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
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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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冀卫党[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党〔2009〕11号)厅直机关党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厅机关各支部:《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我厅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08〕25号)精神,现对加强和改进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学习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的重要意义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是新时期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学习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加强厅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厅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的重要途径。
中央和省委历来重视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理论学习。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我厅中心组按照中央、省委和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努力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新知识,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努力坚持改造主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相结合,不断健全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妇幼〔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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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妇幼〔2017〕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卫生计生单位: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我省是人口大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高龄高危孕产妇比例增加,加大了母婴安全风险。
为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化孕产妇健康管理模式,强化高危孕产妇的早期筛查与评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的通知》,完善服务流程,推动孕产妇在妇幼保健机构建档,免费发放《母子健康手册》,推进产前检查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落实,提高早期建册率和产前检查率。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并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程度分别以“绿、黄、橙、红、紫”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代表低、一般、较高、高风险和患有传染病。
将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粘贴相应颜色标识。
强化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随着妊娠周期的延续,医疗保健机构要对孕妇做好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分类管理措施。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高危专案管理(一)明确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fc991c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85.png)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冀人口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口发〔2007〕10号)各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统一安排,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维护正常生育秩序,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央《决定》“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安排,在全省开展一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是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
在我省开展的“四清三落实”活动的基础上,以城镇二胎审批、生育和非婚生育为重点内容,通过二胎审批、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人员处理情况检查、群众举报及个人申报等途径,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
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
二是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
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0b2e767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76.png)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冀卫医函〔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9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唐山保监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和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平安医院”建设和“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医疗风险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医疗保险对于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发展的不确定性,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医疗意外,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对于这些医疗意外,有的是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引起的,有的是医疗机构完全遵循有关规范、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发生的。
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
对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和《河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医函〔2014〕48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予以赔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并在医疗支出中列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可通过自愿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来获得相应补偿,以减轻或缓解后续治疗的经济压力。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43b4b9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85.png)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冀卫办纠风[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办纠风〔2013〕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现将河北省卫生厅《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4月2日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卫生厅决定,从现在开始,用半年时间,以县以上医院为重点,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一次行风整顿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主题实践活动,以“三好一满意”为目标,紧紧围绕“教育、自查、整改、评估”四个步骤,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查处相结合、纠风与治贿工作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这次行风整顿的范围为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重点整治医疗机构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及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按照卫生部《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一)药品及医用材料购销方面1、医疗机构不通过全省统一平台网上采购药品、采购非中标药品、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等问题。
2、医疗机构不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本院用药品种和规格,随意采购未经备案药品等问题。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政风行风建设与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政风行风建设与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34294a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c8.png)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政风行风建设与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冀卫办纠风[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政风行风建设与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卫办纠风〔2014〕5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省级各卫生计生行业学会、协会,委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北省2014年民主评议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卫生计生系统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政风行风建设与民主评议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单位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请及时反馈委纠风办。
联系电话:0311-********(传真),联系人:刘佳琳,电子邮箱:***************。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9月12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政风行风建设与民主评议工作方案为加强卫生计生政风行风建设,推进民主评议活动深入开展,根据《河北省2014年民主评议工作方案》(冀办字〔2014〕26号)要求,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及“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大力纠正“四风”突出问题为目标,以解决纠正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行为为突破口,积极创新改进机制方式,组织广大干部和卫生计生人员广泛参与监督和评议,推动卫生计生行业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建设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实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8b516b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14.png)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冀卫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发〔2014〕11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环保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环保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医疗废物管理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但是,部分地区和机构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一)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医疗废物责任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
要组织开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二)加强配备,完善设施。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24f728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f7.png)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冀卫疾控字[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卫疾控字〔2007〕29号)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广大儿童和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现将《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厅二ΟΟ七年六月十五日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切实加强疫苗和预防接种管理,推动免疫规划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广大儿童和群众的身体健康,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疫苗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疫苗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能,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扎实推进,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疫苗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第一类疫苗政府采购和逐级分发制度。
接种单位要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71c5719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e1.png)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冀人口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口发[2007]1号)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安排全年工作,深化改革,突出重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七年一月八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2007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以及省委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稳定、提高、统筹”的工作方针,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任务,通过抓基层基础工作、抓能力的提高、抓依法行政、抓利益导向、抓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促进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圆满完成人口计生责任目标,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07年要突出抓好中央《决定》的贯彻落实,以依法管理、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基层网络建设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工作,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为重点的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农村育龄妇女免费服务“民心工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六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一)在全省掀起学习、宣传中央《决定》的高潮。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da9b08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17.png)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5.05.30•【字号】冀财社〔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直卫生计生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反馈。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5月30日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三章资金支出与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保障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的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资金、疾病预防控制类资金、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防治研究资金、妇幼健康服务类资金、食品安全类资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类资金以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类资金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全省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需求,结合省本级财力,统筹研究确定项目金额,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项目资金以绩效预算管理为导向,实行“分类保障、事权匹配,优化整合、统筹安排,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管理办法,按照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分配资金。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https://img.taocdn.com/s3/m/170e49f749649b6648d747b6.png)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冀卫规[2016]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31【实施日期】2016.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规〔2016〕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编委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二孩政策,缓解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要求,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相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7月31日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建立和完善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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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冀财社〔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绩效结果,现将《河北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6月16日河北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绩效结果,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计生协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计生协专项行动主要包括:一是帮助农村贫困地区低收入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小额贷款增收致富;二是开展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帮扶活动;三是开展对青少年有针对性的、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用于以上活动的小额贷款增收致富项目贴息,开展帮扶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数据采集、宣传费用、资料印刷以及业务培训和专题讲座中发生的劳务、交通、通讯、误餐、慰问等服务性支出。
固定资产仅限于桌椅、音响等必备设施,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宣传费支出应有宣传活动方案、支出预算,印刷品应有相关协议、合同、印刷内容及请示批文等手续。
第三条专项资金申报标准。
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项目点,活动项目申请专项资金不高于10万元,贴息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内的实际已还利息。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一)配备器材、设备费用,包括购置电视、音响、桌椅等器材,基地挂牌、场地布置等,不超过3万元;(二)活动资金,包括数据采集、专家咨询和讲座,组织对计生特困家庭健康体检及其他扶助活动等,不超过3万元;(三)队伍建设资金,包括志愿者培训、活动等,不超过2万元;(四)宣传资金,包括印制宣传品、购买宣传资料等,不超过2万元;(五)贴息按照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以内,具体贴息比例视当年项目申报情况采取全贴或半贴的形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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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翼政办[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翼政办[2000]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下放的职能将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等工作,逐步交给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原由省统计局承担的人口目标考核工作改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拟定全省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负责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有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和考核。
(三)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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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冀爱卫[2010]9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冀爱卫[2010]9号)各市爱卫会、省爱卫会各委员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省爱卫办参照国家和兄弟省的卫生城市、县城等相关卫生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省级卫生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增了市辖区、镇、社区的省级卫生标准。
现将重新修订和新增的7个卫生标准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新的卫生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附件:1、河北省卫生城市标准2、河北省卫生县城标准3、河北省卫生区标准4、河北省卫生镇标准5、河北省卫生村标准6、河北省卫生社区标准7、河北省卫生单位标准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河北省卫生城市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
政府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卫生创建工作的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2、市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研究和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3、市爱卫会办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及设备,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爱国卫生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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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对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审批进行规范简化,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2019年12月2日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生育登记(一)适用对象。
育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适用生育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登记:1.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含收养)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3.夫妻双方已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含收养),但有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按夫妻现存子女数计算,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含收养),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5.其他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
登记办理。
应当在怀孕后及时办理生育登记。
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生育而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补办。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三)登记机构。
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生育登记。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县卫生计生部门机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县卫生计生部门机构](https://img.taocdn.com/s3/m/1e9b94fb76a20029bd642d46.png)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县卫生计生
部门机构改革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冀卫办人函[201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5.01.08
【实施日期】2015.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县卫生计生部门机构改革进度的通知
(冀卫办人函〔2015〕1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
目前,全省多数市、县卫生、计生机构整合进度较慢,已影响和制约了当地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
为加快市县卫生计生部门机构改革进度,促进卫生、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组建卫生计生委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卫生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和计划生育完善的基层网络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解决卫生
计生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病案首页数据报送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病案首页数据报送工](https://img.taocdn.com/s3/m/bf745f96c77da26925c5b0d9.png)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病案首页数
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办医函[2016]3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6.11.14
【实施日期】2016.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病案首页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医函〔2016〕3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全面了解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现状,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提升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推进医院评审和医疗质量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2016年版)的通知》要求,现请你们组织辖区医疗机构报送出院病人病案首页数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2015-2016年度病案首页电子版。
二、报送范围
所有综合及专科医院(含民营医院)、妇幼保健院。
具体数据上报参照国家卫统4报表要求(附件1)。
<。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https://img.taocdn.com/s3/m/4ff02e00915f804d2b16c15e.png)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冀卫法监[2009]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4.01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冀卫法监〔2009〕7号)
各市卫生局,各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促进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卫政法发〔2009〕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加强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机构,配备、充实专兼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增加专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复议行政
应诉工作,保证相应案件有2人以上承办。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54121e0b4c2e3f57276371.png)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开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办法制函[2014]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4.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通知
(冀卫办法制函〔2014〕7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河北省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确保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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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监督检查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卫发[2016]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6.02.19【实施日期】2016.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6〕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2月19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冀政发〔2015〕31号)要求,结合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监管工作重心向行政审批事中事后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转变,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全省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规范行政审批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一)依法规范审批。
对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和办理时限承诺制;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实行“阳光审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各级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规范有序进行,实现严格依法、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的目标。
(二)严禁变相审批。
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严禁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继续审批;严禁拆分、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义重新审批;严禁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机构和人员作出强制要求;严禁以印发文件等形式,授权或指定行业学(协)会、事业单位等继续行使行政审批职权。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下级卫生计生部门初审、审核的,要同步取消。
对已经取消的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要切实落实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恢复。
(三)确保有序衔接。
对已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同步推进。
下放审批事项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积极协助承接部门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同时,不得以备案等名义继续审批。
承接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加强与下放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到规范有序地承接,确保接得住、管得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严格遵守法定审批程序和时限,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对需要技术评审的审批事项,承接部门要加强相关专家队伍建设,确保技术评审工作高质量开展。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以省卫生计生委职责为主要内容,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一次,抽查比例根据当年工作情况合理确定,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增加监管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同时建立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学(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和监管效果评估,推进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良性互动。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同时,参照我委制定的行政审批“双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对本地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监管方案。
(二)建立监管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与市、县之间,委机关各处室、相关单位之间要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对于共同审批的事项,要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任务,避免推诿扯皮,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加强队伍建设。
调整充实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强化监督执法能力保障,保证监督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监督执法队伍作风建设,提升监督执法队伍形象,惩治监督执法腐败现象。
(四)强化督导检查。
加大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并将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重大政策落实督查范围。
各地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要建立督查工作报告制度,定期报告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对未履行监管义务或在审批、监管过程中存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双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一、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
二、监管对象:省内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外省市在我省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三、监管方式:双随机抽查。
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随机抽取机构数的50%,抽查一次。
五、抽查重点内容:1.是否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在批准的资质期限、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
3.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履行法定职责。
六、抽查结果处理:1.对抽查结果正常的机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2.对抽查有问题的机构,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3.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机构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
七、执行责任主体: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八、监督考核主体:委综合监督处、法制处。
附件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双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一、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管对象: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监管方式:双随机抽查。
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随机抽取机构数的25%,抽查一次。
五、抽查重点内容:1.是否在资质批准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活动。
2.现有人员、场所、设备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职业健康检查活动是否合法。
六、抽查结果处理:1.对抽查结果正常的机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2.对抽查有问题的机构,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3.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机构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
七、执行责任主体: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八、监督考核主体:委综合监督处、法制处。
附件3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双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一、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