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三包责任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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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组织建立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建立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 作;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所知悉的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包的责任主体
销售者是直接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之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的拘束下, 三包责任主体当然是销售者。所以实行 “谁销售谁负责三包” 的原则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家用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 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是指制造、装配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 品合格证的企业。家用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修理者,是指与制造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为消费者提供修 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规定》解读
课程内容
第一章 “三包规定”解读 第二章 经销商流程改善及的对应措施 第三章 Q&A
第一章 “三包规定”解读
“三包规定”立法延革
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过程极有可能告一段落。该规定将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
2011年10月26日
2011年8月24日 2010年12月15日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 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 明书
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 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
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码(VIN)、生产日期; 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 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其相关查询方 式;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 示的其他内容;
法规目的 适用范围 法规要求 责任承担
诚信原则
监督与管理 保密义务
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称为三包)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2010年12月 2009年3月9日
2007年3月 2005年9月16日 2004年12月30日
2002年
质检总局法规司会同质量司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包括消费者、汽车厂商等16位听证代表一 致欢迎并支持汽车三包,并“希望尽快出台”。 质检总局召集数家主要汽车制造商于长春举行了会议,宣布汽车“三包”进入立法调研阶 段,将会尽快出台并会给企业3到6个月的准备期。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汽车质量担保服务规范》草案对“三包规定”中存在争议的条目起解 释作用。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三处处长谢鹏鸿透露,“三包”政策正在着手制定可操作的细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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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规定”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民事法
民事诉讼法 (程序法)
民法 (实体法)
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婚姻法
物权法
合同法
通则
产品 质量法
汽车产品
三包责 任规定
(补充规定)
家用汽车
什么是三包?
所谓三包,是销售者违反买卖合同的质量约定,消费者对出卖人追究质 量担保责任的三种请求权:
• 修理 • 更换 • 退货
三包总则
零件储备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 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 偿; 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免除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 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 三包责任要求;
退、换货义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 售者更换、退货;
争议调解配合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组织对争议的处理;
修理者附随义务
零件质量
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零部件,且质量不低于生产装配线上的 产品;
媒体报道,质检部门将加快《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汪立昕透露,有关各方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一致。
中汽协秘书长张伯顺说,汽车“三包”触及的利益层面太多,很难顺利出台。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最初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生产者附随义务
检验检查 信息备案
凭证提供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 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 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 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
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保养手册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物品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三包凭证样张
销售者附随义务
验收责任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明示义务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 在上述修理网点 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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