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论文(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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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三号黑体)

(正文小四号宋体)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它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其法制教育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然而,青少年犯罪现象仍令人担扰。因此,如何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使教育成果落到实处,从而杜绝青少年犯罪,实在是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者必须认真探讨的问题。

一、法育的心理机制(四号黑体)

法育的目的应该是形成良好的法制素质,因而,必然遵循素质形成的心理规律。我们在运用素质形成的心理学理论进行法育的实践中,觉得“心理内化论”能很好地揭示法育的心理机制。心理内化论认为:人的道德、知识、智力等,归根到底都是从外部的东西(活动)转化或移植而来的,也就是把外部的东西(要求)内化为自己的东西(自觉的要求)。而对学生进行的法育,实际上是,也应该是德育的组成部分,因此,必然遵循心理内化的规律:把外部的法制规定转化为自己的自觉行为。那么法制规定的心理内化是如何实现的呢?我们试用道德内化的心理规律对法育的心理机制解释如下:

(一)、知,情,意,行模刷式(小四号黑体)

这一模式把法制规定内化的过程概括为:法制认识〔知〕、法制情感[情]、法制意志[意]、法制行为[行]四个环节。

法制认识(知)是对法律、法规等的认识过程,主要经历三个阶级:

①法制知识的理解。了解和掌握法制知识,知道如何按法办事。

②法制观念的形成。承认,接受法律规定并认识自己应该依法办事。

③法制评价能力的发展。能够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评判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法制情感(情)是对法制行为产生情绪、情感体验的过程。守法是产生愉快的情感体验,违法时产生痛苦的情感体验,这样就产生了法制情感。

法制意志(意)克服困难、百折不饶地依法办事,并能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坚决不违法的心理过程称为法制意志。

法制行为(行)依法办事,不做违法的事,并形成习惯,这就是法制行为。

以上法制心理内化的各个环节是互相关联、紧密结合的:知是法制内化的前提或基础,没有法律知识,没有意志到要依法办事,情、意、行均无从说起。情、意是由知到行的中介,并具动力和调节机制,只有伴有明显的情绪体验,并用意志力量来调节我们的行为,才能使守法坚定不移,违法的行为不会发生。行是法制内化的归宿,同时也是提高法制认知,培养法制情感,锻炼法制意志的重要方面。因为,只有在依法办事中才能进一步理解法的正确性,体会到守法的愉快,并使法制意志增强。我们在法育的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只有把知、情、意、行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发育,才能切实取得发育的效果。泰州市十佳律师之一的蔡桂才由于婚外恋而杀人的例子,就是法制认识与法制情感、意志、行为脱节的结果。可见完成法制心理内化,知、情、意、行相统一是何等的重要。

(二)霍夫曼的内化理论

根据霍夫曼的内化理论,法制内化的标志在于人们法制行为独立于外界压力的程度。也就是说当人们依法办事时能够不考虑外界威胁或惩罚,则法制规定才能认为是已经获得了内化,而且,一个人对外界监督越不注意、那么,他的法制内化的程度就越高。

根据这一理论,法制内化过程中,需要有各种心理因素的积极参与。主要有:动机因

素。在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时可能会困难或障碍,必须具备一定的动机力量,才能保证法制行为的实现。例如:学生中发生的聚众斗殴犯罪,不少参与者就是因为守法的动机力量较弱,没有战胜“哥儿们意气”,他们虽然知道参与打架不对,结果还是去了。

情感因素。当一个人有违法行为时深感内疚,这样就能保证他自觉地不做违法的事。

这一理论还向我们提示了:惩罚手段、爱的取消与诱导,这三种方法对法制内化影响的心理规律。惩罚手段、爱的取消如果强度适当会使学生重视法制教育,但如果强度太高则往往会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而诱导方式会使学生自觉地积极地接受法制教育。这是因为:①诱导能使学生注意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别人,对社会的影响:②诱导哭避免单纯说教、降低强制性,从而减少青少年的抵触反应。(三)性格理论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决定人行为的核心因素是性格,因为性格是决定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以及怎样做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的行为方式。“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形容性格稳定的,可见,法制内湖的最深层次,就是形成有法必依、守法必严、执法必公(公正)的性格特征。因此,性格形成的心理学机制对法育的指导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关于性格形成的心理学机制,限于篇幅在此不作介绍,请参阅有关心理学书籍。)

二、法育心理机制的应用

在法育中探讨、研究其心理机制,就是为了运用相应的心理规律来提高法育的效果,造就大量的具有良好法制素质的公民,为依法制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那么,怎样用心理学的理论来指导法育工作呢?我们的粗浅看法和做法是:

(一)把握好法良的心理目标

法育从不同的角度出法可有不同的目标,例如:从内容的角度可有:了解、熟悉、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目标;从形式的角度可有:开几次讲座,进行几次测验等目标。而目标具有导向(影响法育的方向),评价(对照目标判定效果)等作用。可见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一下法育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站在心理学的角度看,制定法育目标要考虑心理内化和身心发展等诸多因素,具体说来可分为四个方面:

1.提高法制认识

要根据小学、初中、高中等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阶段,确定相应的法制认识目标。例如:小学生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可能难以理解,但我们完全可以把使学生认识到“法律“是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规矩作为法制认识的目标。形成基本的法制观念的法制评价能力:不偷窃、不伤害他人身体等等。

我校学生属于高中生,法制认识的目标就应该包括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方面的内容,形成相应的法制观念和法制评价能力。

2.形成法制情感

要根据法制认识的目标,提出相应的形成法制情感的目标,使青少年忌罪如仇,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很强的内疚感。

3.锻炼法制意志

要制定出不断增强学生法制意志的具体,使学生最终能形成依法办事百折不挠,抵制犯罪毫不动摇的坚强的法制意志。

4.养成法制行为习惯

法育最深层次目标应该是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形成有法必依,守法必严,执法必公(公正)的性格特征。据说美国人喜欢打官司,可见依法办事的习惯已成了美国国民的性格特征之一,而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的行为习惯尚处于形成阶段,可见法制教育工作任重道远,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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