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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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处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激励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干部的水平和能力,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使干部考核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发挥干部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管理重心下移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总则第一条处科级干部是指在具体工作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和

实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非实职干部、享受待遇的干部(以下简称“干部”)。第二条干部考核的主要目的是对干部的年度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和发挥作用的实际情况,及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做出评价,进而激励和督促干部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干部的选拔、任用、奖惩等提供科学的依据。第三条干部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第四条干部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提出考核建议结果,并将考核建议结果和测评结果报党委研究决定。处级领导干部、实职非领导职务干部、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非实职干部、享受待遇干部的考核,各学院、教学部、产业、后勤集团由各分党委负责并组织实施,机关、直属单位由各单位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第五条考核对象为在岗处科级干部。“双肩挑”干部按管理岗位考核。第六条新聘任(任用)试用期不满的干部只进行个人小结,年度考核一般按“称职”计,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第七条干部因公外派工作、学习或因其它特殊情况,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由外派工作、学习单位提供情况,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等次,报学校审批。第八条学院、教学部处级干部的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的考核应同步进行。三考核要求第九

条干部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第十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依据考

核办法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岗位职责制定考核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对干部的考核工作,并进行监督审查;(三)审核干部考核的结果;(四)向校党委汇报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建议结果,党委研究决定;(五)反馈考核

情况,听取被考核人的意见,并受理个人申诉。第十一条反馈工作由专人负责,参加考评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第十二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各分党委、党总支应按照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认

真开展各项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四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程序第十四条考核程序及述职、测评(一)考核程

序1、撰写述职报告,对自己的德、能、勤、绩、廉作出客观总结;2、述职;3、综合测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综合测评同时进行);4、校属各单位按13%推荐优秀建议人选,不

足1个指标的也可推荐1人;5、校党委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6、反馈考核结果。(二)述职、测评处级领导干部在本

单位教职工大会上述职,然后进行综合测评(领导班子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班子成员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综合测评)。(三)测评结果的统计根据每位干部得优秀、

称职、不称职的票数,换算为百分比(以本单位参加测评人数为基数)。五考核内容第十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

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十六条“德”,包括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第十七条“能”,是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

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用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第十八条“勤”,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投入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深

入实践,调查研究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团结同志的情况。第十九条“绩”,是指在完成责任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取得的成绩等。第二十条“廉”,包括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加强教育的情况等。六考核结果第二十一条干部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与教职工考核办法中的考核等次相对应,其中:(一)优秀等次在各单位建议结果的基础上由校党委研究

确定。(二)干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4、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5、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6、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7、教职工考

核办法中应定为不合格人员。(三)除本条(一)、(二)款之

外的干部应评定为称职。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的使用(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惩、培训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二)干部考核最终结论为优秀者,颁发优秀奖。(三)测评结果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及以

上者,视具体情况,对其作诫免、限期改正等组织处理。七附则第二十三条处级领导干部中符合直接定为优秀的人员,须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第二十四条实职非领导职务干部、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非实职干部、享受待遇干部的考核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优品课件,意犹未尽,知识共享,共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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