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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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 律适用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知识产权概述 保护知识产权的冲突法原则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个人或集体 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 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 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但它与有形财产权有 不同之处,其主要表现在: ①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它本身具有 无形性与非物质性; ②知识产权具有在相同或不同地域同时或先后被 多人使用的特点; ③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发明人必须公开其发明 内容,才能获得专利权。


(二)《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巴黎公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但是没有解决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问题。为了简化 专利申请和审批手续,加强国际间的专利合作, 由美国发起,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举行的一次 有78个国家和22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外交会 议上制定并通过了《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 于1978年1月24日生效。条约规定只有《巴黎公 约》成员国才可以参加这个公约。它的主要宗旨 是统一和简化缔约国之间的专利申请和审批手续。



《专利合作条约》的优点是: ①简化了成员国之间申请专利的手续,使原来的 分别申请变为一次性的统一申请。 ②减轻了成员国专利局的工作量,统一的国际检 索、初审报告可供各成员国利用。 ③靠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可以提高专利审查的 质量,特别是有的发展中国家缺乏检索和审查能 力。 ④延长了申请人可以享受的优先期。《条约》第 22条规定:从申请人取得优先权之日起20个月内, 还可以单独向其成员国提交申请书译本,交纳规 定的手续费。这样就比《巴黎公约》的优先期多 了8个月。 我国已于1993年9月15日加入该《条约》,从 1994年1月1日起,该《条约》对我国生效。

2.商标审查。各国商标法都规定,对商标注册申 请要进行审查,有的国家只进行形式审查;有的 国家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外国商标若向我国申请 注册,则由我国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形式审查,由 我国商标局负责进行实质审查。



3.外国人在内国申请和取得商标注册的待遇。各 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在具体执 行时,各国的规定又有所不同。 4.商标的保护期限与续展。各国法律对注册商标 的保护期限长短不一:①最长的为20年,如美国、 瑞士、意大利等,而最短的在英国以及一些英联 邦国家则规定为7年。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展,续展 的期限一般与注册的保护期相等。但也有些国家 规定续展期长于注册的有效期,如英国注册商标 的有效期为7年,而续展后的期限却为14年。

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即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律给予其 他成员国的作品进行保护,不受该作品在原始国 保护条件的约束。




(五)《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世界版权公约》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 下,于1952年8月9日在日内瓦政府间代表会议 上讨论通过的。该《公约》于1955年9月16日生 效,到1997年为止,已有95个成员国,其中有 46个国家同时也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我 国已于1992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于 1992年10月30日对我国生效。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主要原则有: 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这一点与《伯尔尼公约》 相同。 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此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 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伯尔尼公约》于1887 年12月5日生效,到2004年4月为止,共有155 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92年7月15 日加入该《公约》,从1992年10月15日起该 《公约》对我国生效。《伯尔尼公约》从1887年 生效以来,曾经过7次修订和补充,共有8个文本。 比较有影响的是1971年的巴黎文本。共有139个 国家执行该文本。《伯尔尼公约》所确定的基本 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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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冲突法原则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传统的国际私法很少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及 法律适用问题。但从19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的地 域性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在国际经济贸易和文化 艺术交流中,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也日益突出。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 (一)专利权的法律冲突 各国的国内立法对专利权的保护不尽相同,其分 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授予专利的范围不同。 2.取得专利的实质要件不同。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 性。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 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的地域性 对其很不利。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 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 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 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 来说包括: ①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 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 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 ②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




(三)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著作最初发表地法,即作品来源国法。许 多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国籍原则”。 2.未发表作品的著作权,适用作者的属人法。 3.适用被请求国法。在原始国取得的著作权,如 要想在另一国得到保护,应当依据被请求国的法 律。 4、适用著作权的实施地或侵权行为地法。





3.授予专利的优先顺序的规定不同。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且都符 合专利授予条件,那么,专利权应授予谁呢?目前 国际上采取两种处理原则: ①申请在先原则。 ②发明在先原则。 4.外国人在内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待遇不同。 5.专利审查制度不同。有的国家对专利申请只进 行形式审查,即只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手续 进行审查。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制度。还有 一些国家实行的是延迟审查制度。 6.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同。 7.专利代理制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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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行为地法,即专利权实施地或侵权行为地 法。 4.分割适用法律,即主张依据专利权的权能进行 分割,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 (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商标注册国法律。这是采用注册在先原则 的国家一般采用的做法。 2.适用商标首先使用地法。 3.商标权的保护,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 4.商标权的侵权诉讼,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二)商标权的法律冲突 至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颁布了商 标法,对商标用法律加以保护。但各国商标法的 基本内容存在差异与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问题上: 1.商标权的取得。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有三种不 同的原则: ①使用在先原则。 ②注册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 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③混合原则。它是前两个原则的折中使用。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 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 里签订,以后经过6次修订,现行的文本是1971 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文本。该协定要求其参加 国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到2004年4月 为止,已有74个成员国。我国已于1989年7月4 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了加入书,该 《协定》1989年10月4日对我国生效。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国内立法(专利法、商 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 看,知识产权具有三个特点: 1.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即法律对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 过了有效的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停止了,这种 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3.地域性。即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利权, 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无效。除非有条 约规定,否则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与职权。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有四个机构: (1)大会,由参加本公约的成员国组成,是该组织 的最高权力机构。 (2)成员国会议,由参加本公约的成员国组成,不 论其是否为任何同盟的成员国。 (3)协调委员会,是保证各同盟之间的合作而设立 的机构。 (4)国际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种机构和各同 盟的秘书处,亦即常设办事机构。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 而发展变化。19世纪之前,知识产权完全受国内 法调整。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向垄断的发展,专 利、商标和文学艺术作品冲破一国界限在全世界 范围内广为传播和使用。为了公平、合理地保护 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逐 步发展起来。 (一)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律。 2.适用被请求国法。




《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 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 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强制许可原则。 4.独立性原则。





《巴黎公约》对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巴黎公约》 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同样适用于商 标权的国际保护。此外,公约还专门规定了以下 有关商标权的内容: 1.商标的独立性。 2.不得因商品的性质而影响商标的注册。 3.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4.对厂商名称、假标记、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5.禁止当作商标使用的标记。公约规定有两种标 记禁止当作商标使用: ①外国及成员国的国徽或其他象征国家的标记; ②公约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 称及缩略语。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是达成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TRIPs的宗旨。 2.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3.适用范围。 4.基本原则。 5.实体权利。 6.知识产权执法 7.关于争端的解决与防止。 8.关于过渡期安排。

(三)著作权的法律冲突 1.著作权取得方式不同。 2.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同。如对文学、艺术、音 乐等作品,多数国家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50年,有的国家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 有的国家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30年。保护 期从何时算起,各国的规定也不同:有从开始创 作之时起算的;有从作品完成之时起算的;有从 作品登记之时起算的;也有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时 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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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与 国际组织


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一)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截至2004 年4月,已有168个成员国。我国于1984年11月 决定加入《巴黎公约》,1985年3月15日该《公 约》对我国生效。《巴黎公约》以其历史悠久、 成员多、影响大而成为保护工业产权的最主要的 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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