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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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馆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馆长聘任制。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馆主要领导在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馆部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均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如工作需要可续聘续任。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聘任一般分首聘、续聘、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四种。

(一)首聘:指对已达到高一级职务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进行晋级聘任;

(二)续聘:指对聘任期满且符合原职务同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进行平级聘任;

(三)高职低聘:指对不符合原职务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进行降级聘任;

(四)低职高聘:指虽未达到高一级任职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资历,但在原职务任职中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人员进行破格晋升聘任。

第十二条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必须经主管局或本馆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办理聘任。兼职人员也应履行相应的职责。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尊重本人意愿,可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低聘、缓聘范围:

(一)虽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具备相应岗位任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虽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聘任范围:

(一)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见习期未满一年的大中专毕业生;

(三)脱产学习(或培训)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待聘范围:

(一)在受处分或审查期间的人员;

(二)全员聘任制中待聘安置人员。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解聘范围: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平等、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审议、考核,提出聘任意见,并将结果在博物馆内部网上公示一周。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离、按岗聘任。每年度考核后,档次在合格以上者,由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审委员会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提出聘任建议。聘书由馆长签发后生效。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馆内部岗位聘任约定。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初中级职务2年,高级职务3年。期满需重新续聘,续聘的最高年龄男性一般为60周岁,女性一般为55周岁。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苏州市文广新局和苏州市科委批准同意后可续聘到65周岁。

第三十条馆部对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核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苏州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对担任各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明确任期目标的基础上,考核方法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重新聘任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从新聘任职务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对高职低聘的人员,按新聘任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待聘、缓聘、解聘的人员按其专业职务工资降低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低职高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

第三十三条凡任职期内到达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至退休之月起为止。

第三十四条对辞聘人员,从辞聘之月起停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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