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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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真实、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各成员企业编制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及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成员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合并会计报告暂行条例》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若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不能满足个别企业对外提供信息的要求,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加部分内容。

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均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条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置并使用内部会计报表。

第九条各成员企业对外提供的个别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资产减值明细表(必要时提供)

(五)利润分配表

(六)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增减明细表(必要时提供)(七)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条集团公司和对其他成员企业有控制权的子公司,除编报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种类、原则和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对内编制并报送内部会计报表。内部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由各成员企业自定。

第十二条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重大投资、融资活动的说明;

(九)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十)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情况: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体情况;

(三)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四)主要税金发生和交纳情况;

(五)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六)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为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性和内部往来稽核的可比性,各成员企业在中期应将每月25日作为业务处理截止日。结帐日仍为月末、季末和半年末。

第十五条各成员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做好核实资产、清理债务、复核成本、内部调帐、试算平衡和结帐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成员企业应逐月核对内部往来、内部投资和内部交易等事项,以确保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各成员企业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前,必须认真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工作,以确保所报数据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应采取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八条财务会计报告按以下要求报送:

(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应向本公司相关领导和机构及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含重要内部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有孙公司的子公司同时还应向本公司相关领导和机构及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合并会计报表附注和合并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子公司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对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信息的要求或报告接收单位对财务会计报告种类、格式和内容的要求,考虑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应按不同的报送对象报送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或个别财务会计报告。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作为年度决算报告对外报送时,需聘请具有相当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取得审计报告。报告接收单位要求在报送年度结算报告时同时报送审计报告的,按其要求一并报送。

(五)各成员企业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报告排列顺序为: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

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月度、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主管(或分管)财会工作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出,报送时间要求如下:

(一)对内报送:

1、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出,需编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子公司应于月度终了后8日内报出;

2、季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于季度和半年度终了后8日内报出,需编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子公司应于季度和半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需编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子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二)对外报送:

1、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月度终了后12日内报出;

2、季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季度和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出。

报告接收单位对报送时间有特殊要求时,按其要求的时间报送。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在年度终了时,除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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