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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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作者:马荣欣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5期
摘要:所谓的正式问责制是指一个必须负责的制度,可以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所有行动和后果负责。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来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公共行为,最终达到权力为人们使用的目的。

官员问责制度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和接受。

关键词:官员问责;权力监督; 法制化;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在现代世界的政治舞台上,官员问责制度有所增强,政治制度得到充分发展的西方国家已成为官方问责制的第一个沃土。

尼克松的美国总统被迫辞去总统的职务。

“水门事件”使其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辞职的总统,克林顿总统深深沉浸在“桃色新闻”中,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在今年香港回归后,官方问责制才真正的进入了中国人的视野。

执行秘书董建华在其基本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实施新的雇员问责制度。

在香港回归纪念日上,负责所有人员主要责任的官员问责制已经落实。

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先生,在这个新制度实施后的短短几个月内,因买车税被问责。

自问责制实施以来,这成为对行政长官行为的第一次公开批评。

当SARS在中国大陆肆虐时,整个国家都处于恐惧状态。

信任这个词成为人民和官员之间的第一个被打断的联系。

该疫情被隐瞒,被感染的人数被隐瞒,死亡人数被隐瞒。

各种报道背后都是权力欲望。

这样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使数亿人陷入困境。

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和前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先后受到质疑和调查。

全国数以千计的干部要对隐瞒疫情,需要对防治疫情负责。

问责制的启动已成为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抗击非典的重要转折点。

从那时起,官方问责制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中。

同年,北京密云县米洪公园事件的死亡,县长张文表示辞职,发生了“问责风暴”。

随后,三乐集团党委书记被解雇。

从中央到乡村,从农村到县一级,问责制就像一把悬在你头顶的一把剑,没有人知道它什么时候落下。

二、实施官员问责制的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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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上强调积极继续改革政治体制,发展更广,更完整,更全面的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立和完善电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完善质疑,问责,辞职,召回制度,加强对党的监督,监督民主监督,监督舆论,使人民能够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可以看出,官员问责制的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治国,其重要意义不容忽视。

(二)推行官员问责制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
官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同时享受国家赋予的权利时。

公务员问责制的实施可能导致不负责任的官员,包括下行流量和流出的流量,因此没有主管官员离职和主管官员在今天的社会中,仍然存在很多“不作为、混日子”的现象,即高级官员不能为人民做事负责。

在服务期间,他们不是在寻找立功而是在寻找这导致很多人及时解决问题,因此,官员问责制的实施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现象,增加官员的责任感,使官员了解权力和责任的概念。

能够做到真正为人民服务。

(三)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利于整顿官员之间的腐败风气 ;
腐败问题的应对和建立廉洁公正的政策是党一贯所持的政治立场和人们关注的主要政治问题。

在中共十八大上,胡锦涛强调我们必须坚决反对腐败,保持廉洁。

共产党政治必须是廉洁的,当代社会工作者和领导人的腐败现象非常严重,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反腐败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实施官员责任制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感,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促进公务员自我清洁的倾向,保持公正,廉洁的形象。

(四)让真正有能力的干部有好的职位
在中国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制度。

”官员问责制的实施可以让不负责任的官员流动,包括向下和向外的运动,以便非执行官员可以辞职并有效。

“无所作为”的官员习惯于逃避他们的职责,他们对自己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不负责,他们不积极,不主动,不真实地负责运动。

(五)为实现服务型政府建设打下了基础
政府的主要功能是为人民服务。

官员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必须把群众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官员至上的思想继续影响着中国几千年。

一些无产阶级建立的政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民是历史发明者,人民是国家的支持者。

对于一些不把公共利益置于首位的政府官员,要按法律法规惩戒,公然无视法律,忽视群众,必须撤销官员职务。

三、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职权划分存在模糊性
实施责任制的前提是职权范围明确,责任主体明确。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责任事故后不存在推拿或逃脱。

中国现政府存在的问题结构主要体现在:第一,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分配的模糊性。

在中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职权范围,中央政府缺乏统一。

第二,部门权力范围的模糊性。

部门之间的权力越清晰,越合理,成员之间的冲突越少,责任越明确。

然而,中国政府的共同情况是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存在交叉或重叠,当利润提高时,就是行使权力并争取权力。

并且再一次垄断权和分享权具有模糊性。

中国宪法规定政府机
构实施执行董事制度,执行董事对其控制下的公共关系作出自由裁量和最终决定。

然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中国普遍存在,在重大问题上,它通常以大学制度的形式存在。

尽管问责制主要是为了让首席执行官负起责任,但CEO也可以以集体决策的名义避免承担责任。

(二)问责的主体权力之间存在冲突性 ;
政府问责制的实质是政府承担责任,只有监督才能使其真正负起责任。

建立责任的条件是权力的监督。

我们的宪法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构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需要经常与人民保持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

目前,中国政府监督的主要议题是:党的检查机构,法律机构,行政监督机构,权力机关,新闻媒体,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公民。

但是,在网络监督體系中,由于部门的利益,内部监督往往表现出相互的谦逊。

外部监督虽然监管机构众多,但往往难以协调和形成协同作用;虽然有特殊的监管,虽然有很多系统,但它更难以实施。

例如,审计在中国有很大的权力,它在监督政府和政府官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往往受到各种障碍在其活动中,使其难以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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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信息公开存在有限性 ;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根据法定程序,公共访问,引用,复制,收听和收集政府信息公开披露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

参靠一套启用的规范和系统政府信息披露是实现公民参与和问责的必要条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根据WTO规则加强了透明政府的建立。

虽然地方当局也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一些积极的研究,但总的来说,中国政府的整体信息披露仍然有限。

如果没有足够透明的政府信息,就很难确定政府是否履行其职责,这大大降低了问责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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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民参与的政府问责存在匮乏性 ;
建立负责任的政府和执行政府问责制不仅是政府高级官员的职责,也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负责任政府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公民的广泛参与。

如果没有外部促进公民参与,责任政府的建立将会放缓。

如果公民对政府行为漠不关心,批评,批评,而不是监督政府的不当或非法行为,政府对公民的要求和要求就会无动于衷。

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公民参与的问责制的有效渠道,具体的公民制度和实现问责制的程序,人民对政府负有责任和管理。

并没有完全参与执法。

(五)官员问责的主体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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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问责制为标准,问责制可分为组织内的问责制和组织外部的问责制。

在我国,问责官员制度主要在同一机构中使用问责制,外国机构的问责制相对较弱。

自2003年以来,几起事件社会重要责任,如安徽阜阳奶粉事件和湖南嘉禾强制拆迁,经中央领导的重要方向,有关党委,纪检委等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构,作为问责的主体的媒体与此
无关。

此外,由于普通民众获取政治活动的机会有限,公众难以行使其监督权,使实际制度无法有效维护其权益。

但是,同一组织内的问责制也存在问题。

一方面,由于内部责任是内部和私人的,缺乏透明度,因此人们必须质疑其公平性。

另一方面,大多数问责的事件都是较低级别的责任。

换句话说,通过解雇职责来降低或辞退较低级别,并且上级被指责而不承担责任。

因此,责任总是在下属身上。

问责制并不影响高级官员。

这进一步证实了异构问责制的重要性。

同行责任和异质性问责需要相互补充。

有必要为官方问责制建立一个强大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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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责的对象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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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地点和部门的责任和覆盖范围不同,例如,海南和重庆的行政问责规范性文件分别为执行董事责任暂行规定和被称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临时问责措施。

前者所设的对象是省人民政府首脑和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后者的责任范围相对有限,仅限于“市政府服务行政主管。

第二,后来问责制的比例相对较大。

缺乏对官员日常工作的监督。

目前的问责制主要是处理已经产生不利后果的具体事件。

特别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由官员的疏忽或不当行为引起的。

这意味着只发生了一起事故。

只有相应的责任。

官员问责制已成为一种简单的惩罚,失去了适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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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问责的形式单一且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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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官员的责任主要包括批评,辞职,解雇和刑事处罚的通知。

然而,在实践中,问责仍然是基于辞职和解雇。

一般来说,这对官员不太敏感,问责制的提供与其他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无关。

问责官员的问责制。

至少要做到受害者及其家属对心理有满意,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问责制的法律法规尚未完成的现状和中国官员的问责的制度并不十分系统化,问责机构往往只关注公众的娱乐,实际上是把官方命运置于舆论之上。

在问责的程序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一套完善的规则。

因此,问责制流程的启动通常是在任何规模上进行的,如果社会反应不是那么强烈,那么它可能是一个小问题和一个小事件。

问责制的过程通常仅基于官员的级别和事件的影响。

很难消除人为干扰。

此外,不披露问责制的程序也剥夺了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不利于问责制的健全发展。

在官员问责制深深扎根于人民心中的时候,也出现了“虚假责任”和“问责秀”等负面报道。

事实上,问责制的很大一部分是只是为了暂时平息公众的愤怒,或者转移公众的注意力,负责任的官员很快就能正式恢复或被任命其他职位。

这并不是说被处罚和被解雇的官员不得再被雇用。

相反,要求重新任命官员的过程应该是透明和公开的。

或者明确地设定一些出口,给这些官员提供犯罪和恢复自己的机会。

四、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一)结合自律和其他法律,加强对外来的监督 ;
负责任政府的核心是有效监督和限制各级政府官员的权威,实现“自上而下,内部和外部”的“自上而下”内部体系。

有必要建立一个管理和监督体系。

加强对同一机构的问责制,还要负责外部监督的方向,加强变数的问责制,自律与其他法律的结合,问责制多元化的实现,以及执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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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业务责任法律制度并改进问责程序
问责制的重点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严格细致的法律制度是确保官员问责制度的正常落实,取得预期效果的必要前提。

但是,我国官员目前的官方问责制仍然相对滞后。

其中大部分都散落在当地的法律法规中,有些内容存在冲突,没有统一的标准。

因此,制定统一的国家官员问责制条例极为迫切。

在法律法规方面,明确规定了问责制的方法,以确保对官员的合理问责。

同时以规则为基础,遵纪守法。

(三)明确界定官员的“权利”和“责任”
明确界定责任的对象和范围。

权力的大小意味着责任的数量。

确定官员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是科学实施官员问责制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只有严格划分政府部门内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责任,界定对应责任的公务,可以按照标准化程序进行问责。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党政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政府横向部门之间,纵向层面之间的职责。

以及职位和代表之间负责混乱和重叠职能的现状;在确定问责制对象之后,还有必要确定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相应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和次要责任,以防止相关官员利用这种权力寻求租金,消除持不同政见者,并使提出问题和提出问题使得应该追究责任的官员处于控制之中,大大减轻了问责制的冲击。

(四)加强监督,引导公民参与政治。

提高公民素质,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政治。

在实行问责制时,官员有必要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同时调动公民参与政治和民主审查的积极性。

官员问责制是社会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民主政治结构,是党内民主村民选举和社区自治后中国体制改革的又一个高点,公务员问责制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必须继续建设官员问责制。

因此,研究这一社会问题是必要和迫切的。

通过分析中国官员问责制现状和当前中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提出改进中国官员问责制的对策。

官员是中国实行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是防止政府官员腐败的好方法。

但是,这是需要一段时间,只有积极参与,才能建立更加完善的问责制度。

当树立公正廉洁的政府形象时,中国的民主法制将推进一个重大进程。

五、结论
实施人员问责制,要取得一定的效果,政府必须高效,推进新的责任政府,依法监督员工,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要求在实施过程中继续进行研究和解决,并通过使官员问责制公开化和制度化,达到所期望的效果是它应该实现并不断改进和发展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朱之明:《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展研究》 ;2007年第11期,第109-111页。

[2] 董建华:《2000年施政报告——以民为本同心同德》,《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讯中心》20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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