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园地的立案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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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
一、非法占用国家农用地的,一次性超过百亩以上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超过百亩以上规模,情节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一次性超过百亩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占用林地、湿地等自然保护地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四、占用土地后建筑构筑物未经国土资源依法审批的,拆除该建筑构筑物,处罚金。

五、违法占用土地,造成重大损害的,分别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以严厉的刑罚。

以上便是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的介绍。

特此声明,如有任
何疑问,请一定要提前咨询当地法律服务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确保自身安
全及合法权益。

“法释[2005]15号”第一条浅析

“法释[2005]15号”第一条浅析

“法释[2005]15号”第一条浅析鲁八林【摘要】案例一:潘某违反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未经同意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变更经营性质的规定,将其承包的某国有林场的400余亩疏林地、300余亩茶地进行改造,将其中的林木和茶全部砍掉,改种红豆杉,无证采伐疏林地中林木7立方米,潘某后因滥伐林木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2页(P21-22)【关键词】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国有林场;行政处罚;疏林地;林木;红豆杉;改种【作者】鲁八林【作者单位】重庆市森林公安局缙云山森林警察支队【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688.1一、案例分析及思考案例一:潘某违反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未经同意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变更经营性质的规定,将其承包的某国有林场的400余亩疏林地、300余亩茶地进行改造,将其中的林木和茶全部砍掉,改种红豆杉,无证采伐疏林地中林木7立方米,潘某后因滥伐林木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刘某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征占用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将一片种有杉和其他杂树的林地毁林开荒,种植了800株沙田柚树苗,经鉴定,被采伐林地面积46亩。

阳朔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三:×公司和30多位农户(每户几分地)签订合同,租用农户手中的防护林13亩建苗圃基地。

合同中约定,由农户自行办证采伐防护林。

农户无证采伐,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户擅自开垦林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公司未做出任何处理。

分析及思考:以上3个案例,都涉嫌到占用林地。

笔者认为第一个案例处理比较合理。

理由是将经济效益不明显的疏林地、园地改造成苗圃地,虽然改变林地用途,且有违背合同之嫌疑,但符合一般的经营理念,对占用行为不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第二个案例判处刘某有罪,是由于机械适用了相关法条、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林地用途”这一规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作者:付金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11期摘要: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园地虽未被列举性地提到,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园地的性质可知,园地与耕地、林地、草原皆为农用地,其入罪标准,可参照耕地、草原的入罪标准,掌握在10亩以上。

关于严重破坏园地标准的判定,在目前暂无规范的情况下,可通过采纳专家意见作为定罪依据。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园地入罪标准严重破坏[案例一]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平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承包了安平高速十二标五峰山隧道洞渣清理工程。

为堆放石渣,被告人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平利县城关镇金花村一组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城关镇金花村坝河西岸园地(茶园)19.985亩。

被告人张某某支付租金后,即将安平高速五峰山隧道移出的四万余立方石渣堆放在所租地块中。

2015年4月27日,经安康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为被告人违法占用平利县城关镇金花本一组园地(茶园)面积17.895亩,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

2017年12月14日,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2012年10月,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村委会以为村办企业西安某公司搞开发为由,由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组织村委会讨论,共租赁120余亩土地用于该公司建设石榴生态休闲庄园项目。

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并于2015年9月建设完成投入运营。

建设期间,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该公司仍继续进行施工建设,致使土地遭受严重毁坏。

经测量,该公司建设芷阳湖石榴生态休闲庄园实际占地为104.18亩。

经西安市自然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委托陕西某公司聘请专家进行破坏程度鉴定,该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有条件建设区,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为园地102.24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8亩,交通运输用地0.56亩,该宗土地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硬化与铺垫、地面挖损等,属在农用地上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硬化与挖损破坏类型,其中温泉酒店区71.4亩属于对农用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石榴采摘观光园32.78亩属对农用地种植条件的轻度毁坏。

侵占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3篇)

侵占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授权给土地使用权人的一种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侵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侵占土地使用权的定义侵占土地使用权,是指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非法占有、使用、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种植、养殖等活动。

2.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3. 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

4. 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擅自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5. 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三、侵占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侵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者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权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细则,对侵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1)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权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严重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1. 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问题日益凸显。

这不仅损害了农业生产,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影响了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

加大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处力度,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2. 何为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是指未经审批或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建设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私搭乱建、违法建房、非法转作他用等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甚至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

3.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较大;二是非法占用土地的影响范围较广。

对于前者,通常认为超过一定面积(比如1000平方米)的非法占用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量较大;对于后者,如果非法占用行为对周边的农田或生态系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会被认定为数量较大。

4.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危害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行为给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危害。

这些行为影响了农业用地的减少,破坏了农田土壤,加剧了土地的退化和沙化,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这些行为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程度。

5.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处措施针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行查处。

建立健全非法占用土地的监测和巡查机制,加强对农村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严格规范农村用地管理行为,加大对非法占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对于非法占用行为给农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进行公平合理的赔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非法占地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非法占地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非法占地现象日益严重。

非法占地不仅破坏了土地资源,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以一起非法占地案例为切入点,对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某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地内建设厂房,占地面积约为500平方米。

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但王某拒不执行,土地管理部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一)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可以由个人承包经营。

非法占地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地内建设厂房,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二)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王某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王某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某非法占地建设厂房,若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的用途,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明确的土地使用权归属。

即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必须是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或存在争议,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非法占用行为。

二是超越批准的用途。

非法占用农用地必须是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用途的行为,如果是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土地,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非法占用行为。

其次,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立案标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

一是占用面积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占用面积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二是占用时间超过一定期限。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时间未达到一定期限,就不能立案追究责任。

此外,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具体的情节和后果。

一是对土地资源的破坏程度。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如果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就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如果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就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如果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具备明确的条件和具体的要求。

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追究责任。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6.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分别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四种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鉴于当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破坏土地资源的违法现象十分严重(据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1996、1997年两年共发生22.2万件,涉及土地42.9万亩,其中耕地39.5万亩)。

刑法实施后,有多起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因缺乏具体的定罪处罚标准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起草了司法解释初稿,经征求部分下级法院、国土资源部、公安部、高检、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单位的意见,形成《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解释》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是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数量、获利数额两方面加以规定的。

其中面积数量标准,是根据土地的性质及近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的,控制在土地违法案件的5%以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分为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其他耕地(基本农田以外的种植农作物或者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兼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或者耕种3年以上的滩涂和海滩以及前3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其他土地。

据国土资源部对湖南省洞口县、醴陵市、湘乡市、韶山市、湘潭县和福建省晋江市、宁德市等县市的抽样调查,1997、1998年两年共发生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20件,其中5亩以下的116件,约占97%,5亩以上的4件,约占3%;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案件182件,其中10亩以下的179件,约占98%,10亩以上的3件,约占2%。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居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展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土地性质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土地性质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土地性质的认定作者:李存海杨珺孟庆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4期摘要:我国土地管理中“多頭管理”的特点,造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适用中土地性质认定的殊异。

在认定土地性质时,面对土地使用权证、调查认定的现状地类与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规划地类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规划地类为主要依据,结合土地权属证明、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土地监测调查成果、实际使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认定。

关键词:农用地土地性质现状地类规划地类一、问题的提出(一)典型案例[案例一]2005年至2019年11月,罗某在承租某村办企业农场期间,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球馆、健身房等建筑物作为商业门店向外出租,并大量硬化路面,后被查获。

经鉴定,罗某违法建设行为实际造成四十余亩土地耕作层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

根据涉案地块所在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具的现状地类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涉案地块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水浇地和菜地),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村镇扩建区)。

[案例二]肖某以筹建建筑材料厂的名义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山坡荒地租用协议,约定将村集体办理了林权证的荒山荒坡20余亩租给肖某作来料加工场地使用。

协议约定,肖某在使用场地前必须办理好一切用地手续。

协议签订后,肖某未办理任何用地许可手续,便开始用机械取土、平整场地、建石棉瓦空心砖房、搭建生产设备、安装破碎机等,使场地的原始地貌彻底改变,并在场地上堆放、生产砂石料。

后肖某被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在办案过程中,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对肖某占用土地的性质认定出现了分歧。

国土部门根据森林公安局提供的GPS坐标点,对照县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图,称肖某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地类为裸岩石砾地,按照国土部门土地现状分类标准,裸岩石砾地为其他土地,不属于农用地。

林业部门则根据省级林业长远规划及县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该宗土地的用途确定为林地。

[1](二)争议归纳案例一中,司法人员对土地性质认定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占地行为发生时土地现状认定被占用的土地性质,本案中涉案土地被占用时,土地现状为农用地,因此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规划地类认定被占用土地性质,本案涉案土地被占用时,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因此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全文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全文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全文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全文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

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探讨

“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探讨

“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探讨作者:鄢志祥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司法公正不仅定罪准确,而且还包括罪刑相适。

刑法修正案(二)将非法占用林地纳入刑法第342条,设立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林地与农田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不同种类林地的价值又相差悬殊。

对于毁林占地的案件如果仅从非法占用林地角度考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

【关键词】森林资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长期以来,人们对森林的认识比较单一的,很少考虑森林被破坏所造成的生态损失。

森林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通常包括林地、无数的植被类型以及生活在林区的各种动物等多种资源。

2011年,渝东某县级检察院共受理非法占用林地案件2件3人,滥伐林木案件10件10人。

现从中抽出三类较典型的案件进行分析比较。

一、非法占用林地【案例】2010年11月,被告人饶某、陈某与某镇双河村3组村民签订了流转土地协议,用于种植经济林木。

2011年2月中旬,被告人饶某、陈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工人用挖机、铲车等工具挖露天煤矿,占用并毁坏林地23亩。

2011年6月公安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起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饶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刑法修正后较为典型的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

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二)将原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增加了对非法占用林地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第1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土资源报数字报:“破坏耕地”与“非法占地”辨析

国土资源报数字报:“破坏耕地”与“非法占地”辨析

国土资源报数字报:“破坏耕地”与“非法占地”辨析“破坏耕地”与“非法占地”辨析□侯福志破坏耕地与非法占地行为存在交叉,并且具体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又具有多样性,给违法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十分重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破坏耕地行为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占地行为分属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但在实际执法操作中,由于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要件有时是重叠的,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可能带来一定的难度,进而可能影响对法律条文的正确适用。

因此,在理论上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显然十分必要。

两种违法行为的认定两种违法行为的区别:一是违反的义务性或者禁止性条款不同。

破坏耕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而非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未经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或者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

二是侵害的客体存在差异。

破坏耕地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国家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制度,但如果是擅自建房则又同时侵害了国家对土地的审批制度;而非法占地行为侵害的范围要宽,既有可能侵害国家对耕地保护的制度(非法占用耕地),又可能侵害国家对土地的审批制度(非法占用非耕地)。

三是违法主体各有侧重。

破坏耕地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占地的主体范围要宽,除了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能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

相同点:一是破坏耕地行为和非法占地行为都是未经批准而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是破坏耕地行为中的建窑、建坟和建房行为存在“非法占地”的问题,而非法占地行为中,如果占用的对象是耕地,那么这种行为存在“破坏耕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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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园地的立案标准探讨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园地,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为“其他农用地”,立案标准是20亩以上。

(一)国家规定农用地受国家保护,非法占用农用地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分别作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改变被占用林地、草原用途,达到了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二)园地在法律上规定为“其他农用地”,与耕地相比处于较低的法益保护位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七条,将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土地规定为“其他农用地”。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分别表
述为“其他农用地”、“其他林地”、“其他土地”。

在农用地当中,法益保护位阶最高的是基本农田和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立案标准是5亩;第二位阶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林地,立案标准是10亩;最低一个位阶是其他农用地,包括园地、草地、养殖水面、水利设施用地等除第一位阶、第二位阶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受保护地位明显低于前两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七条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三)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非法占用和毁坏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是20亩以上,本案应当适用20亩以上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
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占用园地多少亩才够立案条件?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直接的
规定,但并不是说园地就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我们从上述可以很清晰的得出结论,非法占用其他农用的立案标准提2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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