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公益诉讼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的一种特殊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全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我国自2000年颁布民诉法以来,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和制度,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公益诉讼举证难、判决难执行等。
因此,展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探讨如何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我国立足现代化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围绕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和问题展开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主要内容包括:1.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制度特征,包括公益诉讼的起源和发展、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等。
2.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包括公益诉讼立案难、举证难、判决难执行等实践问题,以及法院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等。
3.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完善,包括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等公益诉讼机制、完善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定、明确法院公益诉讼的判决目的和判决效力等。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三、研究的预期成果本研究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探讨如何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预期成果包括:1.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原则、法律制度等进行较为全面的阐释,并对其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2.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如完善证据规定、建立更加完善的公益诉讼机制、明确法院公益诉讼的判决目的和判决效力等,以期达到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
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及实施研究
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及实施研究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公益利益,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探讨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及其实施问题。
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意义民事公益诉讼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其核心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公益和集体利益,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性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保护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提高了守法意识和公共责任感,推动了社会文明进步。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是指在法律层面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明确和规范。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如《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为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
但是,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个别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度化。
因此,建议在法律层面上,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等细节问题,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实施问题虽然我国已经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来支持民事公益诉讼,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维护公益利益而进行的,所以在确定原告资格时,需要更加注重对原告组织是否能够真正代表公益利益、是否具备维权能力等问题的认定。
其次是对诉讼费用的解决问题。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诉讼费用问题可能成为制约其实施的因素之一。
因此,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出一种既能够保障原告利益,又能够合理分摊风险的费用分配机制。
最后是对于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
民事公益诉讼的结果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其执行问题至关重要。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执行机制,保证判决的执行效果。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引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为倡导社会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目的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举报、起诉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侵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形式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 公共利益导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 主体多元化: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中,起诉人不仅限于被侵犯或妨害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机构或个人,如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
3. 法律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4. 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的共同利益,一旦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影响力往往比个人案件更大。
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扩大社会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公正与公平: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四、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程序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环境 的保护方面还比较薄弱, 于此 匹配的措施也是比较缺乏的, 因此在 当前我国的 国情下迫切的需要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环 境法律法规, 在这个过程中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显得 尤为重要 。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责任分配
中图分 类 章编 号 :090 9(0 9 7330 10 -5220 ) .5 .2 0 易见 的看 见 , 只要 有损 害 发 生的 可能就 可 以提起 公益诉 讼 。 所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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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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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目前 , 国 的经济 飞速发 展 , 是 高速发 展 的 经济就 像是 一把 双 刃剑 , 在提 高公 民生活 水平 的 同时也使 公 民的 我 但 它
或者 机关 为原 告 , 以损 害 国家 、 社会 或者 不特 定多 数人利 益 ( 即公 益) 的行 为为对 象 , 以制 止损 害公益 行 为并追 究 公益 损害 人 相应
二 、 国环 境 民事 公益 诉 讼研 究现 状和 不足 我
我 国 《 境保 护 法》 六条 宣称 :一切 单位 和个人 都有 保护 环 第 “
( ) 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的 目的是 为 了维 护公 共 利益 一 提起
环境 民事 公益诉 讼 的 目的有 别于其 他 的诉讼 , 一般 的诉 讼都 案 的还有 曲修 霞等 代 表 。 外 , 高人 民检 察院 也 曾就 建立 环境 另 最
是 为 了维护 自身 的利 益, 而提 起环境 民事 公益诉 讼是 为 了保 护社 公益 诉讼 的建 议提 出 回复 : 过修 改 、 善相关 法律 , “ 完 国家建 立环 会 的公共 利 益 ,同 时它 的判 决效 力也 不一 定局 限在诉 讼 当事 人 境 民事 , 行政 公诉 制度 , 明确 民事行 政公诉 的相 应程 序 。这 些举 ”
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引言: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了解决行政争议外,还可同时实现公益目标和维护民事权益的一种诉讼模式。
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为公众提供了更广泛的维权途径,也对于完善我国法治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探讨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从法律和制度角度分析其实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行政公益诉讼理论基础行政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保障措施。
它体现了行政法的独立地位和特征。
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正是基于对法治原则的尊重和坚持而得以实施的,它通过司法的审查,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而维护了社会的公众利益。
2. 行政责任追究原则行政责任追究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要求之一。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追究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手段,实质上是对行政机关行为的责任追究。
它通过公民、组织等法律主体提起诉讼的方式,追究行政机关的过错,促使行政机关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使行政机关不敢滥用职权、违法行事,从而增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法治意识。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团体、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整体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一种诉讼模式。
它通过司法途径的介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推动行政机关履行相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的存在和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实现。
二、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在行政诉讼中增加民事诉讼要素,既能解决行政争议问题,又能实现行政公益和民事公益的一种综合性诉讼模式。
1. 法律依据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首先来自法律本身的规定。
《2024年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范文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篇一一、引言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受到非法侵害或潜在威胁时,特定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由于其保护社会公益的特点,该诉讼类型在国际间具有日益显著的地位。
本文将对中、美、德三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模式进行深入的比较法考察,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中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基本模式以检察机关和特定社会组织提起为主。
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公益受损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诉讼,还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诉前公告制度,以促进诉讼主体适格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美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美国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
其基本模式为私人诉讼和政府机关提起的公共诉讼并行。
私人可以代表个人或集团利益进行公益诉讼,而政府机关则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公共诉讼。
此外,美国还设有公民诉讼制度,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
四、德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德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团体诉讼和检察官提起的公益诉讼为主。
团体诉讼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代表团体成员进行维权诉讼,其中也包括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形。
此外,德国的检察官在发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也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五、中、美、德三国模式的比较与评价中国、美国和德国在民事公益诉讼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模式注重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但在激励公民个人参与方面仍有待加强。
美国模式通过鼓励公民和政府双重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确保了多层次的公益保护;而德国则侧重于通过团体诉讼加强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力量。
六、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改进建议1. 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在保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几个基本问题探讨
规定只允许特定 的人基于特定身份提起。大陆法 系中虽然也 有一些 国家允许公民提起 民事公益诉讼 , 大多 限制在一些 但 特定领域 中, 例如 , 日本就允许公 民以纳税 人或选 民的身份 对政府或有关团体提起公益诉讼 。 很 多 人 主 张 效仿 美 国 的规 定 , 使公 民有 资格 作 为 中 国 民 事公益诉讼 的原告 , 这样就可 以更直接 更有效地保护公共利 益 。其 实 , 家 对处 理 公 共 利 益 问 题 的 态 度 决定 了其 如何 设 国 置 民事公益诉讼 的原告。有些国家倾 向于通过行政机关强化
探讨 寻求 权 力 救 济 展 开 尝试 , 就 是 要 为 其 寻求 法律 可诉 性 也 的保 障 机 制 。
二 、 民是 否可 以作为 民事公 益诉讼 的原告 公
原告资格 问题在 民事公益诉讼 的研究 中是 一个极为重 要 的问题。其 中, 民能否提起 民事公益诉讼 比较 复杂 , 同 公 不 的国家规定都不一样 。 例如 , 在美国就比较宽松 , 民诉讼制 公 度 中普通公 民被授予检察 总长的身份 , 以国家的名义对危 害
中对民事公共利益的保护条文非常多 , 但在 民事诉讼法 中却
未明确提及 , 即使 是 19 年修改 的《 91 民事诉讼 法》 也几乎是
否认 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的存在 ,0 7年民事诉讼 的修改亦 20
权 限来 应付 , 有的通过动员个人利益 来实现公共 目的 , 也有 折衷处理 的,如授予一些 特定 团体代表公 民个人行使权利 。
在 法 律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 侵 害 国 家利 益 、 会 利 益 的 行 为 人 对 社 提 起 民事诉 讼 的活 动 。
民事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代 的程式诉讼 程序时期目 。 其发展到今天 ,在西方一些 国家已经得 以很好 的建立和完 善 , 以 英 美 两 国最 为 发 达 。拿 美 国举 例说 明 , 美 国 , 尤 在 民事 公益诉讼是一项极为重要 的法律实施机制 , 尤其在对商业活
现实与理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私 囊 , 成 了 国 有 资产 的大 量 流 失 。 另外 , 境 污 染 公 害事 什 也 是 比 造 环 比 皆是 , 场 垄 断 、 品 质 量侵 权 、 市 产 医疗 损 害等 现 象 也都 成 为 了社 会 的
、
不 可 否认 , 一 味 地 强 调“ 从 国家 本 位 ” 尊 重 民众 个 性 发挥 , 国 到 中 的 转 变 是 巨大 而 可 喜 的 。然 而 近 年 来 , 种 转变 却 呈 现 出 “ 一个 极 这 从 端走 向另 一 个 极 端 ” 的态 势 : 以囡 有 资产 流 失 为例 , 家 审 计 署 2 0 国 02 年 对 国有 资 产 进 行 的 专项 审 计 结 果 显 示 : 0 2年 1 到 l 20 月 1月, 查 共 处违 规 违 法 问题 金 额超 过 了 2 0 0 0亿 元 。 在 国有 企 业 的 改 制过 程 中, 。
一
此外, 赋予公民个人提起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呼声也一直都 多, 但这类案件往往 以失败告终 。 我们在赞许这部分个人强烈的社会 责任感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 即在我国现有的情 况之下依靠个人将受损 的国家利益、 社会公益引入诉讼程序并不是最 为现实、可行 的选择。这一 方面是 由于赋予个人这种诉权无论从宪 法、 民事诉讼法还是其他任何相关的法律中都找不到依据; 另一方面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的绝大部分证据 都具有 同一特点,即证据技术性 强、 专业性强, 而且~般为被告所掌握。个人提起诉讼在举证责任方
此 , 事公 益 诉 讼往 往 由 于 没有 具 备 诉权 的正 当 当 事 人 而很 难 进 行 。 民 二 、 察 机 关提 起 民事 公 益 诉 讼 的理 性 分 析 检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对个人隐私权、财产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应对这一挑战,我国在法律层面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滥用等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个人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它既具有普通民事诉讼的特点,又具有公益性、预防性等特殊属性。
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一)公益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关注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非单一个体的利益。
其目的是通过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滥用。
(二)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预防功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制止侵害行为,防止个人信息进一步泄露和滥用。
(三)主体广泛性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均可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这有利于扩大诉讼主体范围,提高诉讼效率。
四、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虽有相关法律法规,但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
(二)诉讼主体资格限制过多虽然法律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资格认定难、程序繁琐等问题。
(三)赔偿机制不健全在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案件中,往往存在赔偿金额过低、赔偿方式不科学等问题,难以有效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保护原则、侵权责任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浅析《民事诉讼法》第55条
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0431.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基础社会公共利益备受关注,《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做出了相关规定。
传统民事诉讼是具体民事纠纷中相对民事主体之间的私益救济,要求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公益诉讼中涉及不确定多数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原告资格不限于此。
诉讼担当理论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提供了法理基础。
诉讼担当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代表他人的利益,以正当当事人的地位提起诉讼,主张一项他人享有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争议,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原权利主体。
①在公益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人数众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特点,不便集体进行诉讼。
个人诉讼不经济、与对方对比力量悬殊等原因加剧了权利保护的困难,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由权利人授权某个团体或机关代为诉讼,以便更好的通过法律手段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被担当者利益为基本考虑的目的。
2.公益诉讼提起的原告范围2.1法律规定的机关我国的机关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此处“法律所规定的机关”大多被认为是行政机关。
立法者本意通过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推动保护公共利益,但备受学界质疑。
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的本质不同使立法愿景与现实情况相左。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分支应当符合民事诉讼中“等腰三角形”的架构,即提起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应处于同一地位。
而行政机关所特有的资源等因素让诉讼的结构变得不平等。
此外,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维护者,在社会公益受侵害时积极介入是其应尽的职责,是否有必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存在疑问。
2.2法律规定的组织从立法层面来看,众多部门法都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让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实体权益,减少诉讼环节、程序利益等耗费。
②赋予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符合社会组织实现公共利益的宗旨,比公民、企业等社会个体占有较大优势,成为了国家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补充和监督力量。
《2024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出发点,重点研究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中的重要性及其发展现状。
本文从多个角度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其在实践中的成效与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对个人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成为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该制度主要是指针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由相关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
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诉讼的主体资格、受理范围、举证责任等。
四、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与成效在实践过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该制度,受侵害的个人可以依法维权,同时,该制度也起到了预防和遏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作用。
此外,该制度还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了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五、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不足与挑战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战。
首先,由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提起诉讼时存在诸多限制条件,导致部分受侵害的个人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权。
其次,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合理,使得原告在诉讼中面临较大的举证压力。
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导致不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放宽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限制,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组织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
122法制时空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蒿臣阳(燕山大学 河北秦皇岛 066004)摘 要:近年来,在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的环境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等频繁发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侵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民对公益的重视程度越发提升,为解决此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随着公益诉讼的发展,出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特殊的诉讼制度,并且其在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重,但在其审理模式上一直有争议,“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两种审理模式应如何选择一直令人备受困扰。
通过对比分析这两种模式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会出现的情况,法院在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时,应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先刑后民”模式为例外。
关键词::公益诉讼;“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审理模式作者简介:蒿臣阳(1996-)女,河南新乡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8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源近代公益诉讼起源于20世纪69年代,我国的公益诉讼产生于20世纪之后,从清末沈家本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引入我国开始,经历民国,直至新中国成立,公益诉讼一直存在,历经了多年的实践探索。
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在2015年开展了公益诉讼制度的试点,在2017年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写入现行法律体系,随着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在2018年我国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念广义上的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包括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机构或者一般组织或者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害或者可能侵害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除自身之外其他人的利益,都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给个人隐私权、财产安全乃至社会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应对这一挑战,我国在法律层面不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其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分析其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针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
该制度旨在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核心在于拓宽诉讼主体范围,降低诉讼门槛,使更多人能够参与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中来。
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现状1. 立法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现有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2. 司法实践: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然而,由于制度不完善、司法资源有限等原因,仍存在诉讼效率低下、赔偿不足等问题。
3. 社会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四、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1.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目前,能够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限于检察机关和特定社会组织,个人提起诉讼的门槛较高。
2. 证据收集难度大: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主体,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导致许多案件难以得到有效处理。
3. 赔偿机制不完善:现有赔偿机制难以充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难以起到震慑侵权行为的作用。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措施1. 拓宽诉讼主体范围:降低个人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门槛,鼓励更多人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摘要: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愈发突出,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本文就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展开研究,探讨其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完善路径。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使用、处理和传输愈发频繁。
这一趋势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风险。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研究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完善方向。
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滥用等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时,由符合条件的主体提起的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的民事诉讼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1. 维护公共利益:个人信息涉及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重要权益,一旦被非法获取或滥用,将对公民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2. 弥补法律漏洞:现有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往往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弥补这一法律漏洞,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更加具体的法律依据。
3. 促进社会和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1. 起诉主体资格限制严格:目前,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这限制了普通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途径。
2. 举证难度大: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具有隐蔽性,受害者往往难以取证,导致诉讼难度增加。
3. 赔偿机制不完善:现有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往往难以满足受害者的实际损失。
《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中,野生动物保护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影响日益加剧,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在野生动物保护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侵害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其核心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该类诉讼的提起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但也包括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
三、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时,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权限,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
四、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分析(一)实践中的成功案例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某地检察机关针对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功维护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
此外,还有多起类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不够强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足;此外,由于取证难度大、案件处理周期长等原因,导致部分案件处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五、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检察机关应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
公益诉讼 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公益诉讼调研报告一、引言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由行政机关、公民团体、法律服务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提起,旨在保护环境、资源、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权益。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诉讼模式,对于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本调研报告旨在深入研究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和发展前景,为进一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参考。
二、公益诉讼的现状1. 出现普及与制度完善并行公益诉讼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出现了普及与制度完善并行的局面。
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始意识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其中;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完善,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保障。
2. 涉及领域广泛,问题多样公益诉讼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社会福利等,问题多样。
在环境保护方面,公益诉讼常涉及水土保持、空气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在消费者权益领域,公益诉讼主要关注虚假广告、欺诈行为等问题。
三、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难以跨部门协作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各方力量。
然而,目前相关部门之间协调合作存在一定困难,制约了公益诉讼工作的推进。
2. 证据收集难度大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但证据收集常常面临困难。
例如,在环境保护案件中,证据往往需要科学测试和专业评估,但相关机构能力有限,证据采集工作受阻。
3. 赔偿机制不完善公益诉讼案件中,赔偿问题一直是一个痛点。
由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直接受益人难以确定,赔偿金额也缺乏明确依据,导致赔偿机制不完善。
四、公益诉讼的发展前景1. 加强跨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跨部门问题。
同时,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政策引导,明确相关职责和权益。
2. 强化证据收集机制加强相关机构的技术能力培养,提高科学测试和专业评估的水平。
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证据收集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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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南大 学学报 ( 社 会科 学版 )
2 0 1 3年第 1 9卷第 6期
家 对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列举 的环境污染 ,侵害 消费者 权 益等 案件提 公益诉讼 。最后 ,法律 的价值在 于适应 会发展 的需要 ,但具体 的法律规则常 常不 能涵盖社 会生活的所有 角落 。正如庞德所 言,是永恒 的社会 需 求而非僵化 的条文 引导了我们 的法律进步 。现 阶段公 共利益频频 受侵 ,追 究责任 、追偿损 失已刻不 容缓 , 既然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的 栅括性监督权 ,那 么在必要 时由检察机 关提起 民事 公 益诉讼理应 属于 民诉法第 五十五条 的应有之意 。 ( 二)是否破坏诉讼结构
公益诉权 独家授 予中华环保联合会 ,排 除了其他一切
诉讼 主体。我们认为这种独家授权 的行为不符合立法 的基本 原则,也无法应对当下环境污染 日趋严重 的现
实 ,更不利 于检 察机 关发挥 自身优势 ,维护社会公共
利 益。
民事公诉权 和行政公诉权 ” ] 。从这个意义上说 ,检 察机关将公诉权扩展到 民事 、行政领域 的公益诉讼 ,
近年来 ,随着我 国经济社会 的飞速 发展 ,各种环
题 ,在 民诉法修改前 已有较 多的讨论 ,修改后 的民诉
法虽然 加入 了公益诉讼的 内容 ,却仍没有 Nhomakorabea明确检察机
境污染 、毒害食 品等事件层出不穷 , “ 公益诉讼 ”一词
日渐被人们 熟悉 ,而关于检察机关 能否提起 民事公益 诉讼 的争论更是从未停息 。本来被 寄予厚望的 民诉法 修 改 ,只含糊规定 “ 法律规定 的机关 ”可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公益诉讼 ,没有 明确规定检察机 关的起 诉主体 资格 。 最近 出炉的 《 环保法 》 修正案草案更是规定 “ 对 污 染环境、破坏生态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 为,中
《2024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愈发普遍,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1. 概念界定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益,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代表国家提起的民事诉讼。
2. 法律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现状1. 案件类型与数量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主要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非法获取、出售、使用个人信息等。
2. 原告主体资格与起诉条件原告主体资格主要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承担,起诉条件需满足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起诉门槛过高、程序复杂等问题。
四、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不够清晰,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惩罚措施。
2.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当前,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承担,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途径有限。
这导致大量个人受害者无法通过公益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由于个人信息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取得确凿的证据支持诉讼。
五、改进建议与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及处罚措施,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滥用事件频发,对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乃至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应对这一挑战,各国纷纷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我国亦不例外。
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公众利益、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重要手段,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期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挑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然而,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制约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该制度旨在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公众的个人信息权益,同时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监督。
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与特点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允许特定的公益诉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公众的个人信息权益。
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公益性:该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私益。
2. 法定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 监督性:该制度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损害公众利益。
四、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实施(一)构建要素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以下要素:1. 诉讼主体:包括公益诉讼组织、检察机关等。
2. 受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如法院或相关行政机关。
3. 诉讼程序:明确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
4. 救济措施:对于胜诉的公益诉讼主体,应给予相应的救济措施,如赔偿、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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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型诉讼给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日本著名法学家新堂幸司教授精辟地指出:如果说传统民事诉讼的争执焦点是当事人之间的个别权利义务,完全属于私益的话,那么,现代型诉讼中的争点则表现在社会化方面。在这种诉讼中,私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处于紧张、交错的状态,民事诉讼的意义随着这种双重性而左右摇摆:要么过于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私益的保护,要么过分重视私益的实现而错过了革新诉讼程序制度、超越传统裁判观念的契机。
一、群体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模式
德国公法学者莱斯纳认为,基于现代社会生活现象的多样性,不能将公益与私益视为相反的概念,两者应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概念。多数人的私益可以形成公益,公益由私益组成,不能绝对地排除私益。其中,有二种私益,可以升格为公益:一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一是具有某种特别性质的私益等于公益,如涉及私人的生命及健康方面的私人利益。国家保障私人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就是公共利益的需求。保障这些私益符合公益的目的。二是通过民主原则,将某些居于少数的私人利益形成公共利益。莱斯纳所提到的二种可以上升为公共利益的私人利益的确具有启发性,能够为我们分析私人诉讼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笔者认为,尽管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它和私人利益不可等量齐观,私益与公益相冲突,而且服从于公益。因为公益是团体的利益,团体由多数人组成,位阶高于个人,而且公益持续的时间比私益更加久远。不过,也要看到,公益与私益也存在紧密的联系,部分私益诉讼能够直接实现公益目标,因而可以上升为公益诉讼。这一点在群体利益保护的诉讼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例如在1996年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中,原告丘建东因一公用电话亭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多收了0.6元,于是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公用电话亭给予加倍赔偿诉讼标的1.2元,并要求公用电话亭摘掉旧的、未载明半价规定的资费表,赔礼道歉。这就是在中国引起巨大反响的“一快二”官司,它颠覆了传统的关于民事诉讼的理解,丘建东也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在“一快二”官司中,丘建东不仅主张自己的利益(尽管数额很小),而且旨在排除与他处于同一状况的利益阶层,即相同情形下的公用电话消费者的扩散性利益的侵害。因此,丘建东无疑扮演了类似美国的“私人检察官”的角色。换言之,这种诉讼的性质不是以私人权益为中心的私人之间的纠纷,提起的目的是为了更广泛的公众或者团体的利益。
(一)扩散性利益的司法保护与公益诉讼
所谓“扩散性利益”( diffuse interest),即事先没有任何的关系而只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原因才产生联系的人共同拥有的一种超越个人的不可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相对于个人的利益而言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它不是一种单纯的利益的集合,而是多个人共同享有的一种利益。比如享受洁净空气的利益、获得真实的广告的利益、享受安全产品的利益等。这种利益都是属于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不属于特定的个人或者机构,它实际上包含着一种社会公益的性质。因扩散性利益的争议引发的诉讼,日本学者往往称之为“现代型诉讼”。现代型诉讼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具有集团性或扩散性,并且大多是因为被告的活动而受到加害或加害危险的市民(消费者、居民);与此相反,被告则主要为国家、公共团体或大企业等。现代型诉讼的显著特性在于,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的内容,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预防性禁令。前者通过向人数众多的受害人支付巨额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裁性赔偿),给原告以经济性刺激和资助律师费用等作用,来发挥抑制损害的功能;后者非常明显地体现出预防侵害的诉讼动机,近年来数量上呈不断上升趋势,在司法救济法上出现了由损害赔偿转向预防性禁令的日号。德国汉堡大学H·盖茨(Hein Kotz)教授在描述现代型诉讼时指出:“原告不仅主张自己的利益(多数的场合是很不的权利),而且还尝试排除与原告处于同一立场的利益阶层的人们的扩散的片断性利益的侵害(但从整体来看,或许并不是那么广泛的侵害),这是该诉讼的特点所在。换言之,这种诉讼的对象不是以私人权益为中心的私人之间的纠纷,而是针对某种公共政策的存在方式的不服。”
关键词:公益诉讼 集团诉讼 实验性诉讼 团体诉讼公民诉讼 民事公诉
以民事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诉讼一般有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当然,这并非一种严格的学理分类。从各国的情况看,私人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近年来不断增加,这种状况被比较法学者认为是民事诉讼今后最主要的发展,这种变化可能给民事诉讼的形式和特性带来巨大的变化。在中国,自1996年1月出现第一起公益诉讼至今,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己逾十年。近年来渐成为理论界、司法界、市井百姓讨论的热点话题,并且日益频繁地出现于各种媒体报道中。公益诉讼不仅被理解为保护那些超越了个体利益、私人利益之公共利益的诉讼形式,有时也用于指称一种承认纸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之间存在差距的法律观念,即当法律对某个特定群体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后,正式条款可能由于逃避、漠视或者敌意而无法发挥作用时,司法介入就有助于确保遵循现存的规则和标准。公益诉讼( Public lnterest Litigation)当前己成为一个符号、一种大众性的话语机制,通过公益诉讼改变公共讨论的主题,给予缺乏权利保护手段的人以关注和声音,提出新的改革目标。对于那些被边缘化的群体而言,公益诉讼有时是进入政治生活的惟一或者最不昂贵的入口,为他们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合法的途径。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
---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
肖建国
内容提要: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政策。新模式的导入为民事诉讼形式的创新提供了契机。在目前代表人诉讼被搁置、集团诉讼无引入可能的背景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采取民事公诉为主导,实验性诉讼、团体诉讼和公民诉讼为补充的模式。选择路径具体而言是:确立实验性诉讼、拓展民事公诉和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引进公民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