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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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创新能力,促使产学研合作项目规章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协调各自的资本、人力和技术资源,通过合作,最大限度实现软硬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技术中心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主要途径之一。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的主要目的。

(一)技术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高传统产业、提升技术含量与性价比,降低生产成本。

(二)技术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推广新技术、新成果。(三)技术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技术创新。

(四)技术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获取市场信息和技术支持,为技术中心开辟新的领域,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加快项目开发生产周期。

第四条产学研合作的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增强技术中心的科研实力,促进陶瓷行业的技术进步。

(二)以广东宏陶瓷技术中心为主体,大力推进技术中心、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合作,实现自主开发与消化吸收一体化。他引进技术,促进了技术中心良好的创新机制的形成。它(三)产学研合作项目与技术中心的其他科研项目紧密相连,充分发挥了技术中心的整体优势,提高了技术中心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产学研合作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充分利用了技术中心的设备优势和生产条件,为高校提供了良好的生产试验条件和校外实训基地,为学生的实践活动提供了便利,不影响企业中心的研发活动的

情况下,为学生的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优先接纳与技术中心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的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到本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就业。

第七条接受高等院校教师到技术中心进行实践活动,为学校的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实验条件,合作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条针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根据技术中心的具体情况和高等院校的要求,推荐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

第十条配合高校人才培养和专业设置的市场调研,及时向高校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第十一条广东省宏陶陶瓷技术中心是为产学研合作活动的主管单位。对产学研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合作双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二技术中心成立了由技术中心举办的工业大学研究所所长和两名常务理事,

由大学代表和一位监督者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董

事长、执行董事和监事的罢免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中的多数成员表决。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设立产学研理事长一名,由技术中心担任;常务理事两名,由高校代表担

任;监事一名。理事长、常务理事、监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理事长、常务理事、监事的罢免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理事每届任期是两年,任期届满后,通过表决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权利: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经营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决算计划;

(四)增加活动资金计划;

(五)罢免,选举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

第三章资产管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产学研合作经费来源;

(一)从公司的销售收入中拨出专项资金;

(二)高校科研经费;

(三)专项经费。省部委合作项目;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资金来源必须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和政策,严格遵守财政纪律,确保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合作的各项支出,并保证产学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产学研的资产来源必须是合法的,合作双方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产学研合作的资金。

第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配备职业资格会计师。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技术中心建立产学研合作奖励机制,每年按科研量化考核方法规定奖励在产学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对确实有发展前景和操作良好的项目和机构,技术中心奖在资金、政策和设备上给予重点保证和倾斜。

第二十二条技术中心将定期选择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具体根据产学研合作考核提出建议,经技术中心主任评审、决定后,给予和奖励。

第五章合作终止

第二十三条产学研合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产学研合作目标;

(二)无法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继续进行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产学研合作终止后,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0天内向技术中心主任报批。它第二十五条合作解散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偿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资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技术中心的所有。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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