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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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推进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设置和银行账户设立

1、成立X县X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与X镇财政所合署办公,业务上接受X县财政局指导和监督,取消村级会计独立核算资格,并由村委会与中心签订村级账务和资金委托代管协议。每村设一名报账员,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和保管,定期向中心报账。报账员由通过民主选举的本村干部兼任或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镇村财服务中心可对村级财务的管理与决策提供相关意见及建议。

2、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在信用社为各村分别设立银行帐户、建立账薄,业务独立核算。村级资金账户核算的内容为各类财政性资金和村组自有资金,包括:专项资金、上级拨款、机动地收入、土地租赁、门面租赁等。

第二章村级财务报账程序

1、镇农财服务中心实行定期报账制度。各村报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三上午(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先期为各村提供1000元的备用金,供报账员代收代付,严禁座收座支。

2、报账员对本村组发生的经济业务持原始凭证报镇农财中心审核。镇农财中心工作人员对不合理票据由审核人加盖“审核不合格”印章,注明原因,予以退回;对于合格票据按程序进行报账。

3、报账员持合格票据,经村主任审批、村书记同意、村监委会审签后,分别填写X镇村组费用报销单(表一)、X镇村组报账票据汇总单(表二)后到镇农财中心报账。

4、镇农财中心会计将原始凭证、报账单和申请单交于出纳复核,无误后盖章并办理收付款手续,逐笔登记日记账后,将票据传回会计处记账。

第三章村级财务审批规定

1、村委会必须严格实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监委会主任联合审签制度,任何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署事由,严禁白条入账。

2、开支5000元以上的重大事项,经村三委会同意后,附会议记录,方可报账。

3、对于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严格按照《X县X镇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操作规范》执行。

4、村上购建大型固定资产或基础设施,必须签定合同,进行预算。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决算和审计。

第四章村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1、规范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各村银行帐户印鉴由镇农财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双方共同留存,留存印鉴为:村委会公章、村主任私章、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私章。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度。严禁村委会公章及村主任私章一人保管。镇农财服务中心应加强日常银行取款的监管,严禁开具空白支票。

2、规范银行账户资金管理。村级各项收入,包括上级补助、奖励及社会捐助的资金、物资必须统一纳入村级账户核算,严禁公款私存、多头存款和私设小金库等。

3、各村委会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村集体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章村级票据管理规定

1、各村委会向村民及相关单位收取各种费用,必须使用X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并加盖X县X镇农财服务中心专用章。

2、镇农财服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票据保管,建立统一票据领用登记册,对票据的入库、发放、保存、注销等事项作好记录。

3、统一票据的领用:村级报账员在农财服务中心票据专管员登记,注明领用单位及日期,方可领取统一票据,每村一本( 领用新票据时,必须先核销以前旧票据)。

4、统一票据的使用:各村在使用统一票据时,必须加盖村委会公章,提供收入依据,正确规范使用,保证票据要素齐全,表面清晰整洁,大小写相符,经济业务清楚。

5、统一票据的核销:村级报账员在核销票据时,必须在票本封面上注清:已使用份数、未使用份数、作废份数及票据号码,经记账人员逐一核实,保证开出票据的款项金额足额入库前提下,签字认可,方可到票据专管员处核销归档,领用新票据。

6、作废的统一票据,由经办人注明作废原因,三联单据必须齐全。对于作废票据不全,造成无法核查的,依据有关规定按票据最大额予以追缴。

7、统一票据因故丢失的,应当日向农财服务中心提出口头挂失,登报声明作废,持声明原件,书面阐明事由和收款情况,方可挂失,对因丢失票据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由领票人承担。对于损坏无法辨认的票据,镇农财中心对于当事村或当事人进行1000-5000元的罚款处理。

8、对于村组私自用其它票据向农民收取钱物的,农民有权拒付。私自用其他票据向农民收取钱物的,一经查实后,除追缴相应款项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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