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防火堤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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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装置生产过程中, 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 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 当其总容积: 可燃液体储罐不大于1000m3时, 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照: 甲B、乙A类装置储罐与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甲B、乙A 类) 不应低于9m; 甲B、乙A类工艺装置与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设备距离不应小于15m, 与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应小于9m。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 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区) 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表4.2.1的规定。其中, 甲、乙类液体罐区的总储量200m3≤V<1 000m3时, 与一、二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与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与四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m, 与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应按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表4.2.2的规定。其中, 甲、乙类液体单罐容量V≤1000m3的地上式固定顶罐, 罐距不应小于0.75D,

浮顶储罐不应小于0.4D, 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设置充氮保护

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罐的间距确定。当单罐容量V≤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 甲、乙类液体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甲、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 立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 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防火堤。防护堤的设置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 ) 的规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3.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 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且其高度应为1.0~2.2m, 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表4.2.7的规定。其中, 甲、乙类液体拱顶罐距离泵房不应小于15m, 距离汽车装卸鹤管不应小于20m。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

其防火间距能够减少25%;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7、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表4.2.8的规定。其中,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一、二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不得小于14m, 三级不得小于16m, 四级不得小于18m, 厂内铁路线不得小于20m, 距离泵房不得小于8m。

8、甲、乙、丙液体储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表4.2.9的规定。其中,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应小于25m, 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20m, 与厂内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5m, 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区) 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区) 、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区) , 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m)

注: 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 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 半露天堆场和乙, 丙类

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 仓库)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半露天堆场, 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 仓库)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 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 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 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

50m3, 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 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

量在10MV 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m)

注: 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 m) ;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

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

罐的间距确定;

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 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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