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大众传媒与犯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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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大众传媒与犯罪控制
法政学院08级刑法学专业旺娜2008110038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信息化功能的进一步扩大,大众传媒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在社会各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大众传媒是把双刃剑,其对犯罪既有预防作用,也有诱发作用,尤其是不良传媒与犯罪的关系更是引起学者的诸多关注。针对不良传媒影响犯罪的因素和不良传媒诱发犯罪的表现,结合理论与实践,我们应采取多种措施规范大众传媒,以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大众传媒不良传媒犯罪预防控制
东方网2002年9月6日消息:近日,哈尔滨市年仅16岁的犯罪嫌疑人李军盲目模仿电影《古惑仔》的片段,拿着木棒大刀,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其同学的母亲、奶奶杀死,杀完两条人命并且抢得6000元钱后,面不改色,竟大摇大摆地走了。当警方逮捕他时,他才慌了神。这是一起典型的不良传媒导致犯罪的案件。近年来,不良传媒导致犯罪,尤其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社会的热门话题。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大众传媒到底对犯罪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不良传媒对犯罪的影响是必然的吗?应怎样规范大众传媒以减少犯罪呢?本文便是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一、大众传媒的基本涵义、种类
(一)大众传媒的基本涵义
大众传媒是指通过专业化的大众传播媒介,运用先进的传播技术和产业化手段,以社会上一般大众为对象而进行的大规模信息生产和传播活动。大众传播媒介包括用来进行沟通信息的各种通讯和交往手段。广播、报纸、电视、书刊是传统大众传播媒介;互联网的出现,标志着新的传媒时代的到来,它改变了传统的传播方式,极大地提高了信息覆盖的区域和所能普及的程度,1998年5月,联合国对其正式提出“第四媒体”的概念;而从手机短信、新闻到手机小说,再到手机电视,手机被称为新兴的“第五媒体”,
其信息传播业务也逐渐被日益扩展的传媒业务所囊括。这些媒体每天都在源源不断地将信息传播给大众,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对国家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的感情和认知。
大众传媒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意思。狭义的大众传媒是强调传媒作为“物”的意义,强调传媒体在作为工具和手段方面的作用,如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广义的大众传媒是强调传媒对于“人”和“社会”的意义,强调的是传媒在“文化”层面的意义,主要是那些大众的、通俗的、大规模传播的、甚至粗制滥造的媒介形式及作品种类,是相对精英的、少数的特权者、优异者等群组相关的高雅文化和以此为标准的文化经典的传播形式。狭义大众传媒重形式,广义大众传媒重内容。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广义的大众传媒时代。
(二)大众传媒的种类
1.根据受众①参与的主观能动性的不同,大众传媒可以分为传统传媒和现代传媒。传统传媒传播信息需要受众的被动接受,如报纸、杂志、广播、电影、电视等,而大众可以依照主观能动性自己参与的传媒则是现代传媒,如计算机、互联网等。区分传统传媒与现代传媒的意义在于:现代传媒不仅具有传播速度快、资料信息全、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其改变了传统传媒的传受关系,用户既是受众也是传播者,因此,对其规制也将有别于传统传媒,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2.根据所传播信息内容性质的不同,大众传媒可以分为良性传媒和恶性传媒。传播正面积极的信息,使人们获得健康有益的东西的大众传媒称为良性传媒;恶性传媒则指传播暴力、色情、腐化堕落的以及其他误导大众的不良信息的传媒。从刑事司法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讲,区分良性传媒与恶性传媒的意义重大,其原因在于良性传媒与恶性传媒将会产生截然相反的影响。
一方面,良性传媒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首先,通过其强大的信息普及功能宣传法律知识,介绍犯罪的特点和预防被害的措施,可以培育社会正义感,提高社会成员对犯罪的理性认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及守法意识,从而为健全犯罪预防体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同时通过实际案例和对犯罪人处罚的生动报道,可以从警示层面上起到预防犯罪的威慑作用,对被害人来说是一种安抚,对普通大众而言有利于树立起大众信任感和公共信心,有利于营造出一个更和谐安全的社会氛围,有利于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①所谓受众,就是接收信息的人,既包括大规模信息传播中的群体即报刊的读者、电视的听众、广播的听众,也包括小范围信息交流中的个体。随着网络媒体的出现,受众中又加入了一个新的成员——“网众”。
其次,通过传媒及时的信息传递,可以建立起社会良好的沟通和咨询整合体系,在涉及有关犯罪预防控制时,能够及时发布消息,使大众了解发生的情况,受众也可以通过传媒反映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信息,突出受众的主动性地位,通过传媒和受众的互动加强控制犯罪的社会效果。再次,通过传媒报道和评论形成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将国家司法活动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形成民主与法治的和谐环境,从而在广泛的社会层面上消除犯罪的诱因。
另一方面,恶性传媒——即不良传媒则会产生诱发犯罪的作用。实际上,媒体只是一种承载工具,本是中性的,只是由于其传播内容、传播方式才被打上了良好与不良的评判。生活中的大众传媒更多的承担着舆论宣传、教育服务、文化消费的正面功能,只有其中的不良消极因素才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如突出的视觉媒介为人们构建了一个虚拟的世界——白日梦、幻想、逃避现实和对常识知觉的歪曲,从而瓦解着文化对社会的联合力,把人变成丧失辨别力和顺从现状的单面人,导致审美情绪及文化素养的普遍平庸化;廉价占用人的自由与时间,使人处于虚幻的满足状态从而丧失行动能力,等等。在犯罪学视野中,学者也总是更重视大众传媒中的不良因素诱发犯罪的负面影响。
二、不良传媒诱发犯罪的原因、表现、特点
由于预防犯罪的需要、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媒体运作缺乏有效的规范制约和制度保障等原因,大众传媒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易导致犯罪的信息,犯罪主要就是由这些恶性传媒或称不良传媒引起的。
(一)不良传媒诱发犯罪的原因分析
从理论上讲,传媒中的不良因素与犯罪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在学术界尚存争议。肯定说认为传媒中的不良因素会导致犯罪的产生,而否定说认为包含暴力色情等内容的传媒与犯罪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甚至有些学者认为这些内容不仅不会导致犯罪,反而还会起到犯罪预防的作用。比如,感情净化说认为,阅读观看大众传媒中的暴力色情内容可以减轻受众主观感觉上的紧张,疏导他们内心的侵犯性和冲突性,通过宣泄紧张情绪减少压力,降低攻击行为;抑制说认为,传媒中的暴力内容会使受众心理上产生种种顾虑,既害怕自己被攻击又害怕自己攻击他人会产生负疚感,从而抑制其攻击性情绪和敌对意识。
那么,那一种学说更有科学性呢?其实,在不同的条件下,这两种结论都有它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