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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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摘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确有必要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我国目前的量刑建议试点工作为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提供了一定的实践基础,而在试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又为确立量刑建议权增添了难度。
要在我国真正确立和落实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还需建立诸多配套制度并提升相关人员的司法理念。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司法价值;检察机关;落实措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2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国外刑事诉讼中具有比较普遍的影响力,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若干城市也开展了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对此又有不同的认识,致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全面和顺利开展。
在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并充分确保实现该项权力对于实现量刑公正与透明具有积极意义。
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亦称求刑权或量刑请求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同时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请求意见的一种权力。
即公诉人在量刑裁判以前的诉讼环节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刑事
政策等基础上,依法就适用刑罚包括刑期、刑种等,代表检察院提出建议,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的一种权力[1]。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本质上属于公诉权。
公诉权依据权力内容可分为程序适用权、定罪请求权、量刑请求权等权能。
所以,量刑建议权和定罪请求权一样,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下位权能,都属于司法请求权[2]。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许多积极意义:
(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检察机关控诉职责的全面、充分履行。
办案人员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就必须全面审查案件,对定罪量刑的所有问题都必须一一审查,而由于目前开展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不明确,这实际上为检察机关不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了推脱的借口。
增加量刑建议的环节,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而且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的刑罚也提出具体意见,这就要求公诉人对案件的审查分为定罪审查和量刑审查两个部分,从这种意义上讲,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必然会增强公诉人的责任感,督促其充分履行控诉职责[3]。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一方面,法庭审理阶段不对量刑问题进行调查和辩论,而是在合议庭休庭评议阶段进行秘密判定或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通常会延长诉讼时间,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法院在审判中提高当庭宣判率。
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若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对量刑是否畸轻畸重的认识不一致就可能启动抗诉程序,我国现行的
抗诉程序较繁杂,比起抗诉这样的事后监督,检察机关若能在诉讼中对量刑建议进行全面、充分的研究,同时在庭审阶段对量刑建议进行全面、充分的调查和辩论,则必然提高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量刑认识上的一致性,从而减少检察机关对量刑的抗诉,提高诉讼效率。
(三)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因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比较大而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虽然为个案的量刑公正提供了基础,但也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埋下了隐患。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可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置于监督之下,法官量刑时虽可自由裁量,但必须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而不能随意裁量,这将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权威性。
同时,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争辩,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更加充分、全面,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促进司法公正。
二、在我国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并没有在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比较早地就开展了量刑建议工作。
我国量刑建议工作的实践源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这被法律界看作是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最早开始量刑建议试点。
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依照刑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庭审中就被告人量刑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建议,此后量刑建议工作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省(市)、7市(州)、2区检察机关进行试点。
201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台《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共计23条。
该指导意见第一次详细规定了量刑建议的原则、幅度、条件及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方式等,这标志着量刑建议已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实施。
从试点量刑建议开展至今已有10年的时间,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公诉队伍,因为量刑建议引发的量刑争辩增加了量刑建议被采纳的风险,公诉人危机感增强,从而促使其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
以上实践表明在我国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有一定的基础,但在探索过程中,仍暴露出不少问题,使真正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仍面临不小的难度:(一)缺乏立法规制。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对量刑建议权没有明确规定,于法无据,使量刑建议权即使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大多数人所赞成,仍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其执行的效果或可能带来怎样的影响值得怀疑。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对常见多发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种类过多、刑罚幅度过大、量刑情节复杂增加了提出量刑建议的难度。
(二)实务界的传统观念制约对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认识。
首先,公诉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量刑建议权超越了检察官
的权限,提出量刑建议有干涉审判的嫌疑,会引起法官的反感,同时,公诉方将处于尴尬的境地若法官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另外,提出量刑建议,比仅对刑事案件提出定罪意见的工作量而言,增加了工作负担,使公诉人对量刑建议产生畏难情绪。
其次,法官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违反了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权的原则,是对法官独立裁判和自由裁量的不当干涉,一些法官对此存在抵触情绪,往往不理会公诉人的量刑建议。
最后,辩护方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会误导法官量刑,使目前公诉人与被告人的不对等地位更加向公诉人倾斜,法官和公诉人愈加默契配合,减少了二者的互相制约。
(三)量刑建议缺乏统一的规范。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多种方式,有的是公诉人审查案件之后,给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呈报主管检察长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有的是由公诉人在开庭时,当庭向合议庭口头提出;量刑建议的内容也不够科学,对刑期幅度、罚金数额等细节不够精准,过于笼。
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审判人员对量刑建议重视、采纳程度也有所区别,影响了量刑建议作用的发挥[5]。
三、确立和落实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相关措施
(一)从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首先要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有量刑建议权。
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明文规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其法定职权,例如,将《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量刑及刑罚的具体适用条件是否准确”,从而把量刑及刑罚的具体适用条件是否准确作为检察官审查起诉的法定义务。
(二)提高公诉人的素质
在观念上扭转公诉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认识,加强教育,使其切实感受到提出量刑建议是应尽的职责并在思想上重视量刑建议。
另外量刑建议权的落实需要许多优秀公诉人来贯彻推行,他们不仅要有比较深厚的理论功底,还要有较强的业务实践能力。
公诉人能否提出具体化、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与公诉人的业务素养密切相关。
可以采取请专家授课、以老带新、专题研究等方式加大对公诉人的培训力度。
(三)加强法院的配合程度,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理由说明制度能否加强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的重视程度,关键是是否有制度进行制约。
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只是一种程序性的司法请求权,不具有实体处分的权能,也不能对法官的裁判造成实体上的制约。
基于这一点,法院的大多数审判人员认为量刑建议对他们没有强制力而给予较少回应,同时当事人也无法从判决书中知道量刑建议是否被采纳,为避免量刑建议流于形式和暗箱操作,要通过立法途径,赋予量刑建议一定的约束保障,因此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
采纳与否应明确写入判决书,对于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应制作不采纳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6]。
四、规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一)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1、依法建议。
依法建议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必须依照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定刑及其适用标准提出建议的原则。
依法建议原则是开展量刑建议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依法建议原则应当是开展量刑建议的首要原则。
所谓依法,不但应当依据实体法,还应当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提出量刑建议。
2、履行职责与尊重法院裁判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相结合原则。
该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必须坚持将履行控诉职责与保护被告人权利、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和自由裁量权相结合。
该原则是从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的职责定位提出的,是为了防止在开展量刑建议时只重权力不重职责、只重控诉不重保护、只重监督不重尊重的片面性倾向。
只有履行职责、尊重法院裁判、保护当事人权益三位一体,量刑建议的开展才会正常、健康、有序[7]。
(二)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内容
量刑建议的内容,即检察机关就量刑问题提出的应判处的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内容。
目前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概括性建议,即不提明确的量刑意见,不提具体的刑种和幅度,仅指明量刑时应予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只提出原则性意见,这种建议实际无太大
意义;二是明确提出具体的刑期,这样做的难度较大,也容易使建议方与被建议方矛盾尖锐化;三是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幅度,相较于前二种,这种做法较为合适。
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第一、二种建议方式。
(三)设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并不是简单地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裁量权,也不是没有约束地行使量刑建议权,必须要有相应监督机制来制约。
首先,建立内部审批机制,发挥集体优势,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
其次,建立对量刑建议的绩效考评机制,由考评部门对承办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考评,并将其作为考评检察官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
再次,对滥用量刑建议权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这种方法调动检察官推行量刑建议的积极性,才能真正配合司法改革保障量刑建议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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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琴.浅析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j].法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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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亮亮,马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构建探索[j].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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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郑伟梦.浅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j].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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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卞建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研究[j].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