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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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类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和交融,新闻产业的繁荣让世界变得日益民主。但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空间的日益透明化,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也越来越受到令人不安的威胁,公众人物的隐私频繁地充斥着网络、媒体。然而,由于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遭遇到不同程度的尴尬。本文主要论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涵、特殊性及保护的现状等,并提出完善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The arrival of network times gives human thought unprecedented liberation and blend, the prosperity of news industry let the world become more democratic. But on the other hand, as people living spac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transparent, the private lives of public figures also more and more threatened by disturbing, the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have frequently filled with network and media. However, due to about public figures privacy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not perfect, more and more public figures in the process of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ir encounter different levels of embarrassment.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particularity and protection status, etc.,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关键词】:隐私权、公众人物、知情权、法律保护

Privacy、public figures、right to know、legal protection

引言:

“人肉搜索”、“艳照门”、“绯闻”、“隐婚”、“狗仔队”等等这些词语在当下让人再熟悉不过了,它们与公众人物有着密切的联系。公众人物的行为活动,一般都与社会公共生活密切相关,并且构成了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公众自然在心理上会产生知情的渴望,希望关注和了解这些公众人物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其私生活。在人们密切关注和各家传媒密集报道下,他们的隐私得到曝光的概率明显高于普通人。“窥探”公众人物的隐私,充分满足了大众的好奇心,让名人的生活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但是这是否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本文将逐步展开讨论。

1. 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1.1隐私权的含义

当夏娃、亚当受蛇的诱惑,偷吃了伊甸园中知善恶树上的果子,“二人的眼立即开了,发觉自己赤身露体,遂用无花果树叶,编了个裙子围身”,于是人类有了隐私意识。这是基督教关于人类隐私发端的描述。

“隐私”一词在英语中为“Privacy”,隐私又被称为生活秘密。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在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两位法学家路易•布

兰蒂斯(Louis D. Brandeis)和萨莫尔••沃伦(Samuel D. Warren)为了驳斥《波士顿报》对于沃伦家庭私事的大肆报道而共同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文中指出:现代化的企业和发明创造通过侵犯个人隐私,使其处于精神上的伤痛之中,远甚于单纯的肉体伤害可能造成的伤痛折磨。1

但是关于什么是隐私权,至今尚无定论,依据布兰蒂斯和沃伦的定义,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权力”(right to be alone)。2美国威廉•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定义为每个人要求他的私人事务为得到他的同意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3在日本,隐私权被称为“私生活”或者私生活的权利,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控制自己情报流传的权利”;(《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19页)《新版新法律学辞典》则认为私生活是“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4

在中国,民法学家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5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

1徐爱国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2陈龙江:《人格权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学说考察与理论探讨》,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1页

3《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19页

4【日】我妻荣编:《新版新法律学辞典》,董璠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42页

5张新宝:“隐私权研究”,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

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等私生活安宁权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2杨立新教授认为,这一定义较为综合、全面,准确描述了隐私权的内涵。

1.2 公众人物的界定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并在该案中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以及确立了“真实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3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首席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在西方,“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根据学者史宾赛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7页

2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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