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金融企业会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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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 外登记。
(3)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 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贷款”科目(已减值), 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3、按贷款对象划分 :公司贷款、个人贷款
公司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款、贸易 贷 款、住房信贷和综合授信贷款等
个人贷款——包括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如个人质押贷 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 款、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和个人助学贷 款
4、按贷款保障条件划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章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核算
节贷款业务及会计处理概述 节贷款业务的核算 节贴现业务的核算 节贷款减值的核算
第一节 贷款业务及会计处理概述
一、贷款业务的分类 1、按存款期限划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 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 款 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2、按还款方式划分:一次偿还的贷款、分期偿还的贷款 一次偿还的贷款——本金在贷款到期时一次偿还、利息 则 根据约定(分期或一次偿还) 分期偿还的贷款——分期(按年、季、月)等额偿还
信用贷款——依靠借款人的信用而无还款保障的贷款
担保贷款——具有一定的财产或信用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
票据贴现——持票人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行 为
5、按贷款的自主程度划分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自筹资金、自主发放贷款、自负盈亏
委托贷款——委托方筹资、受托方代理发放贷款、委托方承担 盈亏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 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 将本科目改为“1303 质押贷款”、“1305 抵押贷款”科目。企 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 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主要账务处理:
1、贷款业务发生时的核算
第二节 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信用贷款的核算
1.信用贷款发放的核算。 (1)凭证: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首先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
书”,经审核批准后签订借款合同。 发放贷款时,由借款人填写 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第一联为借方凭证,第二联为贷方凭证, 第三联为回单,代收账通知,第四联为放款记录,第五联为到期 卡。经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送会计部门凭以办理放款手续。
(4)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 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科目(已减 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 “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5)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 款余额,借记“贷款”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 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贷款”科目(已减值), 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其他账户: “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应收利息” 、“利息收 入” 、“资产减值损失”、 “贷款损失准备” 、“抵债资产”、 “贴现资产”、“应收未收利息” (表外科目)
3、关于“贷款”科目的注释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 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 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 “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3、收回贷款的核算(不发生贷款减值的):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 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 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贷款”科目(本金),按其差额, 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4、贷款减值的核算
(1)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 将“贷款”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该科目(已减值), 借记该科目(已减值),贷记该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可疑类——即使依靠抵押或担保也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损失类—பைடு நூலகம்无论采取什么措施,本息无法或只能极少部分收回 的贷款
二、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概述
(一)账户设置: 1、主要账户:贷款 ——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 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 “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 款的摊余成本。
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贷款”科目 (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 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贷款”科目(利息调 整)。
2、资产负债表日账户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 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 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 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特定贷款 ——经国务院的批准、并对贷款的可能损失采取相 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 贷款
6、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 失类
正常类——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有足额把握能按时还本付 息的贷款
关注类——借款人对于偿还贷款本息目前有能力,但存在 不利因素
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收 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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