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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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14
执行日期:2002-4-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水泥企业的检验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第二条环境条件
(一)必须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样品存放室、药品试剂库等。周围环境的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二)化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化学分析用天平及高温设备(高温炉、烘干箱)要与分析
试验室隔开。
化验室小磨及高压釜应单独放置。
(三)化验室内仪器设备应放置合理,操作方便,保证安全。
化学分析试验室应有通风柜(罩),供排除有害气体用。
(四)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第三条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配备及素质要符合《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第四条检验设备
(一)出厂水泥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见附表),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
(二)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
(三)化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并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第五条仪器设备技术要求和检定(校验)周期
(一)仪器设备的精度要求,产品型号和检定(校验)周期见附表。
(二)除附表中所列仪器设备外,企业可视规模和生产品种,添置部分测试用高级仪器设备,如偏光、反光显微镜、激光粒度分析仪、火焰光度计、压蒸釜、白度计、稠化仪、x射线萤
光分析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生料强度测定仪、空隙率测定仪等。
(三)常用和必备的仪器设备,如空调、恒温及易损件、滴定管、容量瓶、烧杯、量筒等由企业自定。
(四)当水泥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修订后,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第六条本条件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条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