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董监事作用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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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董监事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集团为了履行出资人的权利,保障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健全、改进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开展了派出董监事工作,促进了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去年5月份,**公司成功改制后,集团公司任命了一名董监事,选举产生了一名职工监事。当前,在集团公司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经营发展形势下,充分发挥董监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好母公司的合法权益,已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外派董监事,是指由母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所出资设立的公司的《章程》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向全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公司属全资子公司)委派或提名代表母公司行使法律、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各项责权的人员,对于贯彻母公司战略意图、规范公司治理、防范子公司经营风险、维护母公司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外派董监事是贯彻、执行母公司战略意图的重要手段。母公司通过向各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作为母公司的产权代表,出席(或列席)各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参与子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行使法律赋予董事会的参会权、表决权、签字权、决策或监督权等权利,将母公司的战略意图、
战略决策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贯彻落实,以维护集团公司的权益,体现母公司的意志。其次,外派董监事是规范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母公司通过向各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督促各子公司不断健全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作用,构建企业内部权力制衡约束机制,有利于促进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第三,外派董监事是防范子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屏障”。母公司通过向各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有利于加强子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加强对子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降低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风险,规避子公司的各种短期行为,切实提升企业风险预警、反应能力和管理水平。企业外派董事、监事,是母公司派出到各子公司的重要产权代表,其履职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子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决策质量和监事会的监督能力、监督效果,关系到子公司的科学、健康、持续发展。因此,母公司外派的董事、监事,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备所任职岗位要求的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一定的把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前瞻、预测能力和决策、判断水平,同时还应当具备比较全面的财务、经营、法律、管理、所从事行业等专业知识。
集团公司在外派董监事工作中,由于企业多元发展、跨行业、跨区域等经营特点,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存在以下不足。1、外派董监事人才仍相对匮乏。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成员承担着大量的经营管理工作。监事作为由股东或职工选举产生并负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职责的人员,如果不了解公司业务决策、业务执行情况,是很难开展监督工作的。目前,企业集团公司由于子分公司众多,普遍存在着大量的兼职董事、监事,即使是专职董监事,也存在一人兼任多个公司的董事或监事的现象,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专职”。这就使得董事、监事受精力和时间的限制,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岗位的工作,无法专心、深入、高效地在所兼职或任职的公司开展董监事的相关工作,对兼任职公司的经济行为缺乏足够的调研、论证的时间和能力,直接影响董监事履职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在外派董事监事人员中,也有一些人员缺乏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背景、知识结构不完善、业务能力不强、对任职公司所在行业的管理经验不够,在公司治理、决策、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经验不足,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2、董监事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目前,集团公司在外派董监事人员的监督管理上,还缺乏系统、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尤其是缺乏对外派董监事人员在任职公司的日常经济运
行、公司治理、风险防控等企业重要事项上履职任职情况的监督管理,缺乏相关信息的实时反馈渠道。同时,当董监事任职期满或因其他事项调离被派驻公司时,缺乏对其任期内履职总体情况的科学评定办法,不利于离任者和继任者之间相关责任的划分,给后续考核、评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障碍。3、董监事考核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外派董监事绩效考核指标不完善,薪酬也未同所派驻企业的股东利益增减情况相挂钩,未同派驻公司的经营风险相挂钩,不利于调动外派董事、监事特别是专职董监事履职。
鉴于此,一是对集团公司子公司设立专职董事或监事,让其专心在任职公司开展董监事的相关工作;二是加强对董监事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三是建立完善董监事考核激励机制,调动董监事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