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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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

一供应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1]7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1.19

【实施日期】2001.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全省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7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全省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19日

全省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

为合理利用土地,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必须坚持土地和城乡地政集中统一管理的法定原则,确保政

府对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任何非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元旦不得行使管理土地的政府职能;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不得内设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禁止多部门、多渠道供应和审批建设用地。

二、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土地使用权交易及集中统一供地的需要,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唯一渠道。各类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土地所在行署、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规定,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取得所需的建设用地。禁止以私自交易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各类待供建立用地都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按市场机制统一管理和供应。

四、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转用征用审批手续,依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统一供应;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必须纳入政府统一供应渠道,不得自批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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