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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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职业技术学院
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我院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我院教职工考绩工作,提高我院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我院改革的意见》(省党发【2012】17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教职工考核,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院教职工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我院教职工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学生、教学满意度为基础,实行部门内部评议与学生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人事处作为我院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我院教职工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我院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综合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本部门应当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我院教职工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第八条我院教职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平时考核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产生结果,学生、教学的满意度等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我院教职工年度工作表现情况,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2014年年度考核工作结束时间为2015年1月5日。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
第九条平时考核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时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第十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可结合部门实际,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对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考核,可以安排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单位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计算处理,形成量化结果。
第十二条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我院教职工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的公认度。
部门内部评价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议表等方式进行。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作表现、优点、缺点等。
第十三条单位民主测评主要通过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代表的评价,了解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在本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公认度。
单位民主测评采取填写无记名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表分项分档。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
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例如学生等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我院教职工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以及在服务对象中的公认度。
学生、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行业特点,分为普查和抽查,意见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综合评价主要对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修正绩效分析的量化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我院教职工作出评价。
综合评价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意见,作为审议考核等次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考核的程序
第十六条我院在年度考核时,建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员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
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施有关考核方法的结果,审议考核等次建议;
(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五)考核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
第十八条聘期考核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考核工作结束后,我院将考核登记表存入补充考核人员档案。
第二十条被考核人员对年度或者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员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考核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