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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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业户名称(盖
填报日期:年月日申报流水号:
投资业户税务登记号税款所属期
投资业户纳税人编码管理机关
正常申报□自行补报□稽查自查补报□延期申报预缴□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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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项:
一、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上四类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本表由表一与表二两部分组成,其中表一用于填写投资者投资经营企业(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表二用于反映投资者从投资经营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有多个投资者的企业(业户)应分别填报。
2、投资者投资多个企业(业户)全部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填写表二“补充资料4、5”。投资者投资经营多个企业(业户),其中含有一个合伙企业(业户)的,投资者年度终了仅填报从本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投资者,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指申报税款所属的时期。
2、“正常申报”: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正常申报的选择该项;
“自查补报”:根据税务机关的自查公告或在正常申报后,发现问题,进行补申报的选择该项;
“被查补报”:纳税人在稽查局发出稽查通知书后就以往税期的税款进行申报的选择该项;
“延期申报预缴”: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纳税人根据审批文书填写申报表预缴税款时选择该项。延期申报预缴后在规定限期内进行申报的,选“正常申报”。
3、“投资业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或承包承租的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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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4、“投资业户纳税人编码”:指管理机关对投资企业(业户)编制的纳税识别号码。
5、“管理机关”:指纳税人就该申报事项的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6、“身份证明类别”:填写“身份证”、“军人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其他”。
7、“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与身份证明类别对应的号码。
8、“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投资者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9、“投资比例”:填写投资者出资比例。
(二)表中项目说明
1、第1-5行,按照申报纳税同期企业的利润表和有关会计科目以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帐表一致。
2、第7行“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反映纳税人超过有关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3、第19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反映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4、第30行“应税收益项目”:反映纳税人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用“-”号表示。
5、第34行“弥补亏损”: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6、第35行“国库券利息收入”:反映已计入收入总额的国库券利息。
7、第36行“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反映按有关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8、第39行“分配比例(%)”:填写投资者出资比例。
9、第41行“适用税率”:根据汇总数(38+补充资料4 + 补充资料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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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选择确定的税率。
10、第45行“减、免个人所得税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个人所得税额。
11、第47行“期初未申报所得税额”,默认为0。
12、第48行“实际已申报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当年度已申报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13、表二补充资料“4、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合计数”,是指投资者兴办多个独资企业从本企业以外取得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14、表二补充资料“5、其他企业已扣除的投资者标准扣除额合计数”,是指投资者兴办多个独资企业月(季)预缴时已扣除的投资者标准的扣除额合计数。
(三)表中栏目的主要逻辑关系:
1、第40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40=38×39
2、第43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43=40×41- 42 投资多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其计算公式如下:43=[(40+补充资料4 + 补充资料5)×41-42]×[40/(40+补充资料4 + 补充资料5)] 五、此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