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汇编(广东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
(二)休息休假
1、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
2、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3、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三、劳动报酬
(一)综合类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粤劳薪[2000]60号
最低工资规定(2004)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0929)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686号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
(二)高温津贴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09〕20 号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
四、社会保险类
(一)综合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
(二)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
(三)基本医疗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13〕3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 16180-2014)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
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五)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1999)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
(六)生育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929)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3)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
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穗劳函字[1997]242号)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五、职业病防治、鉴定
职业病目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
六、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
七、安全生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八、特殊职工
(一)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05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护法
(二)未成年工、童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三)残疾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四)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务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修正)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九、就业促进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十、工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十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
十三、广东省(含各地市)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指导意见、会议纪要
(一)广东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071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
广东省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
(二)广州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参考(20170328)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10-25)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
(三)深圳市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
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深劳人仲委[2017]4号
(四)佛山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声明:
•(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转载的文章在于传递信息,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需删除请及时联系。
•(三)招聘单位无权收取任何费用,请求职人员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虚假招聘,避免上当受骗。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