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古城保护规划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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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目标 5
第三章古城范围、性质、人口规模 5
第四章土地使用6
第五章建筑控制7
第六章道路交通7
第七章古城区保护通则5
第八章城市设计导则8
第九章环境控制8
第十章旅游发展规划9
第十一章市政公用设施10
第十二章地块划分12
常熟古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常熟古城用地汇总表
常熟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常熟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常熟古城是常熟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部分,常熟山水城一体的形态和格局,在我国城市建设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为贯彻常熟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化常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加强古城传统风貌的保护,促进古城合理开发和建设,适应城市发展和人民现代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划。第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图则、形体规划示意、说明书及专题报告。规划文本与图则配套使用,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形体规划示意供内部掌握参考。
第3条规划范围内工程的设计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外,尚需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4条常熟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常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常熟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5条在实施过程中,需对本规划某些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的,须由常熟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常熟市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目标
第6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4、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5、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6、建设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7、《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常熟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
9、《常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996)》
第7条规划原则
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指导,按照“全面保护古城风貌”这一总的指导思想,坚持贯彻“注重历史与改善生活并重”、“保护与更新并举”的原则,尽量保持古城的原有格局和空间形态,进一步完善道路系统及其它基础设施,增强古城的服务功能,强化绿地系统的建设,提高居住质量,合理控制古城人口容量与环境容量。
第8条规划目标
保护古城传统风貌,加强和突出山水城一体的景观特色,优化古城功能结构和空间结构,改善和提高古城环境质量,注重市场体制与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结合,促使古城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三章古城范围、性质、人口规模
第9条古城位置、范围
古城位于常熟市的中心位置,西依虞山、尚湖风景区,东南北三面为新城区,古城与新区之间以环城路和护城河相隔。
古城范围即是指虞山古城墙遗址与护城河所围合的区域,面积228.18公顷(以护城河内侧边线为界)。
第10条人口规模
古城现状实住人口3.37万人,规划总人口控制在2.8万人以内。
第11条古城性质
•融山水城为一体的传统风貌旅游区
•以旅游文化服务为主的商业中心
•以传统民居为特色的居住区
第四章土地使用
第12条用地布局原则
规划本着“重点保护、合理保留、普遍改善、局部改造”的方针,坚持以体现传统风貌、历史文化内涵和改善居住生活质量为原则,尽量保持古城原有形态和空间格局,重点完善道路系统,加强旅游服务设施、绿化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13条用地布局结构
古城总体布局形成十字加一环的干道系统(北门大街--书院街、西门大街--方塔街、环城北、东、南、西路);一区三街的商业中心(方塔街商业区及县南街、和平街、南门大街传统商业街);一区五园多点的绿化系统(虞山风景区和虞山公园、方塔园、燕园、曾园赵园、劳动人民公园<暂名,下同>以及众多的广场、滨河绿地、街头绿地);二片一线传统民居保护片为代表的居住街坊(西泾岸、南泾堂、琴川河民居保护片)。
第14条用地性质控制
用地性质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增设Ra、Rb、Cb、D9四类用地。Ra类用地指古城经过建筑修缮、市政改善、旧屋改造之后的传统民居用地称之为“古城新民居”;Rb类用地指沿街商住混合用地;Cb类用地指商业与行政办公混合用地;D9专指现状在建、待建地。另外,R221指幼托用地,R222指小学用地,R223指中学用地。
用地性质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图的规定进行控制。
考虑到规划的弹性,在特定的条件下,用地性质可根据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但应符合表一的要求。
表一古城区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
规划土地使用类别
拟建建筑类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公
共
绿
地
G1
二
类
居
住
R2 古城
新民
居
Ra 商
住
混
合
Ra 行
政
办
公
C1 商
业
金
融
C2 商
办
混
合
Cb 文
化
娱
乐
C3 体
育
C4 医
疗
卫
生
C5 教
育
科
研
C6
低层住宅Δ #Δ × × × × × × Δ × ×
多层住宅#Δ #× × × × × × Δ × ×
商住综合楼Δ Δ #Δ Δ Δ × × × × × ×
中学、小学、幼托##× × × × × × × Δ × ×
居委会、派出所、房管所####Δ Δ × × × × × ×
卫生院、保健中心###× × × ×##Δ × ×
小区配套文体设施##Δ × Δ Δ ##× Δ × Δ
小型农贸商品市场Δ Δ Δ × #Δ × × × × × ×
小型市政设施Δ Δ Δ × Δ Δ Δ Δ Δ Δ #Δ
办公商业写字楼× × ×###× × × × × ×
综合型商场× × Δ × ##× × × × × ×
金融、贸易、保险业× × Δ × ##× × × × × ×
旅馆招待所× × × Δ ##× × × × × ×
体育设施(大中型)× × × × × × Δ #× × × ×
文化设施(大中型)× × × × × ×#× × Δ × ×
大中专院校、科研× × × Δ × × × × × #× ×
大中型农贸市场× × × × Δ × × × × × × ×
医院(大中型)×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 × Δ Δ Δ Δ × × × Δ
大中型市政设施× × × × × × × × × ×#×
注:“#”为允许设置;“Δ”为符合一定条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为不得设置
第15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主要有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容积率:指地块内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地块总面积之比。
古城各地块的规划容积率详见各地块分图则指标。开发者对该地块的开发强度不得超过该地块的容积率指标要求。
建筑密度:指地块内建筑基底面积与地块总面积之比值。
地块建设中建筑密度只能小于或等于分图则中各地块关于建筑密度的规定值。
第五章建筑控制
第16条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入口地坪标高到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局部设备用房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如有半地下层,增加高度不大于1.5米。
建筑限高:指对建筑高度的控制。
新建住宅控制高度一般为≤9米,公建控制高度一般地区为≤16米,商业中心区沿主要街道≤18米。具体按分图则中的建筑限高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