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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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税务问题

2010-08-18 LQLEE阅249 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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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施工企业(含装饰及安装等)大量使用农民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一般说来,均没有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采取造具《工资表》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在税务上

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1.根据穗地税发[1999]512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了劳动力招用就业手续,并签具职工劳动合同的,其向所招用的劳动力发放的劳动报酬,可按财务规定自制凭证入帐,按工资薪金项

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没有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了劳动力招用就业手续,其向这部分人员(以下简称临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凭《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或《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支付,按税法规定代征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并按劳务报酬项目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穗地税发[1998]42号的规定,对支付给临工的劳动报酬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的公式介绍如下:

(1)营业税:月收入800元以下,不征营业税(03年1月1日营业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

月收入800元以上,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2)个人所得税:每月收入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a 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3%预扣税款。

b 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至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乘以20%为应纳税

额。

c应纳税所得额在4000元以上,减除20%的费用后,乘以20%为应纳税额。

例:某企业雇佣了一个临工,月劳务费1000元应扣营业税及附加;1000*5.5%=55元个人所得

税:(1000-55)*3%=28.35元

3.申报及开票操作:企业填写《开具(通用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并附上临工应纳税款金额

到主管税务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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