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如何为金融创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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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如何为金融创新服务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存在着冲突
从根本上说,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源于两个不同的金融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标而分别进行的金融活动。
所有的金融创新活动无非源于四种因素的需要:环境的变化、技术的变化、规避风险和逃避管制(米什金,1986年),金融机构为了提高金融效率,推出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产品和服务,从而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新的平衡点,希望有限的金融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金融安全。
而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而采取的种种措施和手段。这些监管活动可以基于两种不同的指导思想:一是加强管制,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限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的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体系十分脆弱,表面的金融安全实质上是以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为代价的。而金融机构长期积累下来的潜在风险一旦面临开放的市场环境,风险就会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就会影响整个经济的稳定运行;二是放松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在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地提高监管当
局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水平,来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统一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同时也在对立中统一,把它们两者结合起来的共同目标是金融发展。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进行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打破旧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秩序,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在新的监管空间下,会为金融创新带来更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动力。这种良性循环的最终结果,就是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得到增强,监管当局的货币调控能力和手段得到提高,金融市场上各种风险和收益组合的工具越来越多,投资者用以避险或投资的渠道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提高,安全性增强,金融市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三、金融监管如何为金融创新创造好的发展环境?
有效的金融监管一方面要为金融创新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各种创新活动;另一方面也要最大程度地消除和防范金融创新给金融市场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保障金融安全。
(一)、放松管制,是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前提。
我国以前的金融管理工作某种程度上就是更多地倾向于强化管
制,金融市场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比较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竞争。面对开放的市场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再也不能靠强化管制,相反,只有通过放松管制,才能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放松管制,一方面表现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2000年9月21日,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的顺序,我国事实上已拉开了利率市场化的序幕;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应该从目前的规定“能做什么”,转变为规定“不能做什么”,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提供更大的空间。目前存在的金融机构业务限制多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状况亟待改变,凡是已经允许外资或承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原则上也应该允许内资金融机构开展,以保证内外金融机构的平等竞争。
(二)、完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放松管制并不等于放松监管,相反对监管力度及监管水平作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全球混业经营的趋势的加强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将面临着更大的冲击: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都会大量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在华外资金融机构集团内交易会给监管带来难度;同时,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会带来监管真空等。
因此,在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中,我们监管体系的改革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