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价值体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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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是实现商法效益价值 的外部环境 , 商法 自由价值是成就商法效益价值的内在动 力 ,而科学 的商 法价值 体 系是 以效 益价 值 为 终极 价值 , 自由、 秩序 及其他 价值 为 工具 价值 … Nhomakora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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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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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d. o nP It U muY  ̄s L U● c
商法价值体 系 的研 究
袁 进华
( 东省梅 州农业学校 , 东 梅 州 54 0 ) 广 广 10 0
摘 要: 商法 的价值 问题是 商 法基 础理 论研 究的 最重要 问题 之 一 , 商 法的价 值 定位 为 商法 的 自由价 值 、 把 秩序 价值 和 效 益价值 , 三者 以 自由价值 和秩 序 价值 为工具 价值 、 益价值 为终 极价 值形 成 了一个价 值体 系, 文主 要就 这三 方 面做 了 讨 。 效 本 探 关键 词 : 法价值 ; 商 自由价值 ; 序价 值 ; 秩 效益价 值
立 某种 适于 生存 的秩 序 形式 。商 品经 济或 市 种 习惯 法 或事 实 上存 在 的商 事习惯 ,因此 立 场 经 济 , 为社 会 发 展 的阶 段 , 了需 要 商 事 法者可 以从这里来寻求定型化契约具有约束 作 除 自由, 需要 商事 秩序 。 还 从经 济学 角度来 看 , 力 的根 据 。 然定 型化 契约存 在一定 的弊 端 , 商 虽 法秩序价值的本质在 于: 商品交易市场存在 但 它确 实在 促 进交 易迅 捷 灵活方 面 发挥 了至 风 险 和不 确 定性 , 法 为商 事主 体 的商 事交 关 重要 的作 用 ,而 且商 法 可 以通 过 规定强行 商 的协 调统一 的有机 系统 。 易活 动提 供 正确 的信 息 来 源, 学 预见 并有 法 规则 以及 契 约解 释方 法来 克 服定 型化 契约 科 l商法 的 自由价值 尽 英 国哲学 家 约翰 ・ 洛克 称 :法 律 按 其真 效 规 避风 险 , 量避 免交 易 过程 中的不 确定 带 来 的种种 不利 因素。 “ 从 行 为外 观 化 。外观 主义 是指 以交易 当事 正 的含 义而 言 与其说 是 限制 自由, 不 如说 因素 , 而减 少 交 易成本 维 护市 场 交易 的稳 还 是指 导一个 有智 慧 的人去追 求他 的正 当利 益 定 性 。这体 现在 具体 的 商事制 度 中主要 是 商 人 行 为的外 观 为准 而认 定其 行 为所 产生 的法 在 外 , 法律 的 目的 不是 废除 和 限制 自由,而是 事 主体 准则 的设 立及 财产 的维 护制 度 、商事 律 效果 , 德 国法 中称 为 “ 观法 理 ”在英美 禁 。 出于 在保 护和扩 大 自由 。这 表 明了 自由是法 律 的 主体 风 险 回避和 风 险分散 制度 。 旨在保 障交 法 系 中称为 “ 反言 ” 法 律行 为完成 后 , ” 外 原则上是不能撤消的。 外 主要价 值之 一 。法律所 保证 的 自由, 性 的 易行 为 安全 的干 预主 义原 则 、 观 主义原 则 、 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是理 观 主 义 在票 据 上 表 现 为对 票据 行 为 的解 释 , 自由,它对没有 自主能力的人不赋予其某些 公示主义原则和严格责任主义原则等。 商 法对 商事交 易 秩序 的维 护是 通过 建立 须 遵循 外 观解 释原 则 ,只能在票 据 上记载 的 权利 能力 , 而限制其 一定 的 自由。 降 文 字进 行解 释 。 又在 公 司法上 , 司法 定代表 公 维护商业活动中的自由是商法的本性与 相应的规则和制度减少和防范交易风险 、 价值追求。商法所维护的商事 自由 包括财产 低 商事 交易 的不 确定 性和 增加 合理 预期 来实 人的行为视 同公司的行为 ,即使法定代表人 主要 自由、 缔约 自由、 经营 自由与联合 自由 。商法 现 的 。为实 现 自己 的秩 序价 值, 采用 了强 的行 为 超越 了公 司章程 的授 权 ,只要对 方是 的自由价值是商法对商事主体 自由的确认与 化 商事 主体 原则 、维 护交 易安 全原 则确 保商 真 诚 的 ,此 行 为也 是有 效 的 ,即越权有 效原 担 保 。商事 自由是 商法 自产 生 以来就 追求 的 事交易的可预见性。为强化商事主体, 商法主 则 。 价值 目标。 1 世纪商人法在地中海靠岸城 要设 立 如 下规 则 : 主体 的准则 , 从 1 商事 商事 主体 权 利证 券化 。权利 是 以抽象 的价值 形式 只可 不 市的兴起开始, 商事 自由就是商法天生的价 财产的维护规则 ,商事主体的风险回避和风 而 存在 的 , 转让 , 便 流通 。如果想 促进 权 利的 流通 或快 速 转让 ,就 必须 在交 易上能 值追求。根据经济学的“ 经济人” 理论, 商事活 险分 散 规则 。 动 中 每个 商人 都 有 能 力 通 过 成 本 收 益 的 比 3商 法 的效益 价值 迅速辨认 。换句话说也就是权利须以某种载 较 ,对其 所 面临 的一切 机会 以及 实现 目标 的 商 法不仅 以效益 为价 值优 势 ,在为 了实 体表现出来 , 这种载体就是证券。商法上, 权 手段进 行优 化选 择 。只有在 当商 事主 体 能够 现效 益 价值 在某种 场合 上 会牺牲 其 他价 值为 利 的证 券化 几 乎 涉及 了所 有 的交 易环 节 , 如 这 公 提单 、 险 单 、 保 票据 等 。 进行 自由商事活动时, 才会够实现市场资源 代 价 , 体现 了商 法价 值取 向 的第 二层含 义 。 公 司 股 票 、 司债 券 、 的有效 配置 和充分 利用 。同 时, 防止商 事主 最明显的是商法价值的二元性 ,即效率和安 这些 以证券表彰的权利 ,借以背书或交付制 为 体 片 面 追 求 自身 利 益而 破 坏 了公 共 的 利 益 , 全 的矛盾 ,这 是 因为对 效率 的追 求 不会 产生 度 , 以适应 大 量 的交易 及迅 速 的、 可 灵活 的交 商法领域不可避免的需要引入 公权 因素 , 商 出各 种不 安全 的 因素 ,因为 效率 与安 全往 往 易 ,而且 商法 依 不 同性 质分 别赋予 了证 券的 法公法化趋向的存在并不影响商法的自由价 处于 深沉 的张 力之 中 。虽然 商法 价值 同 时也 物权 、 或 社 员权 的效 力 , 设立 了证 券交 债权 并 值。真正的自由是不会排斥理性, 商法保障的 在于 维护 一种 安全 ,可 是随 着市 场经 济 的不 易、 票据交换等制度 , 促进了证券的流通性。 自由也是 理性 的 自由。 断发展, 效益是商法 的核心及首要价值, 从经 4 结束 语 而 自由价值和安全价值是一对具有对立 济学的角度看“ 效益” 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 我们要认识到商法的价值 ,认识到其存 性的价值 目标 ,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的有效 中获得最大 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 在 的重要 ,在其价值的指引下制定切实有效 措施是寻求更 高阶位的价值来调谐和界定 。 得最好的效果, 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 的制度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基本 如前论述 ,理性的主体不是为了自由而自由 大 的效 果 。从法 律 的观点 来看 , 可 以理解 为 法, 以效益价值为主体, 又 应 以自由价值和秩序 行, 追求效益最大化才是其根本 目标 ; , 通过对某些行为的规制, 同样 限制一些 自由, 从而 价值为辅导, 确立一个价值理论体系, 并构建 使 商事主体认同受外在秩序的约束 ,也是实现 扩 大 更 多 的 自由, 法 律关 系 和行 为快 速 流 相应的法律制度, 为商事交易提供一个 自由、 效益 最大 化 的过 程 中的理性选 择 。 转 , 现最 大价 值 的 目标追 求 。商人 是 以从 安 全 和有效 的 平 台。 以实 2商法 的秩 序价值 事 营 利性 活 动 为 目的经 济人 , 事行 为 本 质 商 参 考 文 献 为了交易行为的有效秩序,商法确定原 也 就在 于追 逐利 益 , 只有 在 交易 迅捷 的 条件 【1 , 建 文 . 的价 值 、 l 范健 王 商法 源流 及本 体 、 中 则 为 : 预 主义 原则 , 国家 运 用 其 权 力 , 干 指 对 下, 商事主体才能通过反复多次的交易而实 国人 民 大学 出版社 。 0 . 2 4 0 商事交易中的行为和关系进强制性的干预 , 现 其 营利 目的。 f 永 军. 商法的传统 与理性基础[。 2 降 论 J法制 】 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这也是商 商法的效益价值体现。商法对效益价值 与社会 发展 , 0 2 2 o, 法社会化、 商法公法化的具体表现。 该原则具 追 求在 商 法 制度 中表 现 为: 易 定型 化 , 交 行为 【】 3张文显. 法理 学【 】 M. 北京: 高等教 育出版社, 体 制度 上包 括: 商事 主体 资格 的登 记认 定 , 外 观化 和权 利证券 化等 。 对 北京 大 学出版 社. 9 . 19 9 消费者利益保护, 反对不正 当竞争 , 反商业垄 交 易定 型化 。商 事 主体 营利性 活动 的持 [1 . 国商 法 的 立 法模 式 再研 究f. 律 4王景 中 J法 】 2 0, 断强制性规范; 公示主义原则 , 是指商事主体 续 性和计 划 性 , 导致 了定 型化契 约 的出 现。 例 适 用 ,O 3 对于 自身的行为或交易对方之法律行为, 将 如各 种证 件 : 票 、 股 本票 、 票 、 汇 支票 等都使 其 【 张文显 . 学 范畴研 究【 】 5 ] 法哲 M. 北京: 中国政 法 有 可 能会 涉第 三 人利 益时 , 须经 登记 机 关 定型化 , 必 便于使用; 再如有价证券的转让 , 只 大学 出版社 , 0 . 2 1 0 登记, 以便维护交易安全。 秩序, 自然界与 需交付或背书方式即可。 意在 其特征在于, 契约的 【 钱 玉林 . 的价值 、 能及 其 定位『. 6 ] 商法 功 J 中国 1 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 、 内容 完全 由一方 当事 人预 先拟 定 ,而 留给交 法学, 0 1 ( . 2 0, 5 ) 连续 性 和确定 性 。历史证 明 了, 是 在人类 建 易对方的权利只是 “ 凡 接受与否” 而已。在商事 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 他们都 曾 活 动 中 ,对 于普遍 以定 型化 契 约进行 交 易 的 力 图 防止 不 可控 制的 混乱 现象 , 曾试 图确 企业 ,契 约依 照标 准条 款 的做 法被 认为是 一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