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2020.5.1实施)
收集电子证据要注意什么问题

You are only twenty years old, and you can be whoever you want to b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收集电子证据要注意什么问题在收集电子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法律上规定,电子数据要成为电子证据还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证据法三性的要求,并且真实可靠,保证证据不被破坏,能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这点在收集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建议在收集的时候直接进行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
刑事证据的分类中有一种是电子数据,这是依托计算机等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证据。
实践中,收集电子证据,相对是比较复杂的,同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那么收集电子证据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收集电子证据要注意什么(一) 计算机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
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包括一般办案人员)都可进行。
这里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专业技术部门中能胜任具体案件办理、具有相关电子知识和电子技术的人员。
(二)电子证据收集的取证权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部门有权检查、复制和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从而为传统的侦查取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但对于计算机取证过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取证方式和实施的一些取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要有相应的授权和许可,还应该尽快明确。
(三)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一般讲,与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效力较强;反之,则较弱。
由于计算机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计算机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故习惯将计算机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从目前的侦查取证来看,计算机取证也是处在辅助取证的地位,主要的作用是获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起辅助证明作用。
二、怎样收集电子证据(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因其便捷性、真实性、完整性等特点,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证据。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法律规定、收集、鉴定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文字、符号、图形、数字、声音、图像等数据;2. 数据的集合、组合、转换、传输、存储、处理等过程;3.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4.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三、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保密原则:在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与使用技巧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与使用技巧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和使用技巧也相应变得更加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技巧。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1. 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首先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为电子证据可以轻易被篡改或伪造,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严格要求。
当事人在提交电子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来源可靠,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可信度和可采信性要求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采信性也是法律要求的重点。
法庭在判断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时,会考虑证据的来源、保存方式、传输过程等因素。
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比如提供相关的数字签名、时间戳等证明文件。
3. 合法获取要求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必须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
如果证据的获取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即使证据本身是真实的,也可能被法庭排除。
因此,当事人在获取电子证据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取得合法的授权、遵守隐私保护等。
二、电子证据的使用技巧1. 及时保存证据电子证据的保存非常重要。
当事人在发现可能涉及到的电子证据时,应及时保存,并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制作电子镜像、保存原始文件等方式来保护证据,以免证据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被篡改或删除。
2. 保护隐私权在使用电子证据时,也要注意保护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
如果电子证据涉及到他人的隐私信息,应当采取措施对隐私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证据链的建立电子证据的证据链也是使用技巧中的重要环节。
证据链是指证据从产生到提交的全过程记录,包括证据的来源、传输过程、保存方式等。
当事人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应尽量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采信性。
4. 专业技术支持在处理复杂的电子证据时,可能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
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的电子取证人员或技术专家的帮助,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证据提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提取对于案件的侦破、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提取,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点1.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证据包括以下几类:(1)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2)通信网络中的数据、信息;(3)其他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材料。
2. 电子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2)易篡改性:电子证据易于被篡改,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真实性。
(3)复杂性: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手段。
(4)跨地域性: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可能涉及多个地区,需要协调处理。
三、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1. 侦查阶段(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具《电子证据提取通知书》。
(2)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制作《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3)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对提取过程进行录像或者录音,并保存相关资料。
(4)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防止篡改、删除、泄露。
2. 检察机关阶段(1)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2)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将电子证据移送法院。
3. 法院阶段(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采纳。
(2)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电子数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具有易传播、易复制、易篡改等特点,给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使用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电子数据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电子数据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1.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计算机程序等。
2. 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以电子数据为载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电子数据鉴定:电子数据鉴定是指对电子数据进行技术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特征的鉴定活动。
4. 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是指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审查、鉴定、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电子数据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电子数据的收集(1)依法收集:收集电子数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合法途径: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查询、复制、扣押、搜查等。
(3)技术手段:收集电子数据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如网络监控、数据恢复、数据提取等。
2. 电子数据的审查(1)真实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2)关联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3)合法性审查:审查收集、使用电子数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电子数据的鉴定(1)鉴定机构:电子数据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2)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
(3)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明确、具体,具有说服力。
4. 电子数据的运用(1)证据效力: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与纸质证据相同。
(2)证明力: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电子证据举证须知!手机短信、录音、电子邮件、网页证据举证攻略(附:最高院解析录音取证技巧)

电子证据举证须知!手机短信、录音、电子邮件、网页证据举证攻略(附:最高院解析录音取证技巧)全国诉责险城市合伙人招募平台· 60天· 统计36亿保额 1274万保费费率低至2‰-6‰长按二维码入群3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战略合作伙伴2300案件| 3600律所 | 1.9万律师在当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交流中,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
可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内容能成为诉讼证据吗?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
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以手机短信为例,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一、手机短信1、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解析: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提示: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2、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解析: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存证与使用

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存证与使用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存证与使用电子证据法是指依法规定和认定的电子数据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所适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数据存证和使用已经成为现代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数据存证的方式、电子数据的使用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产生或保存的记录、文件、音像资料等,可以用于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它具有不可篡改、易于保存和传输、存储容量大等特点。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上,法定清晰的标准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电子数据存证的方式1. 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通过一套特定的算法和密钥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和验证的过程,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存证过程中,可以通过数字签名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和验证,以防止数据被篡改和伪造。
2. 时间戳:时间戳是指对电子数据生成一个能够证明其存在的时间标记,可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
时间戳的生成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公证服务,以确保时间戳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3. 可信存储:可信存储是指将电子数据存储在专门设置的安全环境中,通过密码学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保护,以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只有通过特定途径和权限的人员才能够访问和使用存储的电子数据。
三、电子数据的使用在诉讼过程中,电子数据的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电子数据使用的一些常见情形:1. 电子邮件和短信记录:电子邮件和短信等通讯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内容。
2. 网络聊天记录: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和行为。
3. 网络交易记录:网络交易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
4. 网络日志和服务器记录:网络日志和服务器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追溯网络活动的发生过程和相关数据的变动情况。
四、相关问题的解决1. 电子数据保全:在收集、保存和使用电子数据时,需要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是电子数据。
2015年4月24日实施的《中国签字签名法》第二条、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仅因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详细列举了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
这也正式宣布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诸如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早已被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是,无论是诉讼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在此类证据举证时常见的误区是简单截取几张图作为证据提交,导致法院审理案件时很难把握其证明力度。
考虑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其提交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结合《广州市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文拟通过可视方式对微信、支付宝、短信、电子邮件等四类常用电子数据的举证进行模拟,以帮助诉讼参与人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行为。
01 电子证据提交方式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其中:(1)提供微信、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包括本人及对方。
(2)电子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文字文本不能简略,可在重点内容部分用黑体字进行凸显。
(3)电子证据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该载体应可以在一般播放设备上正常打开。
电子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具有便捷性、真实性、客观性等优点,但也存在易篡改、易灭失等风险。
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电子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电子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数据电文:以电子方式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2. 电子文件:以电子方式生成、存储的文件;3.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行政、司法等领域的数据交换;4. 电子签名:以电子方式生成、使用、存储的签名。
二、电子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
证据保全的申请,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应当依法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其真实性、完整性应当得到确认。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鉴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电子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1. 提出申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电子证据保全的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2)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3)电子证据的类型、来源、内容;(4)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依据;(5)申请保全的范围和期限;(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民事电子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已经在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审查,保障诉讼的公正、高效,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事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电子证据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民事电子证据的定义和范围1. 定义民事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材料。
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电子文档: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
(2)电子数据:如网页数据、数据库数据、网络交易数据等。
(3)电子文件:如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账单等。
(4)电子图像:如照片、视频等。
2. 范围民事电子证据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民事电子证据:(1)合同纠纷: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邮件往来等。
(2)侵权纠纷:网络侵权、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等。
(3)婚姻家庭纠纷:婚姻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4)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电子邮件往来等。
(5)物权纠纷: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等。
二、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 收集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收集电子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客观性: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真实、客观,不得伪造、篡改。
(3)完整性: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收集民事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包括:(1)自行收集:当事人自行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2)委托收集: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收集电子证据。
(3)法院调查:法院可以依法对电子证据进行调查收集。
2. 保全民事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指为防止电子证据灭失、损毁或者被篡改,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固定、保存的行为。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电子证据保全方法:(1)制作电子证据备份:将电子证据复制、备份,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电子证据认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具有便捷性、高效性、易篡改性等特点,但也给证据认证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认证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我国电子证据认证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二、电子证据认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的,应当提出证据。
当事人未提出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据规则,推定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
”此条款明确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此条款明确了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此条款明确了电子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此条款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此条款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
三、电子证据认证的现状1. 电子证据认证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电子证据认证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如《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
公基备考:电子数据成为呈堂证供?!

公基备考:电子数据成为呈堂证供?!2019年10月14日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新民讼证据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新民诉证据规定有何“新意”,让我们一睹为快。
一、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予以认定新民讼证据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呈现形式,并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书证提出命令,一般是指法庭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持有书证的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书证,把法庭发出的这一命令成为书证提出命令。
新民讼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书证名称和内容、需证明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及应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

Don't let yourself feel very comfortable, because you don't feel tired only when you go downstairs, and you don't need to step on the accelerator when you go downhil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电子证据”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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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电子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电子证据概述1、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Electronic Enidence)一词自被使用以来,对其概念的界定,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2)电子证据是通过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3)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4)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尽管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概念的描述存在差异,但是我们还是能够从中捕捉到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1)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递离不开计算机、存储、网络等技术的支持;(2)经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3)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
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和特征1. 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
它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页信息、电子账单、电子合同等。
2.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电子数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2)易变性:电子数据证据易于修改、删除和伪造,存在安全隐患。
(3)依附性:电子数据证据依赖于电子设备存储和传输,与设备密切相关。
(4)多样性: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多样,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三、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 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1)合法合规: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全面性: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应尽可能全面,确保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
(3)及时性: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应在第一时间进行,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4)专业性:收集电子数据证据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如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
2. 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1)安全存储:对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安全存储,防止数据丢失、损坏或被篡改。
(2)备份: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恢复能力。
(3)封存: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封存,防止被非法修改或删除。
(4)技术手段:采用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与运用1. 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1)真实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
(2)关联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3)合法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等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电子证据效力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电子证据具有便捷、高效、真实等特点,但其法律效力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效力认定、证据规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微博、微信等。
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 数字化: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储,便于传输和保存。
2. 易篡改: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真实性难以保证。
3. 破坏性:电子证据一旦被删除或损坏,很难恢复。
4. 全球性:电子证据不受地域限制,易于跨境传播。
三、电子证据效力认定(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1. 收集、提取、固定、传输和存储电子证据的程序合法。
2. 电子证据的来源可靠,具有真实性。
3. 电子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关。
(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1. 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过程符合技术规范。
2. 电子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符。
3. 电子证据未被篡改、伪造。
(三)电子证据的关联性1. 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电子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四、电子证据证据规则(一)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电子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2.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质证1. 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供的电子证据提出异议。
2. 法院应当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三)认证1. 法院应当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确认其效力。
2.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勘验等。
五、电子证据效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电子证据的收集1. 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2. 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采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电子证据的审查1. 法院应当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要。
电子证据具有高效、便捷、易于存储和传输等特点,已成为现代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电子证据的获取、认定和运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国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法律效力、证据规则、证据保全等方面对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电子文件;2. 电子数据交换;3. 电子签名;4. 电子认证;5.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1.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由此可知,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具有法律地位。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具有证明力。
3. 电子证据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应当以优势证据为准。
”在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电子证据应当优先适用。
四、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1. 电子证据的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依法收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3)采用合法手段,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电子证据。
2. 电子证据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证据的鉴定,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
”在鉴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2)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3)鉴定程序应当合法、公正。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明事实的依据,还可以用于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等各个领域。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其收集和使用往往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网络日志等。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1. 合法获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集电子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比如黑客攻击、非法窃取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其正常使用电子设备的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 保全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电子证据的保全。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比如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相关数据,或者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三、电子证据的使用1. 证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法庭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证据链的完整性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据力。
2.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事实关系举证,包括提供电子证据。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自己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权利或义务的电子证据。
3. 证据主导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等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的电子证据,具有等同于纸质证据的效力。
而口头证言、书面文件等纸质证据则被视为次要证据。
这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易被保证。
四、电子证据的举证困难尽管电子证据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举证过程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电子证据的源头可能不明确,且易于篡改。
因此,法院在审理电子证据时,往往会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链,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电子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站信息、网络交易记录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审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下是对电子证据效力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与特征1. 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是传统证据的延伸和补充。
它具有以下特征:- 客观性:电子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易被篡改。
- 多样性:电子证据形式多样,包括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
- 易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松复制和传播。
- 易灭失性:电子证据容易因人为或技术原因而灭失。
2. 电子证据的种类根据电子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网络通信证据: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等。
- 网络交易证据:如电子商务交易记录、在线支付凭证等。
- 网络行为证据:如网络浏览记录、网络搜索记录等。
- 电子文件证据:如电子文档、电子表格、电子图纸等。
二、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电子证据效力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应满足以下条件:- 来源合法:电子证据的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收集程序合法: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保存方式合法:电子证据的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
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否合法、规范。
- 电子证据的存储环境:电子证据的存储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 电子证据的验证方法:电子证据的验证方法是否科学、有效。
3. 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2020年5月起,打官司,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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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打官司拼的是证据,充分有效的证据是案件胜负手的关键。
在办理客户案件时,往往会认为把握十足,但一番开庭审理后,有的客户就心虚了。
因为有很多客户提供的证据,例如:通话录音、微信记录、微信语音等在形式上并不符合规定、合法性,往往会被认定无效,以至于观点不被认可采纳,进而案件败诉。
那案件审理过程中,怎样的录音、微信通话记录、微信语音等等新形势的材料能否算作证据?能被认定有效呢?
2020年5月1日已经生效的最高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给出了最终答案,进一步扩大电子证据的范围,很多之前不被认可的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
(一)网络平台发布的微博、网页等;
(二)网络应用服务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
当然,并不是上述证据只要拿出来就有效,在实际使用中也有一些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比如说下列最常见的: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应当庭出示,要求体现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
【电子邮件】-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网页证据】-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
【电子聊天记录】-包括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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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一、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已删除的短信哪里找?(1)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2)打开APP,点击“短信恢复”(3)APP会对手机进行扫描(4)扫描完成后可以恢复查看了。
二、传真件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编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经过两三年时间,其字迹就会变淡、模糊,纸质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
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3、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三、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如何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1)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判断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电子邮箱地址,对于工作性质的电子邮件,有些公司会有公司邮箱;(2)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3)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
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
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电子邮件如何存证推荐使用可信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机构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化保全(比如存证云携手网易推出的全新公正邮服务),因为这样一来电子邮件的证据采集就不再是从收件人处获取,而是从邮件运营商服务器端获取。
这一过程受到专业机构监督(根据《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鉴定邮件真伪,应当要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定保全、并对邮件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和分析并了解邮件的形成过程相关情况。
之后再由司法鉴定部门出具专门报告,能有效提高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其次,除了提交电子邮件外,还应该积极寻找其他证据资料,尽可能与电子证据形成关联,组成证据链,如函件、录音、确认短信等,用以佐证电子邮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四、网页证据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
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
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
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但证明力低,法院一般不会认定。
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word形式的电子文档用word形式打印出来的文件或会议记录,不能够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因为,word文档是电脑上的一种文字处理器应用程序,它依靠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之中。
word文档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
因此,如果当事人仅提出word形式的函件或会议记录为证据的话,往往会遭到质疑,比如声称word文档属于事后打印,不是当初的版本,而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应对办法:第一,如果发送了word文档,要注意保全签收记录,这是能够作为证明word文档真实性的间接证据。
第二,首先推荐对word文档采用专业软件进行第一时间的保全(如上文所提到的使用存证云客户端可以对这些文档快速进行哈希值计算,保全后存储在云端,防止任何人篡改,有效提升可靠性和证明力)。
第三,由于word文档存在极易被篡改的情况,在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时,要注意多采集一些其他证据作为关联证据串联成证据链,或者联合纸质文档一同使用。
五、电子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等在审判实践中,将QQ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法院认定证据效力。
在南京地区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将QQ空间中的回复内容进行公证,法院也认定了效力。
对于阿里旺旺的聊天记录,有的法院直接认定聊天记录,并未进行公证。
在审查聊天记录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况:(1)在进行证据收集、准备时,应使用准确用语,避免网络对话(例如呵呵等),严格避免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避免诱导式提问;(2)网络聊天要确认双方身份,通常双方均使用昵称。
此部分由举证方进行;(3)审查聊天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网路运营商作调查。
怎么恢复微信聊天记录这里以iPhone手机为例,打开手机微信,然后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加号。
接着会弹出一个小列表,在列表中选择第二个选项,也就是添加朋友选项,接着就会弹出添加朋友的设置界面,下边有很多添加的方式都不用去管,这里我们要直接搜索一个东西,直接点击上方的搜索栏。
接着弹出要输入名称的窗口,这里输入冒号+recover,也就是:recover,很多朋友把前面的冒号给省略了,导致后续不能进行。
点击搜索之后就会弹出微信故障修复的界面,在第一个选项就是聊天记录,当然后边的选项也是可以修复的,看自己的需要,这里主要说一下恢复聊天记录,直接点击聊天记录选项。
接着会弹出一个提示警告的窗口,其实就是要你慎重操作,免得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下定决心后直接点击确定。
接下来就是微信在恢复聊天记录的过程,中间会有百分比的显示,修复完成后就会弹出新的提示窗口,重新启动微信即可,这样微信的聊天记录就回来了。
安卓手机的小伙伴可以去寻找专门的软件如开心手机恢复大师(电脑软件)或者专门人士来恢复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这里不做赘述。
六、录音录音证据有效的认定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只有债务人(欠款方)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
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
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总之,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
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
同时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关键细节。
要这样想:对手不可能给我们第二次机会。
准备好录音设备,不要录了半天却录制失败。
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如何收集与提交录音证据?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