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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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侯(惠公,晋献公三子, 夷吾)之入也,秦穆姬属贾君焉,且曰:‘尽纳群公 子。’晋侯蒸于贾君,又不纳群公子,是以穆姬怨之。”
“蒸”、“报”婚的特点: 第一,蒸、报婚是儿子与庶母、侄子与婶
婶、弟弟与寡嫂之间的婚配关系; 第二,蒸、报婚所生的子女是享有合法地位
的、是可以继承父亲的地位成为诸侯的,或可 以嫁给他国诸侯为嫡夫人的; 第三,蒸、报婚是当时的社会和人们都认可 的合法的婚姻关系。 “蒸”、“报”婚随着汉代儒家学说成为正统
蒙古族“蒸”、“报”婚消亡与残留:
一方面受到汉族伦理道德礼教的影响,蒙古 族对收继制婚加以改革,在法律上作出“守 志妇不得收继”,以及“兄不得收继弟妇” 等规定。
另一方面,蒙古族带来的婚俗又引起汉族旧 有的“蒸”、“报”婚遗俗的回潮。
《明律集解•户婚》中规定:“若收祖父妾及伯 叔母者,各斩。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皆绞。”
第五讲 中国 古代婚姻制度
第一节 古代婚姻观念
1.社会婚姻状况关涉到社会治乱,婚姻关系是 构成尊卑上下等级关系的基础。
古代婚礼场景
2.感情专一、姻缘天定
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礼之用,唯婚姻
为兢兢。……甚哉,妃匹之爱,君不能得之于臣,
父不能得之于子,况卑下乎!既欢合矣,或不能成
子姓,能成子姓矣,或不能要其终,岂非命也哉?
辨夫之多少。” 吐火罗,“俗奉佛,多男,少妇人,故兄弟通室,妇
人五夫则戴五角,十夫戴十角。男子无兄弟者,则 与他人结为昆季,方始得妻,不然,终身无妇矣。”
4.对偶婚 不同氏族的成年男女双方,在或长或短
的时间内实行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以女子为中心, 婚姻关系不稳固的一种婚姻形式。对偶婚为一种两 相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对同居形式。其 形式有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 。
2.男女青年私订婚约和私奔的事件屡见不鲜
《周礼·地官·媒氏》: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 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国语·周语上》: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 三女奔之。
3.婚姻观
婚姻,先秦时写为“昏姻”。
班固《白虎通·嫁娶》:“婚姻者何谓也?昏时行 礼,故谓之婚也。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
“扶桑国者……估其婚法,则壻往女家,门外作
5.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
原始社会末期,父权制取代母权制
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 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 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 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 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
5.媵妾制婚 周代,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夫人,女方须以姪(兄弟之
女)娣(妹妹)随嫁,同时其他诸侯国亦可遣女子陪嫁,其中, 只有夫人处于正妻地位,其余都属于妾。 《左传·隐公三年》: 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 《硕人》也。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其娣戴妫生 桓公,庄姜以为己子。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
1.青年男女的关系 青年男女之间的关系是比较自由的,相互之间的 交往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
《周南·关雎》: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参差荇菜,左右流之。窈窕淑女,寤寐求之。 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 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女,琴瑟友之。 参差荇菜,左右芼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
在原始群中,两性关系完全是出于生理的要求,
是极其自由、不受任何束缚的,这就是乱婚(或称为杂
婚)。
《列子·汤问》:“男女杂游,不媒不聘。”
源自文库
云南四川的泸沽湖地区的纳西族人中盛行的阿注
婚,还有杂婚的体现。如叔侄共阿注、伯父与侄女为阿注。
2.血族婚(族内群婚) 随着历史的发展,原始群落开始分成一个
个血缘氏族,此时不同辈分之间的通婚被禁止, 只允许同辈男女之间的通婚。这就叫血族婚。 因为一个血缘氏族,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 个通婚集团,所以这又可叫做“族内群婚”。
(《史记•外戚世家序》)
3.社会制度造成的悲剧——男女授受不亲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媒之女,丑而不信。 痴心女子负心汉。 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婚姻的意义
古代宗法社会对婚姻的目的的认识: 传宗接代; 祭祀祖先; 增加劳力; 防男女淫乱。
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
1.杂婚(乱婚)
夷姜,宣公之庶母也。
②《左传·闵公二年》:“初,(卫)惠公(公子朔) 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公子顽,急子的同胞兄 弟,惠公之庶兄)蒸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 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
③《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蒸 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又娶二女于戎,大戎 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晋伐骊戎男,女以骊姬, 归生奚齐,其娣生卓子。” 齐姜,武公妾。
3.亚血族婚(族外群婚) 本氏族的兄弟姐妹已不能通婚。本氏族的兄
弟或姐妹必须在互相通婚的对方氏族的女子或 男子中寻找配偶。对方氏族中的兄弟或姊妹则 在本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这样,父 亲是集体父辈,母亲是集体母辈,成为共夫或 共妻。
例如: 挹怛人,“兄弟同妻。妇人有一夫者,冠一角帽。
夫兄弟者,依其数角。” 多蔑国,“其人短小,兄弟共娶一妻,妇总发为角,
4.“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 制”) 一夫一妻制后,父亲死后儿子可以娶庶母叫作 “蒸”。 兄、叔死后,弟侄可以娶寡嫂或婶母,叫作 “报”。 原因:经济基础——妻子成为丈夫的财产。 社会基础——妇女地位下降。
①《左传·桓公十六年》:“初,卫宣公蒸于夷姜, 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 生寿及朔,属寿于左公子。夷姜缢。”
一说姻同“因”。《广雅·释诂》:“因,亲也。”
据此,则婚姻即“昏因”,意思是男女在黄昏
结合,成为亲密的伴侣。
先秦时期的人们对于婚姻的认识很深刻。当时的人 们认为,男女结合,其主要目的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 《礼记·郊特牲》:“夫昏礼,万世之始也。” 《易·序卦》:“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 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 《礼记·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 而下以继后世也。” 《礼记·哀公问》:“大昏,万世之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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