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6章杂货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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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杂货船运输

第一节杂货种类及特性

根据货物性质和装运要求,可将杂货进行如下分类。

一、件杂货

件杂货是指各种以包装形式运输的货物。根据货物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是否存在特殊危险性,将件杂货分为包装危险货物和一般件杂货。

(一)包装危险货物

海上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种繁多,性质各异,危险程度不一,多数兼有多种危险性。为方便安全运输和管理,有必要对危险货物进行科学分类。

IMO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水路危规)根据货物的理化性质及对人身的伤害程度将危险货物分成9大类。对于具有两种以上危险性质的货物,以占主导地位的危险性确定其归类,但运输中必须兼顾货物的其他危险性质。

国际危规对危险货物的具体分类如下:

1.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

爆炸品是指在外界能量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引发爆炸的物质和物品,也包括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爆炸品按照其危险程度分成6个小类:

第1 .1类—具有同时爆炸(是指一经引发,瞬间即影响到全部货载的爆

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引爆炸药、爆破雷管、黑火药等。

第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同时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无引信弹类、照明弹、火箭发动机等。

第1 .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种危险兼有但无同时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燃烧弹药、烟幕弹药、

C型烟火等。

第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或物品。此类货物万一被点燃或引爆,其危险仅限于包件本身,如演习手榴弹、安全导火索、用手操纵的

信号装置等。

第1 .5类—具有同时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和物品。此类物品在通常运输条件下,基本没有爆炸的可能或基本不可能从燃烧变成爆

炸,但当船内载有大量此类物品时,其由燃烧转变为爆炸的可能

性即大为增加,如E型、B型引爆剂等。

第1 .6类—不具有同时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品。指仅含有极不敏感的爆炸物质、可能性极小被意外点燃或传播的单项物品。

水路危规中无第1 .6类。

化学爆炸性是爆炸品的主要特性。当受到摩擦、撞击、震动、高热、点燃、静电感应或氧化剂、还原剂等不相容物质接触时都有引发爆炸的危险。此外,大多数爆炸品本身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而且在爆炸过程中生成毒性气体(如一氧化碳)或窒息气体(二氧化碳、氮气)。2.第2类气体:压缩、液化和加压溶解气体(Gas: Compressed, liquefied and dissolved under pressure)

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300 kPa或在20℃和101.3 kPa的标准压力下完全呈气态,经压缩或降温加压后,贮存于耐压容器或特制的高绝热耐压容器或装有特殊溶剂的耐压容器中的物质。

根据气体在运输中的主要危险可细分为3个小类:

第2 .1类—易燃气体。此类气体泄漏时,遇明火、高温或光照,会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氢气,甲烷、乙炔、含易燃气体的打火机等。第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此类气体泄漏时,遇明火不会燃烧,没有腐蚀性,吸入人体内无毒、无刺激,但多数在高浓度时有窒息作

用。该类气体还包括比固态和液态的氧化剂具有更强氧化作用的

助燃气体,在运输中还必须遵守第5类氧化剂的各项要求和规

定,如氧气、压缩空气、氮气、二氧化碳等。

第2 .3类—有毒气体。此类气体泄漏时,对人畜有强烈的毒害、窒息、灼伤和刺激作用。其中有些还有易燃和助燃作用,如氯气、氨、

硫化氢等。

水路危规本类名称为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具体分为:第2 .1类—易燃气体;第2.2类—不燃气体;第2 .3类—有毒气体。

该类物质的危险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气体受热、撞击、震动时,会引起钢瓶内气体压力增大,使容器存在爆

炸的危险。

2)本类气体中除氧气和空气外,若因某些原因导致大量泄漏,会冲淡空气中的氧气而影响人或畜的正常呼吸,严重时会因缺氧而窒息;如泄漏的气体为易燃、助燃气体,遇火星则极易引起燃烧事故,同时,还

会与空气或助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而引起爆炸事故;有些气体

有显著的麻醉性和毒性;密度较空气大的气体,泄漏后极易积蓄在舱

底,具有严重的潜在危险性。

3.第3类易燃液体(Inflammable liquids)

指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混合液体、含有溶解固体或悬浮溶液(如油漆、清漆等)。还包括在液态时需

加温运输,且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时会放出易燃蒸气的物

质,但不包括不能维持燃烧、闪点在35℃以上的液体,也不包括由于

其危险性已列人其他类的液体。

易燃液体按闪点不同分为:

第3.1类—低闪点类液体(闭杯闪点低于一18℃),如乙醚、汽油、丙酮、

二硫化碳等。

第3.2类—中闪点类液体(一18℃≤闭杯闪点<23℃),如石脑油、工业

酒精、苯等。

第3.3类—高闪点类液体(23℃≤闭杯闪点≤61℃),如松香水、印刷油

墨、丁醇、松节油等。

易燃液体的危险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易燃性

易燃液体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挥发性,挥发出来的蒸气及其易燃液体自身,遇明火极易燃烧。

易燃液体的易燃性以闪点(Flash point)表示。它是指在给定的条件下,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遇明火出现瞬间

闪火的最低温度。液体的闪点越低,其易燃性及危险性越大。闪点依据

其测试仪器在密闭容器还是在开敞容器中加热液体而分为闭杯试验

(Closed cup,c. c)闪点和开杯试验(Open cup,o. c)闪点。一般

同一物质的闭杯试验闪点要低于开杯试验闪点约3一6℃。

(闪点不是一个确切的物理常量,它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所试验仪器的结构和试验程序,故应标明试验仪器名称。)

2)爆炸性

易燃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范围时,遇明火即可发生爆炸。能够引起爆炸的可燃气体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Explosion limit),一般用该气体在混合物中所占体积的百分比表示。

浓度范围的最低值称为爆炸下限,最高值称为爆炸上限。浓度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其爆炸性越强。如汽油的爆炸极限为1.2%-7.2%,乙醇的爆炸极限为3 .3%一19%。

3)毒性

大多数易燃液体有不同程度的毒性,长时间吸人其蒸气会引起中毒,严重者可能死亡。

(本类物质:遇强酸及氧化剂发生激烈反应而引起燃烧,如酒精遇络酸

酐会燃烧、松节油遇发烟硝酸能燃烧;

另:在装卸时,邻舱不得同时装卸钢材、生铁等,怕撞击产生火花)

4.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Inflammable

solids, spon-taneously combustible substance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inflammable gases when w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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