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越府征房〔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二期农林下路站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二期农林下路站附属工程,具体如下: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19〕137号)等有关文件确定(详见附件1);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95-1、695-2、695-3号,东风东路695号大院1号、2号、3号、4号、5号、6号,东风东路697号大院1号(如有遗漏,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穗府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核定,建立台账,实行留用地指标动态管理(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
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村民委员会)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
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本通知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总面积扣减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动态管理制度。
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台账信息供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共享使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三)兑现留用地指标可采取以下形式:1.折算货币补偿款。
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按照不低于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乘积的150%计算,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正文:----------------------------------------------------------------------------------------------------------------------------------------------------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年1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农业、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复绿的闲置土地及复耕、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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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1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27元 18元10元6元4元 3元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湖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登峰街、六榕街、人民街、流花街、诗书街、光塔街、大新街、北京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广卫街、洪桥街、东风街。
荔湾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石头街、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赤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穗府规〔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4日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广州征地拆迁补偿案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15号文件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4]8号《征用土地公告》,荔湾区国土房管分局对征收荔湾区(原芳村区)茶?蚪植??虼濉⒖?蓬村和石围塘街山村的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ΟО七年八月十六日。
谭家礼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谭家礼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3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琳王荣闵天挺【审理法官】朱琳王荣闵天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谭家礼;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周景威【当事人】谭家礼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周景威【当事人-个人】谭家礼周景威【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赵崇鹤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崇鹤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崇鹤【代理律所】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谭家礼;周景威【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谭家礼所主张的被上诉人化龙镇政府于2019年5月13日实施强制排干塘水、勾断塘基、拆除鸭棚的行为是否存在。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质证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5年6月25日,谭家礼(承租方,乙方)与周威(出租方,甲方)签订了《租用合同》,将坐落在新明经村的鱼塘共两个基提出租给谭家礼养蛋鸭使用,租用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在审理过程中,化龙镇政府提供了2019年5月15日及同年8月的现场照片显示鱼塘内仍有水且证实谭家礼诉称的棚架等并未拆除,谭家礼则表示虽然表面上看谭家礼的鸭棚没有拆除,但挖了塘基后水流走,造成无法养殖。
而鱼塘虽然属于周景威,但谭家礼鸭棚使用过程中是要依靠鱼塘,照片内显示的是“死水",没有“活水"无法养殖。
2019年7月5日,谭家礼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确认化龙镇政府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强制排干塘水、勾断塘基、拆除鸭棚等行政行为违法;2.化龙镇政府对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给谭家礼造成的损失赔偿共计5130062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珠区官洲国际生物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珠区官洲国际生物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穗府[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珠区官洲国际生物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32号)为加快推进官洲国际生物岛拆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海珠区政府负责有关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工作。
广州市海珠区官洲国际生物岛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经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征用,市政府于2004年4月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12号)。
官洲街官洲经济联合社、仑头经济联合社已与海珠区政府签订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征地范围内尚未签订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2008年10月15日前,与海珠区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逾期不签订协议、不按期交出被征收集体土地者,将被依法强制交出土地,并不得享受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工作。
有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限按照本通告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和施工建设的进行。
四、在官洲国际生物岛征地拆迁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干扰征地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五)偷窃、抢夺、破坏公私财物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五日。
202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2023年版《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要点提炼《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2月22日印发,是对2017年印发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修订完善。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承接和细化,包括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目的、征收原则、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完善规范。
《办法》共五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安置和附则共五章内容,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一)总则部分。
在第一章总则内容上,本次修订主要完善的内容有:一是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修改了相关部门名称表述。
二是明确征地相关公告的方式及程序要求,对《办法》所涉及相关公告的方式和程序作出统一的细致规范。
(二)征地程序部分。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是修订幅度最大的部分,对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征收土地相关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地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产权注销(变更)、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完善了征地(含批前和批后)工作程序。
结合上位法及我市土地征收的实际,明确各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对征地前期工作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六步骤”进行了逐条细化;对征地批复后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款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交地奖励或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等进行了逐条明确。
二是增加了征地过程中公证介入的内容和规范。
在发布现场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确认、办理补偿登记、交付土地和房屋时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明确提请公证的程序。
征地公告模版

征地公告模版征收土地公告一般怎么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征地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征地公告范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xx年1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xx]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现公告如下: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xx市人民政府二、建设用地用途:绿地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西起唐黄路,东至川沙路以东600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1、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组18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3.3平方米、建设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13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八村民小组2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5平方米、建设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九村民小组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村民小组68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4.6平方米、建设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882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9.7平方米、建设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8.4平方米、建设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6]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广州机场高速扩建征地公告

广州机场高速扩建征地公告
摘要:
1.广州机场高速扩建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2.征地公告的发布时间和范围
3.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政策
4.被征地居民的权益保障措施
5.项目建设的预期效果和影响
正文:
近日,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广州机场高速扩建项目的征地公告。
这一项目旨在提升机场高速的运输能力,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对于促进广州市乃至整个珠三角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公告,广州机场高速扩建项目涉及的征地范围主要包括广州市白云区、花都区等地。
征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
在征地补偿方面,广州市政府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被征地居民合理、公平的补偿。
补偿标准将根据土地用途、地理位置、地类等因素综合确定,确保被征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为保障被征地居民的权益,广州市政府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提供就业培训、优先安排就业等,帮助被征地居民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监管,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每一位被征地居民手中。
广州机场高速扩建项目建成后,将极大地提高机场高速的通行能力,缓解
交通拥堵问题,有利于促进广州市及珠三角地区的经济交流和合作。
同时,这一项目也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广州市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总之,广州机场高速扩建项目的征地公告的发布,标志着这一重要工程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广州最新批复!城中村改造规划定了!

城市更新广州最新批复!编辑/陈家文城中村改造规划定了!近日消息,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广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广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2021—2035年)》。
据批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时序,分区引导、分类施策,积极稳步高质量推进广州市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落实城市发展战略,持续优化城市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据了解,去年10月,《广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中指研究院监测数据显示,2021年、2022年、2023年城市更新政策出台的数量均较多。
2021年、2022年是各地城市更新政策出台的高峰期,年度出台的市级政策数量均在130项左右。
2023年,超15个省出台了超过30条政策,超9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出台了129条市级城市更新政策,仍然处于政策出台高峰期。
中指研究院认为,回顾过去几年的政策变迁,2021年住建部提出“防止大拆大建”,在大的政策基调下,城市更新大特大城市房地产新模式下重点发展的方向。
同时,相关部门及时总结城中村改造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
第二,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仍然是确保城市更新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各地将进一步结合实际,按照城市更新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因地制宜细化要求,开展城市更新的规划、土地、资金支持政策探索创新。
第三,围绕城市更新继续完善相关维度的政策支持体系,包括城市体检、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试点城市经验总结、金融工具创新等。
《专项规划》都有哪些亮点?平方公里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提出,至2035年累计推进城市更新平方公里(含城中村改造155平方公里),通过微改造、混合改造、全面改造多种方式并举,推动低效存量土地的盘活再利用。
分步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统筹新增用地与存量用地资源配置,2025年,累计推进城市更新约130平方公里(含城中村改造70平方公里)。
2030年,累计推进城市更新约230平方公里(含城中村改造120平方公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穗国房字[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10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对征地补偿计算方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本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见附件)。
附件中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
实际征地中按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二、青苗补偿(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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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征用。
确需征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家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征地工作由同级国土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章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同国土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王森博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森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10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红玲方丽达罗燕【审理法官】纪红玲方丽达罗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森博【当事人】王森博【当事人-个人】王森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森博【本院观点】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王森博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直接证据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王森博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王森博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穗府征[2017]182号《征收土地公告》开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收回土地工作,并组织或委托征地拆迁部门实施了收回其涉案养殖鱼场土地的行为,但拒不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且该违法强制收回土地的行为造成其严重损失为由,请求判令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并就违法强制收回土地的行为对其进行赔偿。
但是,从王森博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看,无法反映其所述的收回涉案养殖鱼场土地行为是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其他主体实施,仅凭穗府征[2017]182号《征收土地公告》亦不能证实广州市人民政府负有其所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在明显缺乏充分有效的直接证据证明广州市人民政府系所诉收地实施主体及安置补偿义务主体的情况下,应认定王森博以广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履行职责及行政赔偿之诉不具有基本的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项目数(个)
13
同比增长:3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87.58
同比增长:36.0%
平均金额(万元)
¥7.30同比增长:13. Nhomakorabea%平均节支率
19.3%
同比增长:-14.2%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TOP1
关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金沙 洲小区市政道路 P 线南段 5 号桥 及道路排水工程超前钻服务】中 选结果的公告
核工业赣州工程勘 察设计集团有限公 司
26.9
2022-05-05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9 日 生成
4/17
(5)其他专业技术服务(1)
1.4.1 重点项目
(1)法律服务(5)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关于【政府储备用地(广氮四期) 征地公告公证服务】中选结果的 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 公证处
6.7
2022-09-27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9 日 生成
3/17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目标单位: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
地办公室)
报告时间:
2023-02-19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出让合同未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穗府办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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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08〕2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8]126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开发区联和街华沙村经济联合社、黄陂村经济联合社及天河区新塘街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集体土地8.1158公顷(合121.737亩)。
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新科技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广汕路(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集体土地5.9407公顷(合89.1105亩),其中旱地0.3280公顷(合4.92亩),菜地0.0178公顷(合0.267亩), 其他农用地3.2468公顷(合48.702亩),建设用地2.3481公顷(合35.2215亩)。
华沙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9667公顷(合29.5005亩),其中他农用地1.7807公顷(合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
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
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8年5月30日前提出
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天河区新塘街道
办事处城管科(联系人:潘建华,联系电话:82357386)、我局广州开发区分局(联系人:张慧,联系电话:8211162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
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发布时间: 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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