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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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归属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 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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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预算支出 从内容上看:
1.经济建设支出 2.事业发展支出,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如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这两 年的惠农政策很多,以旧换新等等。 6.其他支出,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实行归 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等。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 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除预算 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还有一部 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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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 (3)专项收入;——排污、电力建设、铁 道等
▪ (4)其他收入。——规费、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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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 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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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 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乡(镇)5 级预算。
▪ 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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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
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 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 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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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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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全国人大常委会:
▪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中央决 算;
▪ 撤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 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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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 (1)(2)(3) 前三条同上。
▪ (4)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 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 解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本级人大 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 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 行初步审查。
如,中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 区——大沥镇 5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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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国家预算按预算的级次分类——中央预算和地 方预算。
1.中央预算 中央政府预算(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
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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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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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 条例》构成。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 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 和细化。
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 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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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南京市政府的本级预算由南京市 政府各部门预算组成,包括南京市公安局、 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等部门预算。 南京市政府总预算不仅包括上述本级预算, 还包括南京市11区县的总预算,雨花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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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国家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 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计划,是实 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 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包 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编制原则: 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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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 权
▪ 1.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
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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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政府决算 ▪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 3.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人大 ▪ 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决算 ▪ 监督预算执行、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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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3.总预算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
(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 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 算即指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没有下 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 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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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4.部门单位预算 各部门预算是由本部门所属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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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 1、国务院财政部门
▪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执 行权
▪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提1 %至3%灾害) 动用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提案权
▪ (4)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情况。——报告权(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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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 况的报告;
▪ 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向人大或常委会报告2 次);
▪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政府 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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