以便司法机构及时选任合适的陪审员。

2、提高培训水平针对当前陪审员培训不足的问题,可以建立全国性的培训中心,在全人口梦幻岛实行陪审员必须参加的培训课程,增强陪审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提升对案件本质的理解和审判精度。

通过这样的培训措施可以提高陪审员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和质量,也能进一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优化服务保障为使陪审员工作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支持,需要在服务保障上做出相应努力。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推出的一项重要创新。

它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同时也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合法、权威。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政协、人大、工会等组织推荐。

这种推荐制度容易引发一些质疑,如推荐人是否有权利推荐,推荐人的动机是否存在偏向,如何保证井然有序的程序。

对此,应该建立更为完善、具有公正性的选任制度。

比如采取公开竞选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自由竞选。

在筛选的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选任制度的公正性。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判工作,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庭外自由和与其他陪审员平等竞选的权利。

但是,由于新制度的不成熟和与原有系统调整存在不协调性,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通过法律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将其向内部和外部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机构,对陪审员的权益开展监管和维护,确保其公正性。

三、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晋升在参与司法活动之前,人民陪审员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如法律法规、案件审理程序等。

现阶段,陪审员的培训还不够完善,个别陪审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其审判结果与专业法官的判断存在差异。

因此,应该规范陪审员的培训体系,并开展常规化培训。

对于表现优异的陪审员,应建立陪审员的晋升体系,如可以由初级陪审员晋升为高级陪审员,并提供相应激励机制,以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四、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是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的重要方面。

然而,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尚不够完善,具体操作机制还不够清晰。

实际上,在实名制方面的规范化措施尚未得到全面认可。

因此,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化设计,明确实名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安全保障机制、陪审员保密要求和实行的具体标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异议权
鼓励人民陪审员提出异议,并设立相应的异议处 理机制,保障其异议权。
监督权
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权,设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和处理机制。
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完善建议
内部监督
加强法院内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设立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
社会监督
引入社会力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如媒体、公众和专家等 。
域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总结词
运行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详细描述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在运行 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陪 审团制度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适用于刑事案件 和部分民事案件;而参审制度注重实体公正和实现公 正的判决结果,适用于各类案件。此外,陪审团制度 中陪审员由随机抽取产生,而参审制度中参审员由选 举产生或推荐。
05
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选任完善建议
选任条件
增加对人民陪审员学历、职业 背景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基本
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选任程序
完善选任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避免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任期制度
设立人民陪审员任期制度,规定最 长任期,避免长期任职影响陪审效 果。
人民陪审员培训完善建议
特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参与性、非职业性、随机性等特征,能够体现司法 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功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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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作者:马芸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4期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这一制度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同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使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为司法赢得社会认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通过揭示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其成因,进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让更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推进司法公正廉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一、人民陪审员概述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基本诉讼制度,其内涵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予以民主监督,目的就是要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

1、陪审的全面性。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陪审的案件范围具有全面性。

在我国,法律规定实行陪审的案件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实行陪审的案件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甚至还有行政诉讼案件。

其中第一审的案件大部分都要求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只有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不需要陪审。

第二,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具有全面性。

我国的法律规定,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及在庭审后的法庭评议中,都与合议庭中的职业法官享有同样的职权。

2、陪审员的相对固定化。

我国陪审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选民选举;另一种是单位推荐;还有一种是法院聘任。

不论是三种方式的哪一种方式,这里都仅指的是陪审员的资格。

故作为一种资格,在我国陪审员具有相对固定化的特点。

3、陪审制选择上的任意性。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可见陪审制己不再是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在陪审制的选择上呈现出很大的任意性。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宪法依据和地位。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从公民基本权利,还是从基本司法制度角度,都应在宪法中予以明确。

2、缺少完备的专门法规。

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承担着重要的司法职能,而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仍需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

现有法规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参审案件的范围界定模糊。

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而这些规定在“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划分和“当事人申请具体情况”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

(2)人民陪审员职权模糊性。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然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

(二)在实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

俗话说“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

而实际中陪审员到法院参与刑事与行政案件审理是少之又少,再加上法律专业知识欠缺,陪审员成了一个空壳,整个庭审过程完全由法官来操纵,这就使得陪审员参与审判仅仅流于形式。

另外,有些陪审员不但陪而不审,而且还合而不议。

在合议庭具体评议案件时,也仅是由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拟定出案件的处理意见,人民陪审员在这时起的作用只是点点头。

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影响恶劣,它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了摆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更因此无法得到体现。

2、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尚需完善。

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主要应由法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还是大部分由法院来承担,司法机关很少涉及。

例如就陪审员的管理机构来说,各地都有不同,有的法院将管理职责交给办公室,有的则交给政工部门,有的专门成立一个机构来负责,还有的甚至将陪审员固定到审判庭,由业务庭来管理。

陪审员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由于法律知识欠缺,他们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而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

3、对人民陪审员的重视度不够。

一是人民陪审员待遇难以落实。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

但未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来源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法院对陪审员的经费补偿标准掌握难度大,再加上法院经费紧张,使得人民陪审员待遇难以落实。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穿着与法官不协调。

没有制式服装,亦无胸徽等明显性标志,与法庭严肃的环境极不协调,有损人民陪审员的形象和权威。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立法。

首先,应当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使之成为具体法律的终极依据,并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

只有将人民陪审制度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人民司法、司法为民”的新型理念才有得以充分发展的坚实基础。

其次,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

对于陪审制度涉及的方方面面,包括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任、任期、职权和职责、奖惩、监督和经费保障、以及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等等,都应该作出详尽的规定。

(二)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权利应得到明确:(1)审判权。

将大众陪审员与专家陪审员的审判权区分开,对于大众陪审员应只享有事实判定权,而不享有法律裁判权。

对于专家陪审员中的非法律专家陪审员,和大众陪审员一样,只享有事实判定权,而没有法律裁判权。

对于法律专家陪审员则只拥有法律裁判权,而不享有事实判定权。

(2)调解权。

人民陪审员享有调解权,是人民陪审制度应有的内容,陪审员可在庭审中参与调解,也可在庭审之外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3)监督权。

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员若发现法官有违法审判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院长
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必要时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法院提出。

(4)获得报酬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除了可获取补助外,还可得到适当的陪审津贴。

陪审津贴可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

人民陪审员承担的义务主要应包括: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庭。

(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培训。

人民陪审员作为法院外的审判队伍,应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并完善制约和保障机制。

对于陪审员的管理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主要有任命、培训、奖励、免职。

这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是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具体的就是在任命的时候,法院要请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和共同考核人选。

在培训方面请司法行政部门对培训计划提出意见,在奖励方面法院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对奖励人选进行考察,免除人民陪审员也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法院的管理部门一般在法院的人事部门。

审判业务方面的管理。

主要涉及随机抽取陪审员,审查人选回避,组建合议庭以及审判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这部分管理工作主要由法院的职能部门负责。

具体由哪一个部门负责,最高法院没有统一的规定,笔者认为应由法院人事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他们进行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不定期的进行业务考核,使陪审员真正认识到陪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陪审工作中去。

在此基础上严格陪审纪律,对于违反规定的陪审员进行惩处和制裁,对干扰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要予以查处。

四、结语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更代表群众。

我们必须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陪审员的作用,以推动民主政治、公信司法的道路越走越宽阔。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军队保卫工作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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