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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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4号

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市东上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冯治英。

委托代理人吴毅、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令文,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五峰三路前街2号一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伟强。

委托代理人杨小菁、尹智元,均系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记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旺福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4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冯治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毅、孔令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小菁、尹智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合记公司诉称: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系由原“佛山嘉华食品公司”于1999年12月转制成立,转制后,原告与佛山嘉华食品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自清代嘉庆年间至今,“盲公饼”已有200多年的生产历史。经过几代人的苦心经营,“盲公牌”盲公饼畅销国内外,成为佛山市人尽皆知的佛山特产和知名商品,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自1985年至1999年间,“盲公饼”先后多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在2003年5月佛山美食欢乐节上,原告生产的“盲公牌”盲公饼被评为佛山市八大优秀传统食品,深受媒体和百姓的好评,成为知名品牌。由于产品质量高,服务好,2003年9月原告被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佛山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1982年,佛山嘉华食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盲公”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8类。1999年12月,佛山嘉华食品公司将盲公牌商标转让给原告。2003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告为盲公牌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2002年12月,原告对盲公牌商标进行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止。原告的盲公牌商标中的盲公,起源于古老传说中的何姓老人。从原告与被告两者产品背面对其饼名由来的传说可以看出:被告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何公饼中的何公,就是原告盲公牌商标中的盲公。被告在外形相同,成份相同的饼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盲公”极易使人产生错误联想的“何公”,作为饼的名称使用。这种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由于被告金旺福公司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盲公”极易产生错误联想的“何公”作为其同种产品的名称及外包装潢,致使不少消费者误将被告生产的果槟牌何公饼当作原告生产的盲公饼;由于被告产品的品质口感方面不及原告产品,致使盲公饼及原告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并导致原告“盲公饼”的销量明显下降。与去年同期相

比,自7月份到12月份,2003年同期原告盲公饼直接经济损失达534908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佛山盲公饼这一知名品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打击侵权,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在《佛山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金旺福公司辩称:双方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我方也未利用原告的商标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所以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事实。一、我方在其包装袋后面记载有关何公饼的历史渊源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1、原告有关盲公饼历史渊源记载的内容不属于商标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畴。原告有关盲公饼历史渊源记载的盲公饼、“姓何的失明老人”等,不受商标法保护。2、因为双方当事人各自记载于包装袋后面的历史渊源只是一种传说,是流传民间的一种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考证这段传说的真实性。如果将这传说看成一篇作品,原告也不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不独自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应是人类共同的文化成果。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用有关盲公饼的传说。且原告今日生产的盲公饼也非昔日失明老人制作的盲公饼,原告也非昔日失明老人的传人,那么原告也就无权独自享有使用这段传说的权利。3、原告记载的有关何公饼的历史渊源和盲公饼内容完全不一样。从内容显示,我方主要强调何公饼的由来,原告强调盲公饼的由来,各自的侧重点不一样。对“何公”的描述也完全不一样。二、双方的商标不同,也不具有相似性。1、商标文字“果槟”与“盲公”的含义不同。2、商标图案构成不同。我方的“果槟”商标字体是繁写黑体,外加椭圆圈,以白色作为商标底色;原告的“盲公”商标字体是隶书,以印鉴形式表现出来,以金黄色作为商标底色。三、没有将原告的“盲公”商标作为我方的商品名称和装潢使用。我方以何公饼作为商品名称,以佛山祖庙的实景作为装潢图等,而原告的商标是“盲公”,以红色作为装潢图案,与我方的商标、装潢没有丝毫的联系。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综上所述,我方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其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如下:

(一)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二、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及身份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三、1、《商标注册证》,2、《关于转让和租赁资产的协议》,3、《关于佛山市嘉华食品公司转让商标和出租资产的批复》,4、《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证明1、盲公商标自申请保护至今已20多年,在同类产品中有很长的商标保护历史,系知名商标。2、原告对“盲公”注册商标有合法的所有权,且该商标处于保护期内。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不能以这些证据证明原告的产品是驰名商标,应由国家商标局颁发。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定。

证据四、1、原告部分打假《投诉书》及行政处理结果,2、《盲公饼获奖证书》及《荣誉证书》,3、网站资料《面对假冒伪劣同是老字号兴衰为哪般?》4、《佛山日报——盲公睁眼看世界》,5、《佛山特产——盲公饼简况》,证明:1、原告盲公牌盲公饼是知名产品,在同类产品中享有很高声誉。2、盲公饼的历史源于传说中的何姓盲人即“何公”,民间传说中的“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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