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评价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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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评价及解析

作者:甘晓东

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26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特征进行分析发现,新金融工具准则具有金融资产的分类方式更客观、金融资产减值信息披露更及时、嵌入金融工具合同的会计处理更简便三大制度优势。在对准则实施细则的进一步分析后发现,新金融工具准则存在制度设计过于复杂的主要问题,这增加了公司的准则执行成本。文章认为加强准则培训,增加会计准则与企业文化的融合程度能够提高公司金融工具信息的披露质量。

关键词:金融工具;预期损失;确认滞后

引言

IASB于2014 年发布了有关金融工具的国际会计准则(IFRS 9)。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不断趋同背景下,财政部于2016年9月6日发布征求意见稿,要求相关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 IFRS 9 提出建议。2017 年 4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与 IFRS 9 高度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称新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在提升金融工具披露透明度、提升企业金融资产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被寄予厚望。

一方面,新旧金融工具准则在金融资产分类方式、减值计提等领域有着重大差异,但以公允价值为主的计量方式没有变化,公允价值造成市场失灵的潜在风险仍然存在,监管层面应当对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保持警惕。另一方面,由于新的金融工具准则的复杂性,需要更多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和会计估计,这是否进一步降低了会计信息可靠性,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就是研究新金融工具的主要特征、准则应用的潜在风险,以及会计人员、企业管理者、监管层如何应对新准则应用带来的问题。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制度优势

(一)金融资产分类方式更严谨

原准则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作出如下要求:企业应当以管理者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原准则问题之一是以管理人员持有金融资产的主观意图为分类标准,这造成的结果是赋予了管理人员过度裁量权,管理人员可随意变更金融资产的分类。即使性质相同的金融资产也可能因为管理人员的持有意图不同被划分为不同类别,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之二是对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这两项金融资产的分类不合理,以上两项金融资产本质上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主要特征的金融资产,经济实质相同,原准则中却被分进了不同的类别。

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以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合同现金流特征为基础,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业务模式是指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方式。常见的管理方式包括收取合同现金流、出售或二者兼有。合同现金流特征是金融工具的客观经济属性,反映金融资产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内在机制。准则给出了两类合同现金流特征。合同现金流特征之一就是仅仅包括尚未收到的本金和利息;另一特征是合同现金流不仅包括本金和利息,而且包括其他现金流类别。合同现金流中本金的含义指金融资产取得时公允价值;利息含义较广:包括货币的时间价值(社会资本平均收益率)、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变现为逾期罚息等)、其他基本借贷风险以及金融资产的成本利润。虽然增加了很多新的概念,增加了会计准则理解难度,但是金融资产的划分基本基于金融资产客观经济属性,主观性不强,理论上能够降低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

新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分类结果更明晰。债务工具一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一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者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减值准备计提更及时、风险信息披露更透明

原准则要求,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他金融资产应按照“已实现损失法”确认减值损失。即在金融资产实际减值之后计提减值准备。这样做的结果是导致会计信息确认滞后。Barth等(2012)就使用会计信息确认的滞后性来衡量会计准则质量。发现确认的滞后性越高,会计信息质量越低。在原准则下,按照“已实现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过于滞后,投资者无法透过会计信息分析金融资产的风险。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自取得时就充分评估其减值的迹象及可能性,并在取得时就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月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提损失准备;风险显著增加,按照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间计提损失准备。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原准则金融资产减值信息确认滞后问题,为投资者提供更为详细的信用风险信息。

(三)嵌入工具处理更简化

嵌入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包括期货、期权、互换条款和远期合约。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嵌入工具的表述更为简化:当主合同为非金融资产时(大宗商品,如石油等),企业应当根据嵌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资产的风险关联性等特征来判断是否进行拆分。如果拆分的,分别核算;不拆分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核算。当主合同为金融资产时(股票、债券),即使附属合同中包含嵌入工具,也不进行拆分,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核算。这意味着当主合同为金融资产时,会计工作进一步简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应用的潜在风险

(一)复杂的减值估计方法增加准则执行成本

新金融工具準则对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方法提出了更复杂的要求,金融工具准则第58条规定:企业在测算预期损失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合同履行情况可能的结果计算金融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值,以此来作为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值;在此基础上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未来现金流估计值进行折现,折现的结果就是减值后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企业在测算金融资产减值时,考虑的因素应当更为全面,准则第53条规定:逾期信息不得作为衡量信用风险的唯一标准。企业应当综合评价所有可能导致交易对手违约的事项来评价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这包括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信息,还包括一些市场环境信息。在评估是否发生减值时,需要考虑得更加全面。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新金融工具准则试图要求企业采用更科学的方法、搜集更充分的信息来合理地预测预期信用损失的发生额,以此来降低估计误差,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但是复杂的制度设计往往会增加执行成本。对金融资产减值信息做出更详细的估计需要花费的成本如果不能够带来信息披露的相关收益,那么会打击企业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反而去采用简化方法处理,不能反映经济实质。比如中国石化(600028)在其2018年财务报告附注中做出如下披露: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资产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由于公司应收账款一般不存在抵押品,因此采用新准则中预期信用损失确认的简化方法,全部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是基于应收账款整个存续期间各种可能存在的因素来预测计算的。这样做的目的是将所有应收账款预期损失的确认一次性最大化,避免估计信用风险增加的准则执行成本。

(二)预期损失计提或增加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

应用资产减值规定的企业,虽然能够提供稳健型更強的会计信息,但是由于减值准备本身属于一种估计值,增加了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可能性。预期损失法要求在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阶段就确认预期损失,未来如果情况表明价值回升,则能够通过损益转回。如果企业在初始阶段确认过量的预期损失,在未来期间通过技术手段大幅度转回,就会对确认期间和转回期间的利润产生巨额影响。对于商业银行这类金融机构,由于其账面持有大量的贷款,而贷款是需要进行预期损失测算的,以上手段为银行盈余管理创造了条件。尽管还没有相关经验证据表明,企业会把预期损失作为未来利润的“蓄水池”,以此来进行盈余管理。作为监管方,一定要警惕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带来的负面影响。

结语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进一步表现,这对于降低上市公司境外融资成本,加快资本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是有帮助的。在对准则更为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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