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

Licesing & Administration Rugulation for

Design Certificate of Pressure Vessel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3)

第三章设计许可程序…………………………………………………………………

(5)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5)

第二节试设计………………………………………………………………………

(6)

第三节鉴定评审……………………………………………………………………

(6)

第四节审批与发证…………………………………………………………………

(7)

第四章换证…………………………………………………………………………

(8)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9)

第六章附则……………………………………………………………………………

(10)

附件 1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样式)…………………………………

(11)

附件 2 设计资格印章格式……………………………………………………………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保证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样式见附件1)。

第三条《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

(一) A级:

1.A1级(注1)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系指球形储罐;

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 C级:

1.C1级系指铁路罐车;

2.C2级(注2)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 D级:

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2.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 SAD级:

系指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

(注1):当只具备其中一项资格时,应当注明超高压容器或高压容器。

(注2):当只具备其中一项资格时,应当注明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第四条《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证。A级、C 级和SA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鉴定评审和批准;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鉴定评审和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

证单位继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应当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的,取消设计资格。

第六条取得《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可以按批准的级别、品种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

第七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批准人员或审核人员(以下统称设计审批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由质检总局委托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由质检总局委托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

《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和《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分为A、C、D和SAD四级。

第八条《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和《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应当按规定办理复考换证手续。

期间如设计单位能够提供设计审批人员或分析设计人员连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工作或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工作的,或期间参加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机构组织的不少于40学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方面专业培训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申请免考的设计人员在提供详细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工作经历资料记录,经发证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予免试换证。

第九条取得A级、C级或SA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条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经质检总局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承担。鉴定评审人员应当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规定的相应内容,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实行设计文件鉴定,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与设计类别、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四)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工作场所;

(五)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当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对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至少应当达到80%。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A级或C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根据所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持A级或C级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应当分别不少于2人;

(二)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5名。其中,D级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三)SA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持证分析设计(SAD)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人员一般不得少于4名。持分析设计(SAD)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证有效运转。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手册

1.术语和缩写;

2.体系的适用范围;

3.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设计体系的组织机构;

5.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6.体系各质量要素和控制点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