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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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习新条例的具体条文规定
新条例共计八章一百零三条。我们逐章进行学习。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9条,修改4条。本章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 特种设备定义、条例的调整范围、特种设备监管体制、特 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及 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这章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的 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特种设备的定义;二是条例的调整 范围;三是节能监管问题。
(二)条例的调整范围
条例第3条对调整范围进行规定。对条例的调整范围,我 们应当掌握四个层次的规定: 1、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包含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 检测及监督检查四大环节,其中生产环节包括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五个环节;(第3条第1款) 2、条例适用范围的除外规定。即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航空、铁路、海上、矿井等领域的 设备不适用本条例规定。比较原条例,新条例将煤矿矿井改 为矿山井下,既包括煤矿矿井,又包括非煤矿山井下,从而 表述更加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务院职责分工,矿山井下安 全监管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另外, 新条例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增加到除外规定当中也不适用于 本条例,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 机场专用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特定范围内行驶或者作业且 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专用设备; 3条2款
(三)有效开展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
由于生产不规范、监管不严格等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在我们国家还是很 严重的。国务院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先后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 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2007年6月1日, 国务院在总结多年处理事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 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生产安全事故 涉及面、涉及领域很广,在实践中,一些特殊的行业、特殊的领域,如民航、 铁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它的事故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 异较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内容 作出专门规定。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特殊行业、特殊领域的事 故调查处理都已作了明确规定,针对这一特点,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 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国 务院批批复的总局“三定”方案规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质检总 局负责。根据这条规定,新条例中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及调查处理一 章,对特种设备事故分级、事故预防、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制度及内容进行 了明确规定。应该说,明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也是这部条例修改 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是总则第5条、第8条规定了两项节能制度:1、特种 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生 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全面负责;2、根据节能 减排需要技术和资金支持的特点,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特种设 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 技术创新和应用,并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 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节能投入。 二是第二章的第10、12、13、20条设定的生产单位在 节能方面的四项责任义务:1、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特种设备 的能效指标(目标值和限定值)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 指标要求及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2、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 计文件必须经鉴定后方可用于制造;3、对特种设备新产品、 部件及材料,在进行型式试验的同时,必须进行能效测试; 4、高耗能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后,施工单位应向 使用单位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能源利用效率的最高能效 和最低能效)
(一)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的需要
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锅炉、电梯、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 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而且在我们实际工作遇到 了一些安全监管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场内机 动车辆监管问题,移动式压力容器监管问题、锅炉 水处理及清洗监管问题、无损监测机构及人员监管 问题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对几年来安全监管工作开 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条例的内容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 务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改的背景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条例的具体条文规定
一、条例修改的背景(修改的主要原 因及修改过程)
03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 我国第一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行政法 规。这部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 安全监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实施的5年多来,对 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改 这部条例主要是由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3、条例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即两工地(房屋建筑工地 和市政工程工地)所用的起重机械及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 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我们需要 明确的是,对于两工地起重机械及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 用环节以外的生产活动,如制造、改造、维修等环节以及检 验检测环节,都要适用本条例,并由我们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4、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问题。条例附 则第100பைடு நூலகம்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这也是条例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条例只对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管道元件制造过程的 监督检验做出了规范,对于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等环节的 安全监管,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对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除外规定及特殊规定,既是各部 门立法协调的结果,又是由于特定领域有专门的法律、行政 法规加以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应当优先 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于本条例;
(四)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授权,进一步加大 行政处罚力度的需要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权的取得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法律、 法规直接设定,行政机关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定职权;二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许可权;三是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取 得许可权,但这种许可权的取得是不充分的,被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以委托人 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其法律后果也是由委托人承担。按照许可法的上述规定, 总局要想将其所拥有的行政许可权下放至省级局,只能通过委托许可的方式进 行下放,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省级局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许可,而且实施 许可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都要由总局承担,这与总局下放许可的宗旨、目的 是不符的,基于此原因,这次条例修改,就明确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依法有权 将自己的许可权授权给省级局,由省级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并自行承担法 律责任,而不是采取委托许可的方式。这是我们条例进行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 条款,从而保证了我们行政许可的合法实施。 另外,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力度,以及对原条例尚未规范的违法 行为增设处罚,这也是条例修改的一个原因。如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 生产活动,罚款数额从原来的5至20万增加到10至50万;再如擅自转移、动用 被查封、扣押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处5至20万罚款,情节严重,撤销其 相应资格。以上就是条例修改的四个方面的主要原因。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新条例第 2 条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 备范围内,由原七类特种设备修改为八类特种设备。按照 新条例第99条规定,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 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 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纳入目录的场 内机动车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工厂厂区内用于生 产作业的专用车辆,如搬运车、牵引车等;另一类是在旅 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运输车辆。我们对 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应严格按照目录及相应的安 全技术规范进行。
二、条例修改的框架及其主要内容
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的决定》内容共计37项,这37项都是对原条例做 出重大修改的条款,还有部分条款的文字修改并没有列在决 定当中。 通过对比新旧条例,新条例对03版条例改动之处共计61 条(包括部分文字修改),其中新增加14条,主要是事故报 告处理及节能监管等方面内容;删除3条,即原条例第31条、 62条、63条,这三条是原条例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规定,新条 例增设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一章,因此将条例这三条予以删 除;修改44条。
(二)依法有效开展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 作的需要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国家质检总局 “三定”方案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 监管工作,这就对我们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 即由原来的安全监察这单一职责转变为现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 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节能监管是这部条例修订的重要原因 之一,同时,又是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新修改的条例的立法 宗旨体现在两个方面:以安全监察为核心,为节能减排作贡献, 从而实现“确保安全、节能降耗”的双重目标。条例的修改为 我们依法有效地开展节能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据。
(三)节能监管问题
前面已经提到,我们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已经 涵盖了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两个方面的内容,职权增加了,同 时责任和义务也增加了。这就要求我们对节能监管问题要进行 认真学习、积极探索监管手段和措施,提炼总结节能监管的经 验和做法。 本条例有关节能的规定贯穿条例始终,在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等环节,条例的各个章节中都增加 了有关节能的规定。我们在总则部分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在节能 方面设定的制度及主要规定,在以后的章节中就不再累述。条 例设定节能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三是第三章的第26、28、29、39条设定了使用单位在 节能方面的四项责任义务:1、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应当包括能效测试报告等资料; 2、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过 程中要进行能效测试;3、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 用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4、使用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 进行节能培训。 四是第四章第48条、第五章51、58、60条分别对检验 检测机构和监管部门提出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中 发现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监管部门 报告;2、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进 行查封和扣押;3、监管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 标的,应当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可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国家及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的能 效状况。 另外,对违反节能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条例在第七 章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节能监管贯穿条例始终。
下面,简单说一下条例修改过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自03年颁布施行后,我们在安全监察的实践工作当中遇 到了一些新问题,原条例对此尚未规范,因此,总局在05年 未就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条例的立项申请,但当时我们 条例修改的内容是很少的。在条例修改稿的起草、调研过程 中,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为适应新的要求,条例修改的 内容也随之逐步增多。因为条例涉及部门很多、部门间职能 交叉多,通过长期的、艰难的部门之间立法协调,到了08年, 这个条例的修改稿基本定稿。但在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的过程中,我们这部条例经历了坎坷历程,5次排上国务院常 务会议议事日程,却因各种紧急情况没能上会审议,5次拿下, 这在国务院审议行政法规工作中也是很少见的。在今年1月14 日第六次上常务会,终获审议并通过。好事多磨来之不易。
对于条例修改主要内容,我们概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条例的调整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锅炉水质处理和清洗以及特种设备无 损检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纳入新条例调整范围; 二是根据节约能源法规定以及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增加特 种设备(高耗能)节能监管的规定(几个环节都包含了节能监 管的内容); 三是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实际需要,增加特种设 备事故分级及调查处理的规定(第六章); 四是通过行政法规明确授权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将特种设备 行政许可下放省级质监部门,从而确保行政许可的实施合法、 高效、便民; 五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对特种设备各类违法行 为的处罚力度,行政处罚最高罚款限额达到 200 万元,这在国 务院行政法规罚则规定中也属于很严厉的。(修改内容多、但 条理十分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