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程序对策
群 众 。 建 立 和 完 善 价 格 决 策 听证 制 度 意 义 十 分 深 远 : 政 府 定 价 程 序 公 开 、 明 、 主 , 利 于 价 格 决 策 的 科 透 民 有
探 讨 和 研 究 , 如 : 社 会 公 开 征 选 的 消 费 者 代 表 的 比 从 知 识 水 平 问 题 , 证 代 表 整 体 听 证 水 平 问 题 : 对 专 听 相
因 此 ,价 格 听 证 制 度 能 够 帮 助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减 少 失 误 、 准 方 案 , 守 为 民之 责 。 好 为 民 之 事 。 选 恪 办
( ) 善 价 格 监 督 机 制 , 监 督 权 交 给 人 民 群 四 完 把 众 。大 力 推 进 农 村 物 价 监 督 员 、 工 物 价 监 督 员 和 行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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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 价格法圜
环 境 , 现 依 法 治 价 和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目标 , 要 继 续 实 就
严 格 执 法 ,加 大 处 罚 力 度 ,要 公 开 曝 光 价 格 违 法 行
站 等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开 价 格 部 门 的 岗 位 职 责 、办 事 依 据 、 事 程 序 和 办 事 纪 律 , 更 多 的 人 了解 价 格 法 律 办 让 法 规 、 格 方 针 政 策 以及 价 格 管 理 职 能 的 具 体 内容 。 价 还 必 须 大 力 推 行 价 格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让 公 示 制 度 全 面 走 城 镇 社 区 , 进 村 乡 农 户 。 在 总 结 涉 农 和 教 育 走 要
( ) 持 执 政 为 民 、 人 为 本 。 格 问 题 涉 及 千 一 坚 以 价
价格听证制度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价格 听证会是在 “ 作秀 ”及 浪费纳税人 的钱 吗?
从 我 国 定价 批 费 的历 史来 看 ,计划 经济 年 代 为 “ 门定价 ” ,这 种定 价方 式 没有 听 取社 会 方面 意 关
引入 听证制度 ,原国家发展 计划 委员会2 0 年 8月 1 这是需要厘清的第一个 问题 。 01
为什么价 格听证会 大多是 “ 涨价会 ”呢?原 因归 有 1次表 示同意 , 次被 选为旁听 代表 , 3 5 无表 态权 ,剩 结为 :一是 计划经济 期 间 ,对关 系群众 切身利益 的资 下的5 为反对意见 。”可 以看 出 ,这并不是 “ 代表 次 被
源性 产品 、公 用事业 、公益性服 务都实行 “ 福利性 ”
浪费纳税 人的钱之外 ,也不过是给必 须涨价这件事穿
上一层民意的外衣” 。
( ) 二 价格听证会是否 “ 逢会必涨”问题 近年 媒体议论 ,每 逢 召开价格 听证 会 ,基本 4
是 “ 涨声一片 ” ,也被老 百姓称 为 “ 逢听必涨” 。
都 市的4 多 场听证 会 ,被选 上2 次 。被 选上 的2 次 中 0 3 3
次修 订为 《 政府 制定价格听证 办法 》。2 0 年 广东省 见 ,谈不 上 公 开 、透 明 。率先 引入 听 证会 制 度 的是 02 政府 办公厅 《 于印发< 关 广东省定价 目录> < 和 广东省 1 9 年5 日起施 行的 《 9 8 月1 价格 法 》, 《 价格 法 》第2 3 价格 听证 目录>的通 知 》 ,标 志 国家和广 东省 的价格 条中明确规定 : “ 制定关系群众 切身利益 的公 用事业
价格昕证制度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何 国开 ( 韶关 市 物 价 局 广东韶关 5 20 ) 10 2
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2005)
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2005)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18•【字号】京发改[2005]1615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1615号2005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实施听证的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按《价格听证目录》,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在价格决策前,对制定(包括调整,下同)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政府进行价格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纳入《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应当是《北京市定价目录》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定价项目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第六条价格听证目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可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制定后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二章听证的组织第八条制定《价格听证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行听证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可以委托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改革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改革摘要:价格听证制度是确保价格决策民主、科学、合理的重要程序制度。
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近几年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都获得了很大发展,但在很多方面仍存在不足。
本文对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价格;听证;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1]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
它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主要问题的反思(一)价格听证适用范围存在漏洞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发改委确立了一些需要听证的行业目录,各地方政府也各自确定了这样的目录。
但是目录采用列举的方式,难免有所漏洞,很多行业借此以公众要求听证的项目不在目录范围内予以推诿。
随着实践的发展,目录已经滞后于现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应当考虑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依法科学界定听证范围,以克服单由列举式所造成的漏洞。
(二)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选任什么样的人作为价格听证的主持人对赢得公众对听证程序公正性的信心至关重要。
所以听证主持人要有一定的中立性,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公众形象。
但考察我国的《价格法》和《听证办法》可以发现,有关听证主持人的制度设计恰恰没有考虑“中立”的价值取向。
《价格法》第23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听证的主持人。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往往也是价格决策部门的成员,由于价格决策部门同时包含有企业主管部门,如此千丝万缕的“政企不分”的联系,使得主持人成为潜在的利益相关人,何以保障主持人的中立与独立?何以保障听证笔录这一理应作为价格决策依据的材料客观全面?其独立、公正的可能性就会令人怀疑。
价格听证会制度
价格听证会制度价格听证会制度是指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在制定或调整产品价格时,对相关方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以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经济指标之一,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价格决策的公正合理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遵循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引入能够增加各方的参与度,加强决策的透明度,确保价值的准确评估,避免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行为。
首先,价格听证会制度能够增强决策的合理性。
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可以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市场的反馈和需求,从而更好地调整价格政策。
听证会不仅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对话,也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对话,这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价格听证会制度有助于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
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可以被公众所知晓,消除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的问题,增加决策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这不仅有助于树立政府和企业的形象,也能够减少各方的猜测和猜测,减少决策所带来的争议和不满。
再次,价格听证会制度能够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价格决策的过程中,消费者是受到一方面影响最为直接和迫切的群体。
他们对价格的变动具有敏感性,价格的不合理调整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通过价格听证会制度,消费者能够对价格进行监督,表达自己的诉求,使决策者更加关注消费者的权益,避免滥用权力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最后,价格听证会制度能够促进各方之间的合作与共赢。
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可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价格听证会可以为不同利益主体提供一个平等、公平的交流平台,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观点和利益诉求,从而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
价格听证会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价格听证的制度性分析
消费者代表, 因为那样优惠面临新的问题) , 企业信息的 公布, 保证价 格听证程序的公正、 公平和公开, 最后听证结果的发布, 政府部门都要
制度, 在此之前,听证” “ 一词, 还只是行政学著述里的学术名词, 对于 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还是陌生的。在《 行政处罚法》 实施之后, 根据转
单” 分别由价格上限协议和服务成本协议构成, 价格上限协议是提供 一个固 定价格(当然价格也不是随便确定的) 的协议, 而服务成本协议 是根据成本加成的方法确定价格。按照张听竹的解释, 价格上限协议 将提供一种高强度的激励, 具有高效率的企业会选择这种协议;服务 成本协议将提供一种低强度的激励, 低效率的 企业将会选择这种协 议。在协议设计时要尽可能的将价格上限协议设计成使高效率(低成 本)企业利润尽可能的 “ 小。这样的合同 菜单在保证低效率企业愿意接 受并选择服务成本协议的同时,不会留给高效率的企业任何信息租 金。” (张听竹, 2000) 政府一消费者代表与企业。上文曾提到, 防止串谋的途径可通过 加强政府对于串谋行为的规制, 说到政府规制我们来看一下关系图中 政府这个部门 (此处不一定就是政府部门, 也可以是相应的监管机 构) 。 可以看到政府有两个箭头分别指向了消费者代表和企业。 本文作
进行监督。而且只能是作为一个监管者而不能凭借权力介人其中。
三、 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思考
制度是不完善的, 而且我们无法设计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 所以 任何制度都处于不断改善, 不断调整的过程之中,摸着石头过河”价 “ , 格听证制度也不例外, 也是处在不断的改进之中。本文作者认为我国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及出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自2011年起开始施行,旨在通过听证程序改善国家政策和市场价格调节机制,保障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然而,长期以来,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诸如听证程序流程繁琐、听证决策难以执行等困境,需要寻找出路。
首先,听证程序流程繁琐是最为普遍的问题之一。
尤其是在大量投诉涉及的行政区域较广、涉及人数较多时,听证程序往往难以顺利进行,耗费时间成本高,不利于公众利益得到及时保障。
因此,建议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较为简洁、便捷而高效的听证流程。
其次,听证决策难以执行是另一个要面对的困境。
有时候,听证组织机构所做的决定,却无法被相关利益机构或部门依法执行,使得听证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
针对此问题,我们需完善听证决策的法律效力,在立法和执行方面更有力度,加大法律责任和执法力度。
最后,要加强公开透明度。
听证制度涉及到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公众和企业应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听证程序进行全程录音、公开公示、公众纠错等方式,建立一个更加公开透明的听证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简洁、法律效力更加明确、公开透明度更高的听证制度,这或许需要从立法和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总结,才能使其在调节市场价格和保障公众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价值。
SWOT分析是一个常用的企业战略分析工具,旨在评估企业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机会、威胁等因素,为企业制定战略提供参考。
下面我们将运用SWOT分析对一家公司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该公司的内部优势,发现其品牌知名度高,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制造及营销成本较低且管理流程清晰,具有获得高利润和稳健盈利的基础。
其次,分析该公司的内部劣势,发现其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市场广告宣传力度不足,发展缺乏创新性,研发花费较高、绩效不佳。
接着,分析该公司的外部机会,发现其产品具有可行的创新方向,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其所属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最后,分析该公司的外部威胁,发现所在市场竞争激烈,新进入市场的品牌越来越多,并对该公司的市场份额构成威胁。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_文秘知识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一、责任单位xxx县物价局二、责任人价格决策听证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物价局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价格决策听证责任人:局长、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负责人。
三、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四、行使权限价格决策听证,由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听证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由申请人向县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如下:①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理由、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经济效益、政府投入、市场供求情况和本行业机关情况等事项。
②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资料;1 / 7③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地及省内外同类项目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2、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接受申请人委托,对拟制定或调整价格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测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成本进行审核,并出成本监审报告。
3、县物价局收到申请人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和成本监审股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后,对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
4、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①定价机关是县物价局的,由县物价局提起;②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县物价局提起。
5、定价机关师其他部门的,应当向县物价局提交定价听证方案。
定价听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①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②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③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④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⑤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6、听证会举行30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2 / 77、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春萌幼儿园食堂饭菜价格听证制度
春萌幼儿园食堂饭菜价格听证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与师生员工的相互沟通,促进师生参与学生食堂民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我园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公开化,维护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制度:一、幼儿园餐饮服务因市场物价波动、饭菜质量变化、内部经营管理等原因需调整饭菜价格,应“先听证,后调价”,若属价格向下浮动,可通过其他方式通报情况,属价格向上浮动,必须召开价格听证会。
二、价格听证会采取双向申请的方式,有下列两种情况的可向幼儿园后勤处提出申请:一是餐饮服务单位需调整现行饭菜的价格,二是师生代表联名50人(含50人)以上对现行的饭菜价格提出质疑。
后勤处在接到申请后,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举行价格听证会给予回复。
三、价格听证会由后勤处安排专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
四、为确保听证制度的规范性和连续性,成立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其成员应包括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餐饮服务单位代表,总人数在 5—10人之间,原则上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其主要职能有:1、收集师生员工对餐饮服务单位饭菜价格和质量的意见与建议;2、代表师生员工参加餐饮服务单位价格听证会,听取餐饮服务单位关于调价的陈诉,并发表意见,在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时,行使表决权;3、向其他师生做好餐饮服务单位价格调整相应的解释和疏导工作;4、在一定程度上参与餐饮服务单位的成本核算和民主管理;5、有权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各个运行环节实施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6、成员每年调整或补充一次。
五、价格听证会原则上按下列程序召开:1、由主持人报告议题;2、由后勤处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3、申请方进行价格调整或质疑陈述;4、管理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5、申请方进行答辩,双方进行讨论;6、重大问题由管理委员会进行表决。
价格听证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价格听证会是我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依法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保价格决策科学、民主、公开的重要制度。
为规范价格听证会行为,保障听证会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决策的公正、公平、公开,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价格听证会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价格听证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作为我国价格领域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价格听证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参加人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价格听证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价格听证会作为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项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价格听证会作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项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价格听证会作为行政强制程序中的一项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价格听证会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价格听证会的组织与主持1.组织者:价格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组织负责组织。
2.主持人:价格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组织指定专人担任主持人。
3.听证会公告:价格听证会举行前,组织者应当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四、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1.申请人:指提出价格听证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
2.被申请人:指价格听证会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调整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3.听证会代表:指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代表。
4.听证会专家: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5.旁听人员:指符合听证会组织者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
五、价格听证会的程序1.听证会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听证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者提出听证会申请。
2.组织者受理:组织者对申请人提出的听证会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听证会公告:组织者对受理的听证会申请进行公告,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重视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消费者 与有关方 面的代 表开台 ,论 证其 必要性和可行 性 。由于有体 现各方利益的代表进行共 同协商讨 论 , 从 而为价 格主管部 门的科学台 理决策 提供 了重要 保证 ,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I有 利于价格决革趋 向完善和合理 。一般而言 , 、 物
一
、
价格 听证为政府 科学 台理决 策提 供 了重要保
证
所谓 价格决策听证 ,是指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在制 定和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 、公 益性
服务 价 格 、 自然 垄 断 经 营 的商 品价 格 时 ,召 集 经 营 者 、
格听证台 制度 ,使诵定价方案及运作程 序置于社会监 督பைடு நூலகம்下 , 促使物价部门不断完善 自身的行政 行为, 避免 了工作 的随意性 和暗箱操作 的可能性。我们在召开水
够顺利出台。 3 、有 于 改 进政 府 部 门 的行 政 行 为 。通 过 实 行 价
证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 ( 听证办法》 , 为与 ( r )作 i f 格法 》
配套 的重要规章 , 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 依法治价工作 的一项重 要举措 。价格听证 制度 的实施 , 障了公 民对 保 重要商品价格制定和调整的 知情权 ” “ 、 参与权 这是 , 价格管理工作贯彻 三个代 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 本文结台无锡市 物价局撮 近召开的 “ 自来水价格调整 听证会” 谈谈对政府价格决策制度的认识 。
建设还贷以及增加 污水处理 能力 等多 方原困 ,要求将
现行水价每吨提高 I2元左 右 ,而我们经初 步审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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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完政价 决听 制 视善府 格策证度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录引言- 1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 1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2 -(一)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2 -(二)听证会代表选择不合理- 3 -(三)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能力保障问题- 3 -(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 -(五)价格听证会信息缺乏透明度- 4 -(六)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公共决策听证程序规则。
- 5 -(七)听证笔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5 -(八)价格听证会本身的定性问题- 5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与建议- 6 -(一)完善主持人制度- 6 -(二)健全听证代表制度- 6 -(三)加强消费者协会在价格听证中的作用- 7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8 -(五)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价格听证中的法律效力-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浅谈我国价格听证制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价格听证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民主化、法制化的必然选择。
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听证于民的理念、民主议政的机制正逐步形成。
由于价格听证机制设计的不完善,在政府价格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本文旨在通过围绕着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发展和完善此项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信息公开引言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
他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他来源于西方国家,他最初仅在司法上运用,本意是在做出判决前应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缺失及完善
出逐年递 减的趋势甚至一度下滑到 5 .%。 3 3 针对我 国价格听证制度 的现状, 笔者认为主要存在 以下不足:
( ) 格 听 证 制度 的透 明度 不 高 一 价
价 格 昕 证 制 度 在 我 国 开 始于 上 个 世 纪 九十 年 代 。1 9 年 ,深圳 93
一
要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最关键和核心的一点是公开即 向群众公
开 ,向 社会 公开 。这 种 公 开 也包 括 听 证 内 容 的 公开 和 听 证 程 序 的 公
开 。另外一个重点就是要给予 公民充分的知情 权和表达权 。然而在
现 实 生 活 中有 些 机 关 在 听证 会 上 拒 绝 媒 体 的采 访 。 且 在 听 证 会 前 。 而
模扩大、 角色错位 、 信任危机等问题 , 也能弥补 由于知识的局限性使得 节价三种价格 形式并存的基本格局 。但是, 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 。 价格不公的不足 。然而, 。 价格听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尽如人意, 黑箱操作的情况 时有发生 ,价格听证会有 时候成为形式主义的走过
场。
、
价格听证制度的定义
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和信息资料也被秘密保护, 使得消 费者无法在会 前做好充分 的准备。 在听证过程 中, 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也受到不 公 同程度的剥夺 。 以广东省春运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为例 , 由于是中央 电视台现场直播 ,为期 3个小时的听证会上留给代表 发言 的时间仅 10分钟 , 多出席的代表都没有机会发言。有的虽然做 了发言但仍 0 很 然觉得意犹未尽 , 还有的消费者代表的发言则被多次打 断。。 透明度 的高低是一个 国家听证制度发展是否完善的标志。我 国法律对 申请 人 申请的材料、 听证会代表的名单以及价格 决策部门的最终决定方案 是否应当予以公开还没有作出规 定。这样使得听证 内容的公正性和 程序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这不能不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一大缺 陷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究
价格 听 证制 度的 完善 步伐 。2 0 0 1 年 7月国家 发展 汁划 委员颁 布 式 由价 格 主管 部 门推荐 或 聘请 。具 体如何 产 生未做 明确 规定 。
了《 政府 价格 决策 听证 暂行 办法 》 。 经过 1 年 的实 践 , 进 行 了重大 实践 中 , 大 多数 由行 政机 关直 接指 定的 。 如2 0 0 2 年 9月“ 兰 州市
修订, 于 2 0 0 2 年 1 月颁 布 了《 政 府价 格决 策听 证 办法》 。 数年 后 , 2 0 0 8 年 1 0月 1 5日, 国家发 改委 又对 《 政 府 价格 决策 听证 办法》
公交 车调 价听 证会 ” 的3 1 名代 表都 是 由市物价 局选 定 的。 第二 , 价 格 听证代 表 的结构 、 比例不 合 理。听 证会 代表 比例
{ I } I J 占轧金
2 0 1 4・4 ( 上) ◆ 法 制 园 地
我 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 的问题探究
吴 笑林
摘 要 听证 制度是 现代 行政 程序 法的 基本 制度 和核 心 内容。特 别是 与 百姓 生活 密切 相 关的 价格 听证制 度 ,已经成 为近
年 来 学术界 和 立法 中的 热点 问题 。 自 从《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价格 法》 颁布后 , 我 国正式确 立 了价格 听证 制度 。其 范围 涉及水 电、 交通 、 案 点 门票 、 教 育 收 费、 电信 等诸 多方面 。然而作 为 一项新 制度 , 价格 听证 制度 在我 国的发 展 并不尽 如人 意 , 在 实践
1 . 代 表选任 制度 不合 理 代表 是听 证会 的 核心 组成 要素 。负 责任 、有分 析 能力 的代 表, 才 能提 出切 实可行 的建 议 , 而我 国代 表 的遴选 存在 着严 重 问
小议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小议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部门采取听证方式,邀请相关利益方就某一特定行业价格问题进行公开、透明、公平的协商和决策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能够在特定领域内,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经过公开协商后做出决策。
我国历史的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宏观控制中,价格听证制度已经形成并得到广泛运用。
最早的价格听证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流通领域价格听证制度”。
发生价格变动时,政府可在新老价格政策之间邀请相关利益方参与公开协商,待达成共识后,决定是否减少产品价格。
我国现行的价格听证制度我国现行的价格听证制度主要针对公共事业领域(例如药品、医疗、水、电、气等)实行。
具体实施者是物价局或者价格管理员。
在决定价格增加或减少的时候,政府部门会邀请相关利益方参与协商,达成共识后再做出决策。
此制度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调控市场价格。
价格听证的优点1.提高政府的决策透明度:政府只有在广泛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后,才能做出更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2.促进产业和社会的发展:价格听证可引导市场走向合理发展,增强社会的可持续性。
3.维护公平竞争:价格听证可以确保市场定价更加公平、合理,维护竞争公平。
价格听证的缺点1.由于听证程序中有过多的利益方进入,可能会导致结果的失衡。
2.普通消费者难以获得有效的代表权或发挥有效的接触作用。
价格听证的未来在未来的发展中,价格听证制度还需加强完善。
在实施和运用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控制利益方数量,避免利益方数量导致决策失衡。
此外,进一步优化制度和流程,使消费者和生产者能够有效参与,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价格听证制度的作用,维护市场价格的正常和稳定。
总结价格听证制度是我国长期实践的一项制度,它是公共利益和市场需要的双重责任。
在运用的过程中,需要平衡制度内利益方的平衡,避免产生过多发言婊子,保证决策结果更加公正、合理和透明。
并且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流程,使政府和各利益方能够充分参与,达成协议和平衡。
价格听证制度的范本
价格听证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三条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
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第四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二、听证会的组织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的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
第六条听证会应当邀请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听证会代表的比例和构成应当合理,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将听证会的通知、听证项目、听证方案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八条听证会代表有权对听证项目、听证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三、听证会的程序第九条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介绍听证会的目的、任务和程序;(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绍听证项目的背景、依据和听证方案;(三)听证会代表分别就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就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回应;(五)主持人总结听证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并由听证会代表签字。
四、听证结果的应用第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听证会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会结果,可以对听证方案进行调整,也可以决定不调整。
决定不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听证会的保障和监督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听证方案、听证会代表意见和建议等材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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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
xxx县物价局
二、责任人
价格决策听证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物价局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
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价格决策听证责任人:局长、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负责人。
三、行使依据
新居住证制度最新消息显示,这国家户籍改革制度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据悉,《居住
证管理办法》结束了29天的公开征求意见,从内容看,其许诺的9项基本公共服务、6项便利无疑是进步。
但居住证能否改变中国2.45亿流动人口的生存现状,尚有地方、部门
利益要协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四、行使权限
价格决策听证,由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听证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由申请人向县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如下:
①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理由、近
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经济效益、政府投入、市场供求情况和本行业机关情况等事项。
②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资料;
③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地及
省内外同类项目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2、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接受申请人委托,对拟制定或调整价格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
进行测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成本进行审核,并出成本监审报告。
3、县物价局收到申请人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和成本监审股出具的成本监
审报告后,对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
4、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①定价机关是县物价局的,由县物价局提起;
②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县物价局提起。
5、定价机关师其他部门的,应当向县物价局提交定价听证方案。
定价听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①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②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③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④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⑤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6、听证会举行30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7、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8、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①听证会通知;
②定价听证方案;
③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④听证会议程;
⑤听证会纪律。
9、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
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10、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②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③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对行业平均成本、企业成本审核情况等进行介绍;
④听证会参加人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县物价局的初审意见等发表意见;
⑤主持人总结发言。
11、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12、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①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②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③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
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13、县物价局要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审批机关。
14、定价审批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审批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县物价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其他途径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
各方面的意见。
15、定价审批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
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16、定价审批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17、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①只设主持人;
②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结合法律法规、应知应会和专业知识,继续开展全员培训,真正
达到人尽其能、人尽其才的目的。
围绕“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目标,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把我局党支部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坚强领导集体。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目
标任务,落实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十不准”、“八严禁”等规章制度和“三严三实”要求,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损害行业形象的行为,不断增强质监工作的影响力。
③听证会按照本制度第三项10款1、4、5条规定的议程进行。
(二)时限
60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
(一)健全价格决策听证工作制度,用制度制约各个环节工作行为;
答:改革前的各项考试测试制度,对于确保证券行业从业人员胜任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证券行业不断创新发展,金融领域各项业务不断融合,证券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对从业人员素质需要,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决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考试测试制度进行改革。
(二)局党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三)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局纪检组负责人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服务流程。
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各种证明和收费项目;下一步,还将就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出台具体意见,分别取消一批、规范一批。
(四)公开、公示办理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承办、审核人员在组织实施价格听证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请项目进行受理批准的;
2、法定条件不符合予以受理批准的;
3、超越范围和职权行使职能的;
4、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待人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推诿、致使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应予以追究过错的;
(二)责任过错认定
承办、审核人员在工作履职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审批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3、集体讨论决定出现过错的,主持人承担责任;
4、应提交而未提交给局价费审批集体审议领导小组审议而产生的过错,审核人承担
主要责任;
5、价费审批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承办人员、股室负责人违反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组负进行责人批评
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本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
岗位性质相同的工作。
2、分管领导违反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